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国台办惠台“26条措施”逐条解读

国台办惠台“26条措施”逐条解读第1条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大陆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为有关产业发展提供难得发展机遇。
台资装备制造企业可以抓住机遇,深化两岸合作,实现强强联合,共同提升产业水平。
大陆对台资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一视同仁,推动两岸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领域开展深度协同合作,共享产业发展的机遇和红利。
鼓励台资企业独立或与大陆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平台、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等。
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参与相关工作。
第2条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5G作为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具有增强移动宽带、高可靠低延时、海量机器连接三大应用特征,将构筑万物互联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成为数字社会经济和各行各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2019年6月,大陆颁发5G牌照。
目前,大陆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已陆续发布建网计划,正有序推进网络建设,截至2019年9月,运营企业已建成5G基站超过8万个。
大陆信息通信市场规模庞大,5G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台湾在信息通信行业有较强竞争力,5G 将为台湾相关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巨大商机。
欢迎台资企业参与大陆5G网络建设和应用,共享5G发展机遇。
第3条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湾当局开放赴大陆探亲后,特别是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来,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十分踊跃,形成热潮。
1993年初,尤其是在具有深远意义的“汪辜会谈”的影响下,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热潮,持续升温上涨。
从1988年起一直到1994年,每年都有大量的台商来大陆投资,但是这部分台商还不明白台湾当局的态度,怕回去后遭到追究,只能投资一些周期比较短,投资比较小的短期项目,不敢大规模的进行长期投资。
这时,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在1988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规定有力地促进台商来大陆投资。
但其后就开始有台商不断反映,这些规定并非法令,台商的财产人身安全缺乏保障。
这个时候,就彰显了一部高位阶的法律适时出炉来给予他们保障。
于是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就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一条就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这就为整部法定下了一个积极的基调。
此法不仅使台商的权益及利益在大陆得到了较好的保障,还特别给出了许多的优惠政策。
保护法的出台激起了台商投资大陆的激情,台胞投资数额激增,结构趋向多元,投资区域开始面向内地省、市扩展。
但是在另一方面些具体的问题也随着而来,比如说台商投资方式、如治理“三乱”、以及人身自由、仲裁诉讼、贷款及台商子女教育,这些都需要明确的规定,而之前的保护法针对这些问题无疑便有些笼统。
所以1996年开始,党中央相关部门就开始做调研,针对多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1999年12月发布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这样,整个保护法就比较完善了,和之前的保护法形成了一个整体框架,这对促进两岸经贸作用有很大帮助。
今年是《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颁布19周年,回顾台商在大陆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梳理出保护法颁布的重要性和她积极的意义。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苏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台办《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推进苏台经贸交流合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1.深入开展“百千万行动计划”。
在全省深入开展苏台经贸合作“百千万行动计划”,即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新增协议投资3000万美元台资项目100个以上,每年邀请台湾重要工商企业界重量级人士来我省考察交流1000人次以上,每年组织赴台经贸交流考察10000人次以上。
对列入“百千万行动计划”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纳入“百千万行动计划”的赴台经贸交流活动,不占出国(境)指标,按照中办发〔2012〕5号文件精神,赴台政审改为备案。
2.实施“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
推动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
台资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得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科技成果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50%的补助。
鼓励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成功后享受本省企业同等保护和扶持政策。
推动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开拓大陆内需市场,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享受和内资企业同等的政策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4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江苏目录》中明确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国家安全、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江苏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府令13号

江苏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正文:---------------------------------------------------------------------------------------------------------------------------------------------------- 江苏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1991年1月26日省府令13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在江苏省内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以其举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与外国厂商共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到江苏投资的企业,除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本省的其他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外,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台湾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在本省投资的,应出示出下列证件之一:(一)我国驻外机构或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二)户籍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台湾投资者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本省投资的,应出示下列证明之一:(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二)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三)外国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台湾投资者身份的认定,由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台湾投资者可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以及从其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其他合法收益作为投资。
凡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应出示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件。
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适合我国或本省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其作价不能高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企业合同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台湾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与批准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致。
浅析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保护
浅析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保护★蒋剑华【摘要】针对近年来台胞投资大陆日益增多、纷争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本文拟从考察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环境着手,分析大陆现行法律对台湾同胞投资的保护情况,剖析当前台胞投资祖国大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台商投资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台商投资;法律保护;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9—2293(2010)05一0026一02作者简介:蒋剑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政研室检察员。
邮编:45()f)n4一、大陆现有的对台胞投资保护的法律体系大陆现行台胞投资的法律保护体系,大体可分为以下五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18条规定:允许外围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困法律的保护。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外商投资的最高的法律保护。
同样也适用于台湾同胞投资这一特殊主体。
第二个层次是法律保护,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的保护。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专门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它同其它一些涉外法律,诸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基本法,形成高阶位的法律保护层。
第三个层次是行政法规的保护。
即通过围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保护。
如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它一些鼓励外商投资的行政法规,这些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密切两岸经济联系。
扩大两岸交往和交流有重要影响。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的保护,一些台胞投资较多的省、直辖市或有立法权的市通过人大制定保护台商的地方性法规,对国家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具体的补充和完善,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
台湾问题及中国对台政策
台湾问题及中国对台政策重庆市涪陵实验中学高2013级6班张逍逍任美霖丁丹怩张钰莲陈利谢谨竹祝宇航一、问题产生的背景:台湾大陆本一家,一国两制显优越。
台湾自古以来便是中国的,如:郑成功收复台湾,清朝设立台湾府等史实皆可证明。
后来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的制度使港澳回归。
如今,马英九上台推出了一系列与大陆联系的政策,台胞与大陆人民交往日益密切,政策一出台世界各地对政策看法不一,有支持有反对,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青少年有责任和义务了解台湾问题及中国对台政策。
二、研究方法:1、文献法:用3---4天查询资料,了解中国对台政策及对台湾来大陆投资的优惠政策(一白皮书,一法律法规,一联合公报,一重要文献,一政策解答,一外交部谈台湾问题等)2、行动研究法:用一周时间在网上与关心台湾问题的人讨论对待台湾问题的态度。
3、经验总结法:对以上结果做好记录并加以分析,认真深入的了解台湾问题及中国对台政策。
三、研究过程:(一)准备阶段:收集一些关于应对台湾问题政策的书籍、法律法规(如一白皮书、一联合公报、重要文献、外交部谈台湾问题)(二)实施阶段准确的分工,分配给每个同学不同的任务,让成员去阅读不同书籍、法律法规,然后同学聚在一起分别谈谈自己对于自己分配任务完成后的见解。
在学校、社会里展开调查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台湾问题及中国对台政策。
四、研究结果:1、资料的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向台湾地区远洋渔轮派遣渔工劳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一联合公报•中美联合公报(摘录)•中美建交的联合公报•中美联合公报(1982)•中美联合声明(摘录)重要文献:•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2000年2月)•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2000年5月10日)•汪辜会晤达成四点共识(1998年10月15日)•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1995年1月30日)•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1993年8月)•汪辜会谈共同协议(1993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1979年1月1日)外交部谈台湾问题:•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中日关系中的台湾问题2、实验结果分析:1、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党的历史任务,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2、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开展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苏台两地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第四条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台湾同胞在本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平台,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各项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的重大事项。
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支持台湾同胞联谊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两岸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婚姻成为连接两岸人民情感的重要纽带。
为了保障两岸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两岸婚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婚姻登记、法律适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对两岸婚姻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婚姻登记1. 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两岸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大陆各级民政部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
2. 登记程序(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应当双方亲自到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身份证明;②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 登记效力两岸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法律适用1. 法律冲突在两岸婚姻中,可能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台湾地区法律:(1)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2)涉及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 法律适用原则(1)平等原则:两岸婚姻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受地域、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2)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3)从优原则: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法律。
三、子女抚养1. 抚养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抚养费(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子女抚养费按照大陆法律的规定执行。
(2)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参照适用台湾地区法律。
3. 探望权两岸婚姻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探望方式、时间和次数;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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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法规类别】台湾同胞投资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9.26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7号)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促进江苏与台湾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
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开发(园)区设立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将审批、登记设立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九条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其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进行下列投资:
(一)合作勘探、开采、提炼或者开发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