代理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合同范文精选6篇

劳动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合同范文精选6篇劳动合同纠纷委托代理合同范文精选篇1委托单位(甲方):受托人(乙方):甲方因与的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委托事项包括: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具体详见授权委托书)第三条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介绍相关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主动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 甲方清楚委托代理事项的诉讼风险,并做出独立的判断或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除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严重过失等失职行为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1 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事前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按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 乙方律师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证据原件(原物)、法律文件原件。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至少每个月一次向甲方书面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将来的工作计划。
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甲方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乙方均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的、符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
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相关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由承担。
风险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文(精选四篇)

风险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文(精选四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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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代理纠纷)

民事起诉状(代理纠纷)北京市人民法院:被告:某某公司代理律师:(甲方)XXX律师事务所原告:某某个人委托代理人:(乙方)某某律师立案号:xxxx年x月x日【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我(原告)通过(乙方)某某律师,对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起本民事起诉状,就代理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请审理,并请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简介我(原告)系某某个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住址为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
二、被告简介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注册地为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
三、纠纷的事实和原因1. 本案是一起代理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
根据该协议,原告委托被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以代理解决涉及原告利益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等。
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代理费用,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 然而,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其代理义务。
被告未能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导致原告在法律问题上遭受了损失。
被告还未能按照约定起草合同,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置若罔闻,故原告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四、诉讼请求1. 原告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履行代理合同义务,按照协议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等服务,给予相应补偿。
2.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证据清单】1. 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附件1。
2. 聊天记录:附件2。
3. 相关函件及邮件交流记录:附件3。
【代理人意见】我(乙方)某某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起委托代理服务的合同义务,并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然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责任,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故我(乙方)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和解的协议书范本(精选3篇)

合同纠纷和解的协议书范本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有限公司代理人:********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年***民终字第**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年下半年未发生***加工业务,该业务系****、*****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托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打算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有限公司代理人:*****************年***月***日合同纠纷和解的协议书范本(篇二)合同纠纷和解的协议书范本摘要:本合同纠纷和解的协议书范本(下称“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根据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旨在解决涉及合同纠纷的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本协议书包含了争议解决的具体条款,通过签署本协议书,各方确认并同意按照其中的规定履行和解协议。
正文: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 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订立并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1.2 争议: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解释、履约、违约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或争议。
1.3 和解:指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二条争议解决机制2.1 调解:各方同意在争议解决前先行进行调解,通过和解谈判等方式解决争议。
2.2 仲裁: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的约束。
第三条和解条件3.1 各方同意,在进行争议解决谈判时,本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条件均为可调整的,并且双方将在谈判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2024年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经济纠纷范文)

2024年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经济纠纷范文)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经济纠纷)____年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各方(以下合称“委托人”)组成:委托人A: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委托人B: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现委托人A和委托人B(以下简称“委托人”或单独称为“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委托代理人C的代理人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 委托人指定委托代理人C作为双方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代理的案件名称为_______(案件名称),案号为_______(案号)。
2. 委托代理人C负责提起、审理、辩护、执行等与上述案件有关的所有诉讼或非诉讼程序。
委托人同意委托代理人C以必要的方式代表其办理本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申请保全、提起诉讼、进行法庭辩论等。
3. 委托人同意,委托代理人C有权就本案件的各个环节,依法签发委托书、授权委托人A或委托人B签发相关法律文件,代表委托人A和委托人B参加相应的诉讼程序、进行庭审、调查取证等活动。
4. 对于一切影响案件的重大事项,委托代理人C有义务将情况即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 委任代理:委托人A和委托人B委任代理人C作为双方案件的代理人,并授权委托代理人C为双方签署且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文件、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2. 义务:委托代理人C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负责向法庭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以争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报告:委托代理人C应就双方案件进展及相关重要事项随时向委托人A和委托人B进行书面汇报,定期向委托人A和委托人B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工作报告。
4. 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C有权代表委托人A和委托人B参与相应的司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答辩、出庭、辩论、调查取证、提供证据材料等。
律师代理合同范本(16篇)

律师代理合同范本(16篇)律师代理合同范本(精选16篇)律师代理合同范本篇1甲方:乙方:甲方在年在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发生交通事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陕西伟华集团、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律师全权代理(赋予特别授权)。
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达成如下代理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其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为: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2、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6、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法院执行回来的钱物、包括代为从法院领取现金、支票等款项。
8、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
乙方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案件需要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包括代为垫付的医疗费、诉讼费、差旅费、案件协调费、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律师代理费)。
四、因甲方仍在医院接受治疗,经济困难,无力担负医疗费用,特向乙方申请垫付,乙方同意为其垫付,由甲方为乙方出具借条,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至甲方实际还款之日;甲方同意并接受(具体金额以借条为准)。
代理协议(精选13篇)

代理协议(精选13篇)代理协议(精选13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
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代理协议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代理协议篇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创建_________手机产品销售渠道网络,增加市场占有率,共同开拓各地手机市场,经甲乙双方在友好基础上就乙方代理甲方手机销售事宜协商如下: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系列品牌手机在_________范围的代理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销售代理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协议1.代理关系的建立: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代理保证金后建立代理关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向该代理区域范围内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直接提供上述品牌型号的产品。
2.产品价格及货款支付: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日常资金和库存保有量数额在自己帐户注入资金,按甲方价格体系中的提货价提货,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开拓市场,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
乙方若采用_________付款,则银行贴现费由乙方负责;双方购销关系建立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换货。
3.销售指标:代理销售指标为所代理产品每月销量累积_________台(数量计算以甲方商务网站所提供及记录为准),若乙方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销售指标(因甲方供货原因除外),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停止供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拥有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及发布权。
2.甲方提供产品的批发价格给乙方。
3.甲方负责产品的质量和配送,产品的运输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乙方订货的要求,如有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5.甲方负责产品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并及时传达行业最新的信息。
6.甲方负责在产品的保修期间内因商品自身问题的维修服务,如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运输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代理合同范本(精选15篇)

代理合同范本(精选15篇)代理合同范本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鉴于乙方接受甲方“中域”品牌的特许经营理念及诚意提出的联营代理申请,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合作经营“中域”品牌系列服饰达成一致意见,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详细了解并同意遵守,并于东莞虎门签订本合同。
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乙双方决定在设立办事处合作经营“中域”品牌系列服饰。
2、甲方按货品零售价的(返利为),货品可以全退,但乙方须先付款后取货,若乙方出现资金问题而造成货品供求失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一个季度的返利或解除合同。
3、签订后,乙方在十天之内须缴纳万元给甲方,其中万元为货款定金,万元为合同保证金。
4、在“中域”形象展示店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建设,其中甲方占的比例,乙方占的比例;应按甲方提供的装修设计图和要求在年月日前完成专卖店的装修及开业。
5、办事处成立时的各种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各一半,成立后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要全权处理好当地关系(如工商、税务、行政等),否则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均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订立本合同并不表示甲方任命乙方担任甲方的委托或受雇人,乙方也不得依据本合同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7、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各项专业知识培训,传授先进的服务及经营理念。
8、______区域管辖内各专卖店均由甲方管理的办事处机构统一提供“中域“货品,并以此供运的货品作为计算乙方返利的基准。
9、乙方加入甲方特许经销售网络后,应承担经营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各项费用,应遵守特许经营模式及甲方为“中域”品牌发展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合同所规定的分销区域内,甲方对乙方在货源、形象维护、服务标准、经营理念、市场策略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中域”品牌的健康发展。
10、甲方根据工作人员反馈的市场信息随时推出相应的市场促销方案和推广方案,促进区域销售、提高经营业绩;甲方每次推出广告及促销活动前会先将相关信息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在活动前做出准备并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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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精选多篇)第一篇: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徐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住所地:电话:被告(1):姓名:陈XX,性别:男住所地:电话:被告⑵: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案由: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继胜返还财产保证金15000元;2、要求被告陈继胜返还额外收取的1000元3、要求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返还诉讼代理费3000元4、要求被告共同承担精神损失费3000元5、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徐书洲因交通肇事一案于2014年6月7日与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协议。
协议签订后,兴业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陈继胜作为原告的辩护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第一被告陈继胜向徐书洲之子索要15000元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但原告经调查得知,取保候审的方式实际上为人保而非财产保证。
与此同时,被告陈继胜又以办案需要为由,又向徐书洲之子索要1000元。
在一审结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陈继胜询问各种费用去向,却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辱骂,给本人精神造成严重损害。
另外第二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用人不当,应对此承担责任。
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继胜返还财产保证金15000元,返还额外收取的1000元,被告兴业律师事务所返还诉讼代理费3000费,被告共同承担精神损失费500 丿元。
此致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徐书洲2014年11月12日附:本诉状副本2份第二篇:从合同效力看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上诉人泰隆公司与上诉人中盛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君悦大厦b幢16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华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泰隆公司)与上诉人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3 号民事判决,泰隆公司、中盛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2014)皖民四终字第00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4年8月2日作出(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泰隆公司、中盛公司仍不服,再次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泰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炯、程华德,中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德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明继、汪晓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中盛公司(甲方)与泰隆公司(乙方)于2014 年3月8日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1、乙方为甲方提供黄山国际旅游礼品城项目营销策划及代理商品房销售。
合同期间,该物业售出每一套单位,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乙方代理销售佣金与溢价佣金;2、合同期限为22个月,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至U 期后7天之内,如甲方或乙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则按合同终止条款处理;3、商品房的销售基价由甲方确定,乙方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签章认可后,灵活浮动。
甲方所提供的委托物业清单即销售价格表为合同的附件一;4、缴纳首期款并签署购房合同后,客户办理完成按揭手续,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了该销售行为,但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完成产权证;5、双方在该物业开发每期,各销售阶段均以甲方提供的委托物业清单为衡量标准结算代理费用。
(1)商业物业销售佣金: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销售佣金已于2014年2月7日进行结算,此次结算标准,按销售返租折扣前的5.6 %计算,2014年2月7日对已销售未结算的销售佣金和以后销售佣金结算标准,按销售返租折扣后的6.5 %计算(详见附件七)。
(2)溢价佣金: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双方确认的附件委托物业清单中的单价为依据,乙方销售的每个铺位单价超过附件中的销售单价时,超出部分乘以建筑面积为溢价,销售单价以返租前的成交单价为准。
在计算溢价部分,乙方不得在溢价中再提取 6.5 %的佣金。
溢价所得部分,双方按以下方式分配:溢价在单价500元之内甲方70%,乙方30%进行分配;溢价超过单价500元以上部分甲方65%,乙方35%进行分配等。
2014年1月4日,泰隆公司向中盛公司发函,以代理期限到期、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为由提出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并要求按上述合同结算佣金与溢价佣金。
中盛公司于2014年1月4日收到该函件。
2014年3月25日,泰隆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中盛公司支付尚欠销售佣金、溢价佣金、所没收的定金、违约金及代垫费用等共43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盛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该公司与泰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佣金标准和溢价佣金的约定无效,并判令泰隆公司返还已付的代理佣金3941787元、承担反诉费用。
2014年3月25日,一审法院组织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进行对账,双方确认:(1)泰隆公司销售的房款总额:中盛公司确定为117244968元,泰隆公司认可该数字,同时认为中盛公司在统计时遗漏了五套商铺,该五套商铺的房款为1720149元。
中盛公司对该五套商铺的意见为:b714号房,业主于2014年12月份付定金2万元,房款首付时间是2014 年3月份;b716号房,业主于2014年12月付定金2万元,该商铺于2014年1月份前退定金;b806号房,业主于2014 年1月支付房款;e502号房,中盛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前已销售;e823号房,业主于2014年12月份前退房。
因双方合同期间为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泰隆公司已于2014年1月4日发函终止合同;当时合同约定,客户签署购房合同、缴纳首期房款,并办理完成按揭手续后,才视为泰隆公司完成了该销售行为。
而以上五套争议商铺均不符合约定,不能视为泰隆公司已完成了销售行为,因此不能结算佣金。
(2)更名费:泰隆公司主张数额为32500元,中盛公司认可27500元,泰隆公司认可27500元。
(3)违约罚没定金:泰隆公司主张数额为30815元,中盛公司认可30715元,泰隆公司认可30715元。
⑷ 代垫费用:泰隆公司主张代垫费用为550751元,中盛公司认可该费用确实已发生,可在支付泰隆公司的总款项数额时予以扣除,泰隆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5)泰隆公司从中盛公司已领取款项数额:中盛公司主张泰隆公司领取5160391元,替泰隆公司代为支付徐海燕等人佣金188487元。
泰隆公司认可已领取5160391元,不认可代为支付徐海燕等人佣金188487元,且同时表明,在此以前,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对以上数额有不同陈述的,以本次对账的数额为准。
2014年6月15 日,一审法院组织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再次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1)《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中盛公司承担的广告费、办公费、招待费、推广费等已由中盛公司承担,与泰隆公司无关。
(2)代垫费用550751元由中盛公司承担,系泰隆公司垫付。
该费用涉及的所有票据均存于中盛公司,中盛公司对该费用已认可并已经另外支付,该费用与泰隆公司已领取的5160391元无关。
(3)泰隆公司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中销售佣金、溢价佣金里包含策划费;中盛公司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中销售佣金、溢价佣金均为销售代理佣金,不含策划费,中盛公司为配合泰隆公司销售,已支付策划及相关费用1294009.27元,与泰隆公司已领取的销售代理佣金5160391元无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泰隆公司销售的房款总额为117244968元、更名费为27500元、违约罚没定金为30715 元、泰隆公司从中盛公司已领取516039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佣金标准、溢价佣金及罚没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的3%。
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佣金的约定超出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超出部分应依法认定无效。
合同双方对溢价佣金部分的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泰隆公司所销售的房款总额为117244968元,佣金标准应以3%计算,销售房屋代理佣金为3517349.04元(中盛公司实际已多付1643041.96元),泰隆公司从中盛公司已领取款项为5160391元,已远远超过其应得的佣金,因此泰隆公司再要求中盛公司支付销售佣金、溢价佣金、所没收的定金、违约金等及代垫费用437万元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因中盛公司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多支付给泰隆公司的1643041.96元属非法利益,故其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依法收缴。
据此,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1、驳回泰隆公司的诉讼请求;2、驳回中盛公司的反诉请求;3、泰隆公司非法收取的1643041.96元予以收缴。
一审本诉受理费41760 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760元,由泰隆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9167元,由中盛公司负担。
泰隆公司、中盛公司对上述判决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泰隆公司上诉称:1、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关佣金和溢价佣金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