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博物馆章程材料.
博物馆章程

博物馆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博物馆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教育、研究、欣赏的作用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的进步的推动,参照《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根据《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11号],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本博物馆的名称为“广元市万安博物馆”博物馆的地址拟设在广元市南河湿地公园川北文化大市场北侧第三条博物馆是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向公众开放,进行教育、研究、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文化进步,保护文化遗产的场所第四条广元市万安博物馆是来自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的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是民办博物馆第二章博物馆经费保障第五条广元市万安博物馆由自然人安登远设立,具有民办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地址如需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六条博物馆的资金来源由安登远自筹由安登远为控股股东,任董事长的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安登远的股利分配中及个人其他收入中提供第七条博物馆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首期出资万元第二期出资万元,第三期出资万元,两年内足额投资万元用于博物馆的开办和建设第八条博物馆的日常业务及运行经费由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辅助设施经营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安登远负责,以确保博物馆正常运行第九条出资人安登远开办博物馆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愿按照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宗旨办馆第三章博物馆藏品第十条安登远现在已收存的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全部作为博物馆的馆品第十一条社会力量自愿无偿捐赠的展品,由博物馆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发给捐赠证明第十二条新发现收购的和相互交换的非国家文物保护的民间藏品也是博物馆的展品第十三条博物馆的展品除之无偿捐赠人员有特殊说明或保留所有权的外,均为安登远所有社会其他自然人自愿利用展馆无偿展出其展品,并享有所有权的,博物馆享有在其约定期间内展品的使用权,不享有该展品的所有权第十四条在博物馆展出的所有展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应具有教育性、研究性、欣赏性、新颖性,稀有性之特点第十五条博物馆的藏品、展品对社会低价有偿开放,供社会力量研究欣赏节假日实行免费开放公众对某一藏品进行特殊研发和开发利用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第十六条博物馆的藏品、展品可以出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出卖所得收入,用于博物馆业务开支第四章博物馆的管理和经营第十七条博物馆实行自主管理日常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副主任由馆长任命和罢免管委会设馆品部,负责展品、藏品的登记展览、利用、收购,开发等工作管委会设保卫部,负责博物馆秩序,展品安全的保护工作管委会设经营部,负责展品门票销售,附属设施经营等工作博物馆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划,经馆长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博物馆的劳动用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工资保证最低工资,力争不低于全市平均工资,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博物馆为员工办理保险第十九条博物馆按照国家民办机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实行资金自筹,力求平衡,自负责任的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门票收入、非营利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收入出现赤字时由安登远负责弥补。
博物馆工作室章程范本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工作室的运作,保障工作室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作室的宗旨和任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博物馆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第三条工作室是在博物馆领导下,以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为主要任务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工作室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历史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作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工作室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工作室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工作室的日常行政事务、文件管理、档案整理等工作。
(二)展览部:负责展览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藏品部:负责文物的征集、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四)社会教育部:负责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范围第七条工作室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作品。
(二)策划、组织、实施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提供咨询、培训、讲座等服务。
(五)编辑、出版工作室相关书籍、资料。
第四章工作原则第八条工作室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坚持文物、历史、文化和艺术的科学性、真实性、权威性。
(三)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满足社会文化需求。
(四)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工作室经费来源包括:(一)博物馆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工作室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物馆理事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的管理,明确理事会职责,保障博物馆依法、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博物馆理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博物馆理事会所有。
第二章理事会组成第四条博物馆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馆长(或法定代表人):1名,担任理事会主席;(二)副馆长:若干名,担任理事会副主席;(三)部门负责人:若干名,担任理事会成员;(四)社会公众代表:若干名,担任理事会成员;(五)专家代表:若干名,担任理事会成员;(六)职工代表:若干名,担任理事会成员。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一)馆长(或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二)副馆长、部门负责人由馆长(或法定代表人)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三)社会公众代表、专家代表、职工代表由馆长(或法定代表人)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理事会职责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二)决定博物馆的内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三)监督博物馆的财务状况,保障博物馆资金安全;(四)审议博物馆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及评估;(五)协调博物馆与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专家等的关系;(六)维护博物馆合法权益,处理博物馆内部及外部纠纷;(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履行职责;(三)对博物馆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保守博物馆商业秘密;(五)其他应由理事会成员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理事会会议第八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席召集。
第十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理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博物馆章程范本模板

博物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的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教育、研究、欣赏的作用。
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的进步的推动,参照《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根据《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文物博发(2010)11 号] ,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名称为“广元市万安博物馆” 。
博物馆的地址拟设在广元市南河湿地公园川北文化大市场北侧(以批准的地址为准)。
第三条博物馆是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向公众开放,进行教育、研究、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社会文化进步,保护文化遗产的场所。
第四条广元市万安博物馆是来自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的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是民办博物馆。
第二章博物馆经费保障第五条广元市万安博物馆由自然人安登远设立,具有民办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地址如需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博物馆的资金来源由安登远自筹。
由安登远为控股股东,任董事长的广元市万安旧货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安登远的股利分配中及个人其他收入中提供。
第七条博物馆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出资500万元。
第二期出资300 万元,第三期出资200 万元,两年内足额投资1000 万元。
用于博物馆的开办和建设。
第八条博物馆的日常业务及运行经费由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辅助设施经营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安登远负责,以确保博物馆正常运行。
第九条出资人安登远开办博物馆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
愿按照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宗旨办馆。
第三章博物馆藏品第十条安登远现在已收存的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全部作为博物馆的馆品。
第十一条社会力量自愿无偿捐赠的展品,由博物馆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发给捐赠证明第十二条新发现收购的和相互交换的非国家文物保护的民间藏品也是博物馆的展品第十三条博物馆的展品除之无偿捐赠人员有特殊说明或保留所有权的外,均为安登远所有。
国有博物馆章程

国有博物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博物馆是由国家所有并为了公众利益服务的综合性博物馆。
其宗旨是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承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促进国民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国有博物馆的主管单位为文化和旅游部,依法行使博物馆管理职责。
第三条国有博物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合法、合理地收集、保护、展示和利用文物。
同时,国有博物馆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友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国有博物馆设有博物馆文物管理部、展览陈列部、教育与研究部和行政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各部门负责博物馆的文物管理、展览陈列、教育研究和行政事务。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是博物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审议。
第六条国有博物馆设有馆长,馆长负责博物馆的全面管理和日常运营。
第三章文物管理第七条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健全文物鉴定、收藏、保护和修复的制度,确保文物存储环境的安全稳定,防止文物受到损坏或流失。
第八条国有博物馆应加强对文物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对文物的认知和价值评估水平,推动文物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九条国有博物馆应积极开展文物的展览和陈列活动,向公众普及国家的历史文化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
第四章教育与研究第十条国有博物馆应加强博物馆教育工作,组织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开展博物馆导览、讲座、研讨会等,提供学习和研究的场所和资源。
第十一条国有博物馆应加强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开展博物馆教育项目,培养和推广年轻一代对文物的兴趣和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应加强对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管理的研究,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和创新,提高博物馆的专业性和学术水平。
第五章经营与利用第十三条国有博物馆可以依法合规经营有益于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项目,如举办特展、出版图录、销售文创产品等。
第十四条国有博物馆的经营收入应用于博物馆的运营和文物保护管理,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通用5篇)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博物馆的规章制度(通用5篇)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博物馆的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博物馆的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博物馆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建设,发挥博物馆在传承文明、弘扬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为【博物馆全称】,以下简称“本馆”。
第三条本馆地址位于【具体地址】。
第四条本馆的性质为【公立/私立】博物馆。
第五条本馆宗旨:(一)收藏、研究和展示各类文物、艺术品等藏品,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二)开展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博物馆事业发展;(三)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博物馆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本馆设立理事会,负责本馆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本馆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本馆的重大事项,如重大投资、重要合作等;(三)监督本馆的财务状况,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四)聘请馆长,对馆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五)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本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馆设立馆长,负责本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馆长职责:(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二)制定本馆的具体工作计划;(三)负责本馆的财务管理工作;(四)组织本馆的藏品征集、保管、研究、展示等工作;(五)协调本馆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关系。
第十条本馆设立各部门,包括:(一)藏品部:负责藏品的征集、保管、研究和展示;(二)陈列部:负责陈列展览的设计、策划和实施;(三)教育推广部:负责公众教育活动、学术交流等;(四)行政部:负责本馆的行政、人事、财务等工作;(五)安全保卫部:负责本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藏品管理第十一条本馆藏品分为以下几类:(一)文物藏品:包括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等;(二)艺术品藏品:包括绘画、雕塑、书法、摄影等;(三)自然标本藏品:包括动植物、矿物等;(四)其他藏品:包括文献资料、档案等。
博物馆章程草案

博物馆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的管理,提升博物馆的文化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博物馆的所有活动和管理行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博物馆的目标是弘扬和传承人类的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交流与理解,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并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与资源。
第四条本博物馆为公益性机构,致力于公众教育、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艺术创作等领域。
第五条博物馆的管理机构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由博物馆的管理者、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组成。
第六条博物馆应当坚持独立自主、公正客观的原则,服务公众,维护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和保护。
第七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其收藏特点和目标,制定相应的收藏策略和展览规划,并在公众范围内展示和解释。
第八条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升学术影响力与水平。
第九条博物馆应当加强与相关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开展公众教育和文化普及活动,提高公众文化素质。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重视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博物馆的展示和传播效果。
第二章收藏与展览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建立科学的收藏管理制度,规范收藏行为和流程。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保护、修复和研究馆藏文物,防止文物损失和盗窃。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制定展览规划,展示馆藏文物和相关资料,并及时更新和改进展览方式。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讲座和展览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公众参与。
第三章学术研究与教育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学术研究力量,组织和开展有关博物馆学和相关学科的研究活动。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教育活动,组织和开展各类教育课程、讲座、讲座和导览等。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加强与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合作,开展校园巡展和教育合作项目。
第四章社会服务与文化交流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开展各类文化交流活动,吸引国内外文化机构和学者与博物馆合作。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社会教育和普及性文化活动,服务社会公众,提升公众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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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章程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管理,繁荣红岩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五条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博物馆人员职业道德(一)为切实加强博物馆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格办事程序,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忠诚党的文博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创新,开拓进取;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树立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和敢为天下先的创造精神,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化工作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探索新形式下文物工作的新规律、新方法和新举措,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牢记使命,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生产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发展与保障(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应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开展的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其收益和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本馆事业发展。
(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五)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八条服务与展示(一)教育服务方式1.陈列讲解,辅导教学,举办讲座。
2.以幻灯、录像、电影等形式开展教育。
3.举办《红岩魂》巡展、巡演等活动。
4.编印游客参观简介、手册和藏品专题目录等。
5.出版藏品研究、专著和本馆学术刊物等。
(二)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
本馆的展览和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和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四)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本馆常年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2.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3.无正当理由本馆展览应当全年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4.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或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七)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本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内容丰富,社会活动形式新颖。
(八)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群众文化建设。
鼓励馆内各部门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九)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可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十)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十一)鼓励各部门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藏品管理(一)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
一般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二)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三)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做好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四)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3.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4.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5.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6.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
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六)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
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七)处置文物藏品,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武汉市博物馆章程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1794 发布日期:2011-8-29 11:37:05 总则第一条名称:武汉博物馆(Wuhan Museum)第二条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3号(373 Qiannian Road,Jianghan District,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PRC)。
第三条武汉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第四条武汉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
是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武汉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武汉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武汉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武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武汉市文化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第八条武汉博物馆下设办公室、安全保障部、物业管理部、展览部、藏品保管部、宣传教育部、信息编辑部、开放服务部、综合管理部、商品保管部、经营开发部、武胜门市部、水塔门市部、香港路门市部等14个部门;第九条武汉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本馆制定有《武汉市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
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藏品管理第十条武汉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
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武汉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武汉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武汉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武汉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武汉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八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青州市博物馆章程(草案)加入时间:2010-12-15 21:18:39 浏览 1203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青州市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青州市博物馆章程(草案)》。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青州市博物馆。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保护、研究文物。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文物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六条本单位的地址: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