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高校辅导员考试资料-教育法学相关

高等教育法学知识点1.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3.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4.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5.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1)本质层面。
即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及其产生与发展的规律。
(2)实践层面。
即研究教育法律的制定、适用和遵守,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等实际运用方面的问题。
(3)理论层面,即研究教育法律的观念、学说和原理,教育法律现象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6.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
西方国家随之便开始了对教育法的理论研究。
19世纪末,德国著名行政学家施泰因开始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学制改革和立法实践的推动,德国又出现了一批有关教育法学的专著。
德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侧重于教育立法理论以及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主要围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论述。
20世纪50年代,日本出现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说和教育判例汇编兼子仁撰写的《教育法》。
;60年代出现了一些进行专题研究的著作。
7.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美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理论、法律、判例三者并重。
8.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9.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教育法》高频考点

《教育法》高频考点
-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学生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这些考点在教师招聘考试中经常出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指南针司考】法律法规汇编

司法考试高分通过学习方法我是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当时复习的时候听很多人说,司法考试就要大量做真题,不用看法条,现在看来,这句话太坑爹了!之所以提笔写这篇文章,还是希望各位考生,要用大量的时间多看看法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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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套有给力的法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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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角度即【命题角度分析】法条要考什么,怎么考,掌握什么,一目了然。
重点突出即【波浪线、绿底标注重点】指南针准确把握命题方向,重要内容重点掌握,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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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还是奉劝各位考生,只有熟练的运用法条,才能取得高分。
而且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同样可以运用自如。
怎么看司考法条一、什么时间看?对没有法律基础的人而言,应在看书打好基础后再看法条,基础较好的在校研究生或刚毕业的法本则可以直接看法条。
一般的顺序是,先将教材整体看一遍以对内容有系统把握,然后再看法条,看完这一遍书和法条之后作做一套历年真题或模拟题,通过做题查漏补缺,之后再回过头来看法条,越是临近考试阶段越应该看法条。
二、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这点不用担心指南针命题研究中心在具备准确把握命题方向和引领信息预测先锋的实力基础上,以最专业、最准确的标准整理重点法条(绿色块)、提炼核心词汇(波浪线)。
三、看法条一定要细致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看过好几遍,考试时却只知道个大概的情形。
指南针命题研究中心以专业的视角对法条进行解剖,而且细致独到,每册均对该册重要部门法、新法进行法条解剖,实现知识结构化,并附例题,独到再现法条精髓,考眼尽收眼底。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2023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
识点总结
本文档总结了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中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的知识点。
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教育事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目的是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
1. 宪法和基本法律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层级不同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3. 教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例如《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4.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各级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
三、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
1.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普通高等学校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
3. 中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 例如《学前教育法》、《幼儿园卫生标准》
四、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
- 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
- 维护教育秩序
- 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以上是对2023年中学教资笔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概括和总结。
参考文献:。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
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次。
具体而言,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教
育方针政策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教育事务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规章是中
央和地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
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为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教育和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二、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和权力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规程和办法;审批
办学许可证和开展学校评估;监督教育行政执法和公办学校管理;促进教
育和发展等。
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四、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五、教师法律法规
六、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七、校外培训机构法律法规
总之,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育领域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教育
从业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熟悉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高中思想政治法律常识知识点汇编

高中思想政治法律常识知识点汇编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法律常识是学生们必修的一门课程,它涵盖了广泛的知识领域,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国际关系等等。
下面将为您汇编一些高中思想政治法律常识的重要知识点,以便帮助您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这门学科。
1. 国家基本制度与法律国家基本制度是指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政体、政权组织形式等。
中国的国家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法律是国家行使统治权力的工具,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特点包括统一性、强制性、规范性和适应性等。
法律的本质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全体公民遵守的行为规范。
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党的领导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党委托国家行使权力,将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的决策和行动。
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法治思想道德修养是个人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良好思想和行为习惯,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是每个高中生的任务,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作为高中生,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学会依法维权。
4. 国际关系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国际关系是各国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中国的外交政策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共处、互利共赢的原则,树立了和平发展的形象。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事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求我们保持独立自主的立场,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同时,推动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各国的共同发展。
5. 法治中国建设与法治教育法治中国建设是指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设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
第十四期法律知识点(信息科技、业务连续性、外包风险管理)

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第十四期)目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1)※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3)※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7)2014年9月24日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4条)多选题: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哪些情形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ABCD)A.自然因素B.人为因素C.技术漏洞D.管理缺陷※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贯彻落实。
(第6条)判断题:商业银行董事会是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一)信息分级与保护。
(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四)访问控制。
(五)物理安全。
(六)人员安全。
(七)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
(第15条)多选题: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哪些领域?(ABCD)A.信息分级与保护B.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C.物理安全D. 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岗位制约:商业银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的岗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第41条)单选题:商业银行应将( A )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的岗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A. 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B. 系统管理和网络C. 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网络D. 硬件管理和软件管理※大规模系统开发的部门参与:商业银行在进行大规模系统开发时,应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参与,保证系统开发符合本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标准。
(第66条) 单选题:商业银行在进行大规模系统开发时,应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和( A )参与,保证系统开发符合本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标准。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史上最全最完整)

教师招聘考试必备辅导教材教育理论基础知识教育学必考知识点心理学必考知识点新课程理论知识教育心理学与教材教法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基础知识说课基础知识汇编第一部分教育学1、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2、我国春秋末年的《学记》是世界上第一部论述教育问题的专著。
比古罗马昆体良的《论演说家的教育》早约三百年。
其中的主要思想有:“学不躐等”、“不陵节而施”(体现了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反映了启发性教学原则);“教学相长”(体现了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统一的教学规律)。
3、捷克夸美纽斯1632年的《大教学论》是近代第一部系统论述教育问题的专著。
他提出了班级授课制。
4、美国杜威的《民本主义与教育》强调“儿童中心”,提出了“做中学”的方法,开创了“现代教育派”。
5、苏联赞可夫的《教学与发展》把学生的“一般发展”作为教学的出发点与归属。
6、美国布鲁纳的《教育过程》的主要思想是结构主义和发现法的教学方法。
7、苏联苏霍林斯基的《给教师的建议》、《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其著作被称为“活的教育学”和“学校生活的百科全书”。
8、教育的概念:广义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三个方面;狭义指学校教育;偏义指思想品德教育。
9、教育的社会属性有:永恒性、历史性、相对独立性。
10、我国封建社会学校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诗、书、礼、易、春秋)。
其贯穿了儒家思想。
11、遗传素质对人的身心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社会环境对人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但环境决定论又是错误的,因为人接受环境影响不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积极的能动的实践过程。
12、我国普通中学的双重任务是:培养各行各业的劳动后备力量;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13、我国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14、“双基”是指系统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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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知识点汇编1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重点法条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时间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
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4.重点法条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