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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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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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普通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 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 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者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为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 货价×(1+10%)投保安全险。

③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冷柏军)案例解析 (11)[2页]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冷柏军)案例解析 (11)[2页]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解析】1. 中国X公司与韩国J公司签订一份大米的购销合同。

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

单价为每吨400美元,FOB 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100公斤。

韩国J公司须于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J 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

玉米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J公司发现玉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X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J公司支付延误时期X公司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1)X公司要求J 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玉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2)J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能够成立。

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不能成立。

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只能保证玉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玉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

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该案责任不在卖方,J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2. 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

合同按CIF伦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

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

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5天才到达。

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有违约行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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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范本1:活泼风格】正文:一、引言该案例分析旨在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进行细致探讨和解释。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每个术语进行详细分析,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

二、国际贸易术语简介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大量的术语,这些术语对于顺利进行贸易活动非常重要。

本章节将对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简要介绍,包括进出口、支付方式、装运方式等。

三、案例分析3.1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贸易双方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节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解释合同的要素和重要条款。

3.2 运输方式不同的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国际贸易。

本节将结合实例,详细介绍海运、空运和陆运等常见的运输方式,以及各自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3.3 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方式有多种选择,如信用证、承兑汇票和电汇等。

本节将分析各种付款方式的优缺点,并结合案例分析不同付款方式的适用情况。

3.4 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保险是保障贸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节将介绍国际运输保险的基本原理、种类以及索赔流程,并通过一个案例向读者展示保险的重要性。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4.1 国际商事法国际商事法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条约的总称。

本节将介绍国际商事法中常见的名词及其注释,如CIF、FOB等。

4.2 保险法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体系,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责任法等。

本节将介绍保险法中常见的名词及其注释,如保险单、被保险人等。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实际案例、国际贸易合同模板等,可供读者进一步参考和使用。

六、结语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分析,本文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从而顺利进行国际贸易活动。

【范本2:正式风格】正文:一、引言本文档为国际贸易术语的全面分析,旨在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

通过对每个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和案例分析,希望读者能够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运用得当,确保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

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答案要点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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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章节配套案例模块二国际贸易术语一、贸易术语知识点案例[案例1]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2]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3]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案例分析]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

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

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

[案例4]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案例分析]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5]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6]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案例分析]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

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7]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 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案例分析]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案例8]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案例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集装箱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9]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案例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 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10]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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