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济中法破〔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济中法破〔2020〕1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1.(繁简分流)为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审判部门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优先)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并联破产进程事项,压缩程序时间,优化审理流程。
3.(公平保护)坚持效率优先应兼顾公平,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程序的启动4.(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材料显示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经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已经基本确定的;(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自愿简化审理程序的;(五)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5.(其他适用情形)对于查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应当简化审理程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成中法办〔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一)债权人人数少于1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
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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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为切实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实际情况,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试行简化部分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分配、费用相当原则)破产案件是否需要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应区别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破产财产的多寡,繁简分流,审慎决定。
2、(效率原则)对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必须坚持效率原则。
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够缩短的期限尽可能缩短;能够并联的事项,尽可能并联。
二、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3、(案件范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4)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5)其他适宜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4、(排除适用)对下列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有重大维稳隐患的破产案件;(2)裁定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3)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
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
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
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正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1.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申请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2.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缩短办理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审理流程等方式加快办案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3.管理人应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控制破产成本,充分运用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充分借助各种平台,降低变现成本等。
4.简化审理程序中,应突出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注意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适当弱化债权人的意思自治。
二、适用范围5.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简化审理程序:(1)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移送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2)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无资产或者资产较少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所等机构及个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资源共享、便捷高效、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实行名册制。
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机构管理人分为三级:根据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
个人管理人不分级。
第四条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三类:根据破产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破产案件、二类破产案件和三类破产案件。
社会影响是指企业破产案件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辖区内造成的影响。
法律关系是指案件是否涉及国计民生、民刑交叉、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
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财产权属、财产总额、财产分布状况等。
债权人状况是指债权人人数、债权人结构、债权数额、民间借贷处置风险、金融债权与金融生态环境影响等。
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商司法技术部门根据当地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案件分类标准。
第五条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鲁高法〔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高法〔2023〕5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已于2023年7月1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23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民一庭反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为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的程序(以下简称“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全面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下称小额诉讼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以下要求:(一)应用必用。
凡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要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约定适用。
(二)简化适用。
畅通小额诉讼案件流转环节,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健全程序配套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三)保障权利。
山东法院2021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2021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9•【分类】其他正文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邱某个人债务重整案关键词个人债务重整公平保护基本案情邱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日用陶瓷、家具的生产销售,2017年因生产环保不达标被停业,陷入债务危机。
2021年11月2日,邱某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债务人基本状况(包括文化程度、劳动技能、从业经历、收入能力、家庭成员、社会评价等)、财产状况、负债经过及原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形成了债务人状况报告、个人财产调查报告、个人豁免财产清单及必要生活及事业发展支出标准,审核确认四名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152万余元。
根据上述各项报告、邱某的未来收入测评以及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制定了债务重整方案并于12月24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同日,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债务重整程序。
债务重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将获得清偿65万余元,未受清偿的87万元债务将予以免除,债权综合清偿率为42%,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4% 。
典型意义该案是山东省第一例个体工商户债务重整案。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重整路径和考量要素进行了有效探索。
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了障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邱某个人重整方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公平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的利益。
该案的顺利审结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陷入债务绝境,重获新生,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现实路径。
案例二高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算案关键词自然人担保性负债清理基本案情高某系J集团的原实际控制人,其配偶孙某系原股东。
J集团系重整企业,经法院依法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将高某夫妻等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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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济中法破〔2020〕1号2020年4月24日)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降低破产成本,依法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商环境的改善优化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1.(繁简分流)为确保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审判部门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优先)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并联破产进程事项,压缩程序时间,优化审理流程。
3.(公平保护)坚持效率优先应兼顾公平,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程序的启动4.(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一)债权人人数较少的;(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相关材料显示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经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已经基本确定的;(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自愿简化审理程序的;(五)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5.(其他适用情形)对于查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企业”,应当简化审理程序。
6.(不适用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不宜简化审理程序:(一)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二)破产重整案件;(三)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者难以变现的;(四)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维稳隐患的;(五)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7.(决定程序)审判部门决定对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当制作简化审理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8.(程序转换)对已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情形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审判部门应当制作转换程序决定书,层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时送达管理人、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9.(审判组织)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三、时限压缩或限定10.(财产接管与财务状况调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相关资料接管和财产状况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11.(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
12.(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管理人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当将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告知已知债权人,并以方便与会人员查阅的方式提供会议材料。
13.(无异议债权确认)人民法院应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五日内裁定确认。
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口头裁定确认。
14.(破产终结的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5.(注销登记期限)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6.(审理期限)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申请延长三个月。
四、事项合并或简化17.(简化公告方式)人民法院、管理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18.(简化送达方式)对于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原则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部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23条规定的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19.(简化银行账户开立、印章刻制)管理人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债务人任何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不开立银行账户,不刻制管理人印章。
20.(财产估价)管理人按照简便快捷、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进行。
21.(执行程序中审计、评估效力)对于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尚在有效期的,破产程序中可以延续使用,不再进行重复审计、评估、鉴定。
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已经超过有效期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继续使用或者委托原中介机构作出补充。
22.(会议次数、召开方式)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网络视频会议方式或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3.(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除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通信群组等非现场表决方式。
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或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对会议或表决过程进行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应当及时提取保存。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或表决后的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债权人。
24.(合并表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管理人可以将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5.(简化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6.(财产处置方式)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原则上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将破产财产通过内部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变价。
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变价所需费用超过财产变价所得,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不再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置。
27.(财产分配方式)在简化审理程序中,管理人应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但不妨碍管理人实施追加分配。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不将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而直接进行实物分配、债权分配或产权分配。
五、其他简化事项28.(管理人选任)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选取管理人。
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济南地区管理人名册中的二级、三级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中选取破产管理人。
29.(申请费减免)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六条规定,经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酌情减免。
30.(破产费用保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市财政破产费用综合保障基金或向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申请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
31.(普通破产案件部分事项简化)对普通破产案件,可在征求破产参与人的意见后,针对部分事项参照本规程简化。
六、其他32.(参考适用)本规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规定。
33.(解释部门)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4.(施行时间)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书(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申请用)》(作出简化审理程序决定用)2.《决定书(债务人申请用)》(作出简化审理程序决定用)3.《决定书(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申请用)》(转换程序用)4.《决定书(债务人申请用)》(转换程序用)。
附件1: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申请用)()鲁破号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xxx (债务人名称)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
……(写明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规定,决定如下:对XXX破产清算一案简化审理程序。
年月日附件2: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债务人申请用)()鲁破号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
……(写明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条规定的适用情形)。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简化审理程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规定,决定如下:对XXX破产清算一案简化审理程序。
年月日附件3: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债权人或清算义务人申请用)()鲁破号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xxx (债务人名称)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并于xxxx年xx月xx日决定简化审理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本院认为,……(写明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破产程序。
年月日附件4:xxx人民法院决定书(债务人申请用)()鲁破号xxxx年xx月xx日,xxx(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受理,并于xxxx年xx月xx日决定简化审理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本院认为,……(写明不宜继续简化审理程序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依照……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破产程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