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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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文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环境等造成危害的自然灾害。

为了减轻地质灾害的风险和损失,提高灾害防范和减灾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近年来,我国国土资源部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要求评估技术具备科学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依靠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分析和判断。

评估技术应基于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等相关科学领域的理论和原理,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模拟等工作,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要求评估技术具备实用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因此评估技术应具备实用性。

评估方法应简单易行、操作方便,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

评估结果应具备可操作性,能够支持灾害防控和应急救援的决策制定,有助于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三,要求评估技术具备可靠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评估技术应具备可靠性。

评估方法和模型应经过科学验证和实践检验,能够准确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

评估过程中应加强数据的质量控制,避免因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评估结果的偏差。

另外,要求评估技术具备可持续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不断进行监测、预警和评估。

评估技术应具备可持续的发展性,能够适应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发生的需求。

技术要求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结合新的科学成果和技术进步,提高评估技术的精准度和时效性。

最后,要求评估技术具备规范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工作,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评估技术要求要与国家、地方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相一致,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按照规范进行评估工作。

总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减轻地质灾害风险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XXX、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1-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祸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祸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祸的危险性,举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祸措施与发起,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第一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课程内容:1.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要求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范条例4.各主要土地利用项目的评估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依据1.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闽国土资综[2004]149号国土资发[2004]69号(主要内容)一、何时何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如何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三、谁来评估?如何确定评估者的资格?四、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五、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如何管理评估成果?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附件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何时何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地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时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 1.什么地方是地质灾害易发区?2.什么是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如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1.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或确定重要性的依据?(依据技术要求)2.如何确定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或确定复杂程度的依据?(依据技术要求)谁来评估?评估者的认定如何确定评估者的资格?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怎么审查评估是否合格?由谁来审查评估报告?1.2.3 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1.范围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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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接 受 评 估 委 托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 术要求》(试行)进行。 2、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签发《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 令第394号) ,该条例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范畴,从2004年3月1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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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3、2004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签发《关于加强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9号 ,并 同时更新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 行),并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4、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部长孙 文盛 签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 29 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5、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42号 (2006年3月14日)
6、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等规范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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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 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 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 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 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
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新规范培训班
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
赵其华
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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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新规范培训班
工作单位: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院(610059)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研究所 成都理工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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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提要
1 范围 2 定义 3 总则 4 工作程序 5 评估范围与级别 6 技术要求 7 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9 成果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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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 围
1.1 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要求、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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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国土资发[2004]69号
6
思考题: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划分几个等级?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是什么?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要求是什么?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如何进行管理? 6、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是什 么?
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
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
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
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
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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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 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 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 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 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 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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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新规范培训班
一、地质环境管理有关技术要求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研究所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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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新规范培训班
内容提要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
国土资发[2004]69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工作的通知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联系电话:13708002693 028-84079539(O) 028-84079806
Email: zhqihua@ zhqh@ zh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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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新规范培训班
提纲:
一、地质环境管理有关技术要求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 三、地质灾害概述(一) 四、地质灾害概述(二) 五、地质灾害防治的理论与实践 六、工程实例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 灾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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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 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 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 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 境破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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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 则
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 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 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 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 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 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 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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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 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 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 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7、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该提交哪些 成果资料?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如何实行备案 ?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如何编写?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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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1、1999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签发《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92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通知要求从1999年12月1日起,城市建设、地质灾害易 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 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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