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贸易术语及案例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范本一:1. 案例解析FOB国际贸易术语1.1 FOB定义及解释FOB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根据FOB术语的约定,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并将货物装上船舶。
一旦货物装上船舶,购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FOB术语的使用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业务。
1.2 FOB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FOB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买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5)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并向卖方支付余款。
1.3 FOB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减轻了物流成本和风险;- 买方有更大的控制权,可以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和保险公司。
风险:- 卖方在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后,风险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可能承担不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可能增加了后期的管理和成本。
2. 案例解析CIF国际贸易术语2.1 CIF定义及解释CIF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和运费已包括”。
根据CIF术语的约定,卖方除了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外,还需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并支付货物的运费。
一旦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承运,买方即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2.2 CIF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CIF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卖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购买货物的保险,并将保险单提供给买方;5)卖方支付货物的运费;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
2.3 CIF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承担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减轻了买方的负担;- 买方只需负责卸货,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国际货代的定义是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要服务的企业被称之为国际货代。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FOB术语分析1、出口采用FOB报价的优势(1)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便于出口企业操作;(2)FOB报价可以规避运价风险 ;(3)FOB报价下出口企业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可规避风险发生时,因对海商法和海运规则惯例不熟悉带来的麻烦。
2、出口采用FOB报价的风险Case 1:上海一电视机厂家出口5000台彩电,报价FOB Shanghai,由于进口国没有集装箱运输条件,买方规定用托盘装载,10台一托盘,装船过程中一托盘从钓钩中滑落,十台电视落入水中受损,与各方交涉无果,最后厂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风险一:FOB术语下的保险问题。
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货物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只有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货物越过船舷后产生的损失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损失,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除非卖方专门对越过船舷前的运输投保,否则不可能通过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
Case 2:某广州供应商与美国客户成交约6万美金的合同,采用FOB Guanghzou报价,货运前客户支付了30%的定金,由买方指定货代运输,货至San Francisco后仍没收到买家的尾款,多次催促但买家一直拖延,后得知货已经被提,最后以答应买家降价900美金结款。
风险二: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
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般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
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对卖方来讲,在FOB价格术语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有可能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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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IF术语的变形)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 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注:CIF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CIF术语下,风险划分界 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为什么?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
为什么说CIF不是到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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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IF合同中的保险问题
①卖方是为买方代办保险的性质: 风险转移界限说明风险已经转移,卖方无利益
可言,是为买方利益进行投保,保险费最终由 买方承担。 ②保险险别: 合同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 方按合同办理投保;合同未规定则卖方只需投 保最低的险别,但若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 费用可加保其他险。 ③买方有权拒绝未经保险的货物,即使该货物 已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例外。
Price Unit CIF Port of destination e.g. U.S $ 300 per M/T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 2% dis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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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1、定义: 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 方式交货。卖方负责出口清关,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必 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卖方还要为 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和损坏风险办理保险,支付保 险费用。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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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CIF术语中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货物交至
第一篇 贸易术语-CIF

【案例9】CIF条件下,保险与风险 案例9 CIF条件下, 条件下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 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 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 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 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 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 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 公司接到客户来电, 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 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 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 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 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 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 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 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 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 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 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 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 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 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 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Company name
CIF术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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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2
某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 港口 ,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 CIF 合同。 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案例1
某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 CIF 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 信用证 。对方于9月25日开来 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由于CIF贸易术语修改引起的贸易纠纷

由于CIF贸易术语修改引起的贸易纠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合同交货是出口商的基本义务。
就出口商完成交货义务的界限而言,可将合同性质区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
“到货合同”中出口商的责任和风险明显高于“装运合同”。
按照《2000通则》,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CIF合同中附带某些到货条款,不足以使CIF合同变为到货合同,卖方应避免承担额外的合同义务。
本文通过两则案例对附带到货条款的CIF合同性质予以明确。
一、案例简介案例一:湖南某C公司与沙特阿拉伯某D公司达成一笔运动鞋出口交易,合同条件为CIF,双方约定卖方在装船前必须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货物到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付款。
货物在装运港经质量检验合格,按时发送至目的港。
但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宣称经过检验发现大量鞋面出现脱胶现象,据此拒绝向卖方付款。
案例二:某年,买卖双方达成一笔白糖交易,按CIF纽约条件签订合同,支付方式是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双方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一项条款“交货地点由买方指定,在纽约、费城或巴尔的摩的码头或者仓库”。
在货物抵达之前,美国出台了一项白糖进口配额限制,导致该批货物不能进入美国,被滞留在纽约的海关仓库。
买方因此拒绝接受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拒绝付款。
卖方认为进口限制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买方则认为增加的条款“交货地点由买方指定,在纽约、费城或者巴尔的摩的码头或者仓库”已经将合同改变为到货合同,因而在运输方未将货物交给自己之前有权拒绝付款。
于是卖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案例分析两则案例中,买卖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CIF合同性质是否改变为到货合同。
许多人认为案例一中由于买卖双方在订立CIF合同时,加列了商品品质以到达目的港检验的结果为准的条款,从而把卖方原应负责离岸品质的性质改变为到岸品质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并不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转移到买方的,被延伸到了目的港才转移,无论货物在装船时品质状况如何,卖方都应对货物到达目的港的品质状况负责,从而使CIF合同成为到货合同。
CIF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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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3、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象征 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 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 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的 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 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 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 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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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 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 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 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 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 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 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 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请分析该 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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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
•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 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并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 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 提单,然后去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 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 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 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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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
• Mr. Smith, an American businessman, sold a batch of IBM computers to a Hong Kong importer, Mr. Chen .The sales was conclud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n the terms of CIF Hong Kong. During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disputes arose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on the form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ract. In such a case, did the law of the USA or the law of Hong Kong apply to the disputes? Why?
CIP和CIF贸易术语的区别——案例[宝典]
![CIP和CIF贸易术语的区别——案例[宝典]](https://img.taocdn.com/s3/m/92941b528762caaedd33d4f4.png)
CIP和CIF贸易术语的区别——案例[宝典] CIP和CIF贸易术语的区别——案例CIP和CIF贸易术语的区别从一则案例看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
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
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
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简要分析]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CIF术语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1、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在采用CIF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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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合同,即卖
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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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
为什么?
CIF术语下,风险划分界 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
为什么说CIF不是到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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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IF合同中的保险问题
①卖方是为买方代办保险的性质: 风险转移界限说明风险已经转移,卖方无利益 可言,是为买方利益进行投保,保险费最终由 买方承担。 ②保险险别: 合同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 方按合同办理投保;合同未规定则卖方只需投 保最低的险别,但若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 费用可加保其他险。 ③买方有权拒绝未经保险的货物,即使该货物 已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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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分析
该合同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1、在按CIF术语成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 分界限以货物装船为界。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由 买方承担责任。而本案例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 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 撤消合同”,这意味着卖方承担货物灭失灭损的风险 被延伸至目的港,这等于改变了CIF术语对买卖双方义 务的规定,从而使CIF术语变成了DES术语。(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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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分析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 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 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 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 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 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 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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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 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 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 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 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 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 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 款退还买方。请分析该合同中有关条款 是否合理。
第二节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二、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案例思考:有一份CIF合同,英国公司
向比利时公司出口一批花生油,英向 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从亚洲某 港装运。1914年8月,英德爆发战争, 货运船只在海运途中被德国战舰捕获 ,连船带货挟持到汉堡卸货。当卖方 凭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付款时, 买方以货物被德国战舰挟持为由拒绝 付款。买卖双方争执不下,遂递交仲 裁。
问题:(1)在CIF
术语下,卖方是否 需要保证货物最终 交至买方?(2)该 术语下买卖双方各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 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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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 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一)基本格式 Price Unit CIF Port of destination e.g. U.S $ 300 per M/T CIF San Francisco including 2% dis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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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我某公司以CIF条件成交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装载船舶因遇暴 风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 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 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请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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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12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东南亚某 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 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 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 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 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 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 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 货款。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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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属于“装运合同”还是“到货合 同”?
性质: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如:CFR、 CPT、CIP等)与F组术语(FOB、FCA、 FAS)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风险已 经转移,其性质是相同的,采用这些术语订 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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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CIF术语中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货物交至 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通常单据及保险单据。 买方:
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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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 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 价 格改为CIF伦敦。请分析:(1)我出口公司 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伦 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 、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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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IF术语的变形)
CIF CIF CIF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Landed(CIF卸至码头)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货)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注:CIF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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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IF术语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在约定日期和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 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或其指定 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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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1、定义: 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 方式交货。卖方负责出口清关,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必 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卖方还要为 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和损坏风险办理保险,支付保 险费用。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2、适用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 3、风险转移: 卖方将货装上船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交到船 上时转移,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时。买方必须承担货 物装上船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