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由于近几年来运价的无度上涨,很多业务员为了省心——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出口对外只报F佃价,或者乐于接受FOB,因此使FOB价货量急剧上升,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
运价的频频上涨,使本来微利的单子,变成了不盈利甚至做亏了,这是所有业务人员不愿接受的。
但从现在FOB价日益增长的情况来看,对外贸业务员而言并不省心、省事。
综合FOB价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是:1、FOB价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
对FOB 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
据有的外贸公司反映,当出口商争取快出货,某船公司声称没有箱子,需调箱要增加调箱费用$500;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只有硬着头皮支付高昂的调箱费用。
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2、FOB价下更多的是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
①指装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
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往往传递中丢失,发货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补办,无法奈何它。
3、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
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
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FOBCFRCIF简介及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术语简介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是最常用的三个贸易术语, 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都是国际贸易里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都有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三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
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FOB、CFR、CIF因买卖双方担负责任的不同而不同。
一、FOB术语简介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本规则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方式交货多购买方最有利。
1、FOB 方式中的通知:《通则》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或者船只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上述货物的充分通知。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以及需要时在约定期限内所选择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
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
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2、FOB 方式中的交货: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若有的话,就送到买方的指定装运港或由中间商获取这样的货物。
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运输到港口。
如果买方没有明确装运地,卖方可以在指定的装运港中选择最合目的的装运点。
3、FOB 方式中的风险转移卖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全部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买方指定船只上)交付货物为止;自货物按照规定交付之时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全部风险。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 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术语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它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分担。
在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通常指的是货物在装运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卖方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保障货物安全地到达目的港。
在FOB术语下,卖方的责任包括将货物交运给运输公司、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安排货物装运和支付相应的费用等。
卖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装运过程中的损失风险在货物装运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货物丢失、损坏以及运输工具发生意外等情况。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卖方需要在装运前认真检查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确保货物符合要求且能够安全运输。
卖方还需要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一旦货物离开卖方的控制范围,就可能会面临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交通事故、海上劫持、货物滞留等。
卖方需要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运输责任和赔偿标准,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3.出口报关和文件风险在FOB术语下,卖方需要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和商业文件。
卖方需要熟悉目的港国家的出口法律法规和进口要求,确保出口报关手续的准确和合规。
卖方还需要及时向买方提供所有的必要文件和信息,以避免因为文件不全或不准确导致的延误和损失。
针对上述风险,卖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来加强风险防范:1.货物质量控制卖方应该严格把控货物的质量,确保货物符合买方的要求,并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装运和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
2.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可以购买适当的货物运输保险,覆盖货物在装运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损失,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利益。
3.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公司卖方需要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运输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安全和及时交付。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贸易术语也不断地在更新和变化。
其中,FOB贸易术语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而与此同时,采用FOB贸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二、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1. 运输风险: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时,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装运港口进行转移。
这种情况下,卖方无法控制货物在海上或陆地交通中出现的意外和损失,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一定的风险。
2. 质量风险:由于卖方通常只是在货物到达起运港口前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其质量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在发货前卖方也无法控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否被污染或损坏。
3. 支付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买方需要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如果发生海运事故,卖方的货物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买方的货款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买方需要针对这些风险采取相应的支付保障措施。
4. 购买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通常只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起运港口。
因此,买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购买风险,即如果货物在起运港口发生损失或被挪用,那么买方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5. 责任风险:在采用FOB贸易时,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被损坏时,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可能会变得很复杂。
因此,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防范措施1. 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
由于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或损失,因此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运输公司,同时也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来规避风险。
2. 确保质量。
在采用FOB贸易时,卖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质量。
为了防范质量风险,卖方应该保证货物在发货前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同中要求买方在到货前进行验收。
3. 费用协商。
在采用FOB贸易时,买卖双方需要明确支付各种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国际贸易术语解析及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术语解析及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增长,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变得更加频繁。
在进行跨国贸易时,了解国际贸易术语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解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析1.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是指货物成本、保险和运费,这是一种贸易方式,卖方需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口,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一旦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风险也会转移给买方。
2. FOB(Free On Board)FOB是指卖方需要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支付相应费用,一旦货物装船,风险将转移给买方。
FOB价格不包含运费和保险费用。
3. EXW(Ex Works)EXW是指卖方只需要将货物交于约定地点,买方需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准备好并交给买方指定的地点。
4. T/T(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一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方通过电汇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5. L/C(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付款保障方式,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L/C),在卖方出具符合要求的单据时,银行将向卖方支付货款。
二、法律风险防范1.合同起草与审查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双方需明确约定货物的性质、数量、价格、交货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并完整、准确地记录各方责任与权益。
2.了解外汇风险国际贸易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外汇波动可能对贸易双方产生风险。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币支付方式,并可以采取风险对冲工具,如外汇期权等,降低外汇风险。
3.控制运输风险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环节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运输方式,并要求运输公司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指的是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并为货物支付运输费用直到装船为止。
在FOB术语下,卖方的责任在货物装上船后就告结束了,买方则要负担货物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卖方在FOB交易中应当了解并防范下卖方风险,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措施。
1.装船和装运风险:在FOB贸易中,一旦货物装上船,卖方的责任就结束了。
在货物装船之前,一旦货物发生损毁、丢失或其他问题,卖方将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2.货物质量问题:货物在装船之前可能会经历多次装卸,而这个环节中就有可能导致货物质量问题,卖方将难以控制货物的质量。
3.运输风险:一旦货物装上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都将成为买方的责任,卖方将无法干涉和控制货物的运输过程。
1.选择可靠的承运人:由于卖方无法控制货物的运输过程,因此在FOB贸易中,卖方应该选择可靠的承运人,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妥善的处理。
2.选择质量可靠的包装方式:在FOB贸易中,卖方应该选择质量可靠的包装方式,以确保货物在装卸过程中不受损坏。
3.及时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在FOB贸易中,卖方需要及时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以避免因文件问题导致的风险。
4.加强对货物装运过程的监控:卖方可以通过加强对货物装运过程的监控,确保货物在装船之前得到妥善的处理,减少装船风险。
在FOB贸易中,卖方需要充分了解自身的风险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通过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质量可靠的包装方式,及时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加强对货物装运过程的监控等方式,卖方可以有效地防范FOB术语下的卖方风险。
卖方也应加强与买方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努力,降低风险,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FOB(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之一,指的是卖方将货物交付至装运工具上的费用包括装车、装运和装运前的清关手续,买方负责装船费用及装船后的风险和费用。
在FOB术语下,卖方对货物负责直到将货物装运到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装上船,风险转移到买方身上。
卖方需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来降低卖方风险。
一、卖方风险1.发货问题:卖方需要确保货物按时发出,避免发货延误导致交货期无法满足,从而导致买方取消订单或索赔。
2.货物质量问题:卖方需要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买方退货、索赔或仲裁。
3.货物丢失或损坏: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丢失或受到损坏,卖方需要承担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赔偿或重新发货。
4.清关问题:货物装运前的清关手续是卖方的责任,卖方需要确保货物顺利通关,避免因清关问题导致货物滞留或被扣押。
5.汇率波动:FOB价格是以卖方国家的货币计价的,如果汇率波动剧烈,可能会导致销售收入的波动,卖方需要采取相关的汇率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二、防范措施1.良好的供应链管理:卖方需要建立有效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供应链各环节的高效运转,包括及时采购原材料、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及时供应货物等。
2.严格控制质量:卖方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可以通过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保证等方式来实现。
3.选择可靠的运输方式和物流公司:卖方在选择运输方式和物流公司时,需要考虑其运输能力和信誉度,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运达目的地。
4.保险投保:卖方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来降低风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一旦货物丢失或损坏,可以根据保险条款获得相应的赔偿。
5.控制清关风险:卖方需要熟悉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要求,并与当地的代理人或专业的清关公司合作,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通关。
6.汇率风险管理:卖方可以通过与银行签订外汇远期合约、使用外汇期权等方式对汇率风险进行管理,以降低汇率波动对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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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
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 术语。
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
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如不
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 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
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
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
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
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
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
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
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
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
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