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

教师资格证中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点进行解析,并给出相关案例和实际操作经验,以帮助考生全面了解考试内容,为备考教师资格证奠定坚实基础。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其中教育法律具有最为重要的法律效力。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教育法律制定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教育部门规章则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为了具体实施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规章。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的目标、原则和制度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考生要深入学习和理解该法律,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必备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进行了明确要求。
考生要熟悉该法律的相关条文,了解教师的权益和职责,做到知法守法。
3.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政策。
考生需要了解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知识。
4. 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考生应该了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教育法律案例解析1. 违法违纪处理案例教师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应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教育秩序。
例如,某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在班级群中发布不当言论,涉及违法信息,其他教师及时举报该行为,学校依法进行处理,并对该教师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宪法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法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共有十章八十四条)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制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知识与能力必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知识与能力必考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而法律法规则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教育知识与能力考试中,了解教育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中常见的考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等。
其中,教育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教育管理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的规章制度则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如学校的管理办法、课程方案等。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保障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权益的实现。
2. 平等原则:保障每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公益原则: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4. 保护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并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和评价。
5. 进步原则:教育法律法规应不断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求,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是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保障责任、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及师生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主体、内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是培养国家人才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分类、设置和管理制度,保障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和教育质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培训标准和考核制度等。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1、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
2、为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3、在我国,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5、学生、教师或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手段或途径,请求政府实施强制性手段,这种方法或途径被称为教育救济。
6、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7、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8、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教师申诉、行政复议。
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1、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2、教师的违法(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教师违法(侵权)行为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不作为违法侵权。
4、受教育权:平等权、入学权、参加考试权、随意开除学生等。
5、人身权:生命、肖像、名誉、姓名、人格尊严、自由、隐私、性侵等。
6、不作为违法侵权:照顾救护不力、活动组织失职、饮食安全、不告知监护人。
7、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8、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教育法(1995年通过并实施)1、教育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
2、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3、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4、教育目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教育法律法规要点整理宪法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法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共有十章八十四条)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制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导和规范教育领域活动的重要准则,对于保障教育的公平、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以下为您梳理一些教育政策法规的重点知识。
一、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和原则。
其中,明确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方面,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重点包括:1、义务教育的性质是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2、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要保障学生的休息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
4、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教师法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等权利。
同时,教师也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
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方面,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对于教师的考核、待遇和奖励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教育方面,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
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规基础必学知识点

教育法规基础必学知识点1. 教育法规的定义和作用: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事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它具有规范教育行为、保护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的作用。
2. 教育法规的分类:教育法规可以分为宪法和教育法、教育部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法规和规定、学校办学自主权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3. 《教育法》的主要内容:《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教育的基本任务、教育的目标、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评估和监督、教育经费等内容。
4. 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是教育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由教育部门制定并由学校实施,用于规定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和要求。
5. 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我国教育法规充分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并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聘教师等活动。
6. 学校评估和监督机制: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我国建立了学校评估和监督机制,包括对学校的审核、评估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对学校进行评估,学校也要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7. 教育经费的保障:教育经费是保障教育发展的基础,我国教育法规明确了政府对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规定了教育经费的使用原则和方式。
8. 教育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教育人员作为教育法规的执行者,必须具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遵守教育法规,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9. 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教育纠纷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我国教育法规规定了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诉讼和仲裁等。
10. 教育立法的趋势和发展: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立法也在不断发展,未来教育法规将更加注重教育质量和公平,加强对教育经费的保障,推动教育创新和国际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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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1.《宪法》规定我国教育的性质(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目标:(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途径:(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制度:(①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2.《宪法》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途径(①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②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指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宪法》中规定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4.《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劳动前进行的就业训练权利;残疾公民也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那些有益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和帮助。
)5.公民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教育法7.《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共有十章八十四条)8.《教育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9.《教育法》根据(《宪法》)指定。
10.《教育法》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
)11.《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12.《教育法》规定的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公民权利的公平性:(A.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B.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C.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D.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E.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14.(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15.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1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18.(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9.教育的基本制度:(①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制度;⑧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等;④有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学籍管理及奖惩;⑤颁发学业证书;⑥聘任教职工及实施奖惩;⑦对本单位设施及经费使用和管理;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和监护人提供了解情况的便利;⑤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2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4.《教育法》对教师权利保护的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地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9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25.受教育者权利;(①参加教育活动和使用教育设施;②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获得学业、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的不合理性提出申诉和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6.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27.《教育法》对教育投入的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资,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8.教育经费其他来源:(①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②个人捐赠;③金融、信贷手段。
)教师法29.《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章四十三条)30.《教师法》的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31.《教师法》适用的对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2.《教师法》中对教师的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3. 《教师法》中规定的人民政府对教师管理的职责:(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敬教师。
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③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34.《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③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获得工作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和培训。
)35.《教师法》对教师义务的规定: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6.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学校等应履行的职责:①提供安全的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用品;③对教师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奖励;④支持教师工作。
3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38.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型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教师资格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39.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0.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41.受到(剥夺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2.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3.《教师法》中对教师培养和培训的规定: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师范教育;②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③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④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⑤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44.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45.《教师法》对教师待遇的规定:(①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③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应当予以补贴;④对城市教师住房、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⑤教师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身体健康进行体检;⑥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
)4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47.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8.教师有下列情形的,给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义务教育法49.《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共八章六十三条)。
50.义务教育宗旨:(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5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52.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53.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54.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5.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5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