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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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再认识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再认识
也 涵 盖 了 政 府 机 关 、企 事 业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 而 服 务
对 象 因其 认 识 水 平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因素 的差 异 ,必 然 要 求 法 律 对 各 方权 利 义 务 的 分 配 有 所 偏 倚 。 因此 若 要 全 面 认 识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业 务 法 律 关 系 ,则 必 须 充分 考 虑 其 服 务 对 象 的 差异 性 。
与理 财 客 户 间 的 关 系 来 定 位 其 法 律 关 系 是 狭 隘 的 ,笔
者 认 为 应 采 用 更 为 宽 广 的视 角 来 理解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业 务 的 法 律 关 系 ,包 括 从 业 务 主 体 、业 务 类 型 及 地 域 范 围 等角 度 以及 这 些 角 度 的综 合 运 用 来 理 解 。
业 银 行 与 客 户 问 的 法 律 关 系 只 是 该 业 务 法 律 关 系 中一
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考 虑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业 务 一 般 涉 及 三 方 主 体 , 即理 财 客 户 、商 业 银 行 及 投 资 对 象 ,且
这 三 方主 体 以商业 银 行为 纽带 形 成至 少两 种法 律关 系 ,即 理 财 客 户 与 商业 银 行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以及 商 业 银 行 与 投 资 对 象 问 的投 资 管 理 关 系 。前 者 为理 财业
进 行 伞 而 的 定位 与解 释 。
诸 多有 别 于 传 统 银 行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地 方 , 目前 业
界 关 于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业 务法 律 关 系 的 分 歧 主 要 集 巾 于 商 业 银 行 与 理 财 客 户 问 对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法 律 性 质 的争 议 , 要 存 在 委 托 代 理 说 、 托 关 系说 两 种理 论 观点 。 主 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研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研究

[ A b s t r a c t ] T h e C B R C s a y s t h e n a t u r e o f c o mm e r c i a l b a n k ’ S i f n a n c i n g p r o d u c t s i s a p i r n c i p a l — a g e n t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 b u t i n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1 [ 作者简介 ] 杨洋 , 女, 四川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 , 研 究方向 : 民商法学。
9 5
活 动 中 ,客户 授 权银 行 代 表 客户 按 照合 同约定 的 投 资 方 向和 方式 , 进 行 投 资 和资产 管理 , 投 资 收 益 与 风 险 由客 户 或 客 户 与 银 行 按 照 约 定 的 方 式 承
广西政法管理 干部学 院学报 第2 8卷第 3期 2 0 l 3年 5月
J oURNAL oF GUANGXI ADM I s TRATI VE
CADRE I NS T删 TE oF POLr r I CS AND LAW
VO 1 . 2 8 . No . 3 Ma y . 2 0 1 3
财产 品这 一概 念 。 二 、商 业银 行 理 财产 品 的 法律 性 质— — 法律
法规 界定
[ 关键词 ] 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 委托代理 ; 信托 ; 附担 保
信托 ; 债权债务
[ 中图分类号 ] D F 4 3 8 .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3 — 0 0 0 0 一 O 0

{合同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上.

{合同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上.

{合同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上由银行运营,银行在固定期限里,将募集资金集中并开展投资活动。

该类产品通常会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资收益,适合对理财产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取保守收益的投资者。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比较传统的产品类型,商业银行将筹集的资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产品,是风险最低的银行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也可以将自己现有的一些业务转变成理财业务,比如可以将现有的优质贷款、信托产品转变成理财产品,根据这种资产的期限和预期收益情况,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用募集的理财资金购买原有的贷款或信托产品。

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投资者,而换取了资产的流动性。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推出的“风险与诱惑并存”的理财产品。

该类产品在2007年取得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使很多投资者放弃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而选择了此类产品。

此类产品目前还未形成完善的产品系统,已经出现的产品有以下几种:1挂钩类的衍生产品:该产品与一些指标相挂购,所挂钩的标的物五花八门,比如利率、汇率、股票波动率、基金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甚至天气等。

产品实际收益情况与存续期内所挂钩的标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挂钩标的物越高(或越低),产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

这类产品是国外商业银行推出的产品,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用理财资金来直接购买此类产品。

2银信结合产品:商业银行虽然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性质的投资,也不能发行信托产品,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产品,将投资范围拓展到实业领域,当然风险和收益状况要视投资管理人、项目本身、企业资质等而定。

3银基结合产品;这种产品是商业银行与基金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再由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突破了商业银行资金不能投资证券的法律限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分 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1
说明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多样,问题复杂,政策性强 。


课件请勿外传 。
讲座交流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代表个人意 见,不代表任何机构的观点。
2
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类别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 银信合作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与法律关系 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与资产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非银信合作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与法律关系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与法律风险防范(风险揭示与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环境及监管政策的争议问题
2. 综合理财服务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属于综合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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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类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银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 与储蓄存款产品的区别 不得无条件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应当是附加条件的保 证收益(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
5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保证本金支付,不保收益。
3.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不保证本金安全,也不保证收益。
6
(三)按照投资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1.债权类理财产品 债权类理财产品通常是指银行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将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 (1)债券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2)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存量或增量信贷资产(含票据资产)。 (3)应收账款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应收账款。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与属性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概念与属性

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

是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前者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
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
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2)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A、保本浮动型理财计划

B、非保本浮动型理财计划

(三)理财产品成为理财业务载体的必然性

再次,财产交付信托,意味着在信托期间,财产名义
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将不再拥
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获得的利益,归属受益人。
第二节 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Βιβλιοθήκη (三)信托的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是财产的托付人,也是信托生效之前财产的合
法拥有者。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以受托人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和法律关系。

这个定义的核心内容包括:

首先,委托人是财产的托付者,也是信托的设立者,
委托人为了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的特
定目的,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

其次,信托生效的前提是财产的交付和移转,也就是
必须有具体的财产可供交付信托。
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报酬之外,不能以管理业绩
优良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分配或者占有信托利益 。

再次,信托关系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信
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前者是自益信托,后者是他益信托
第二节 信托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

四,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专门性立法层次低、科 学性不够 对投资者的利益保 护不足
信息披露机制欠缺
商业银行破产时个人 理财产品的清偿顺序 不明确
价机制不完善
(二)当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受总体法治环境与立法水平的限制
立法出发点的偏差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约束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分析
目录
一,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 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 代理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代理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 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暂行办法》的定义,个 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 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制
(一),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 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 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 罚。 例如: 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 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 如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 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 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 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 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路程是我国经济水平及人均消费水平的集中体现,随之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帮助人们合理支配投资资金的重要途径,它不仅仅给人们带来了便利,还带来了放心和安心,相应的一些银行理财产品也随之产生,广受人民的喜爱和推崇。

本文简单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含义及其发展情况,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内容和法律问题,且就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

关键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问题1 引言作为我国居民和企业的重要投资渠道之一的理财业务,使居民的财务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方便且有效的为个人资产保驾护航。

但迫于法律对该项重要业务的动机没有具体的界定、使在具体工作实施过程中陷入无据可循的境遇,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无法大步前进,不能有效满足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而一些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实质内容及特点没有给出恰当的说明和法律条文,给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给一些不法分子有理可循,乘机钻空子。

以法律为准基的商业理财业务才是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垫脚石,保障商业银行蓬勃发展的重要途径[1].2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及其发展现状(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涵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理财业务,我们可以看作是财富资金管理业务,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重要标准。

国际上成熟的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简单来说,就是将客户的个人资产交给银行,银行通过相关管理办法帮客户打理好,并实现增值的过程。

一些理财顾问师在客户投资之前会对现状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规划,提出相关的投资建议,帮助客户科学正确选择安排投资模式并从中获利,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向客户推出一些投资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上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上

商业银行理财假设干法律问题讨上商业银行理财,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的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和理方案。

银行承受人的授权来理资金,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人按照约定方式享有或承担。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的开展速度非常快。

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06年商业银行理财只有1 100多种,到2007年到达了3 052种,2021年那么到达了4 400多种。

.然而,在理财迅猛开展的同时,对理财业务的根底法律关系的研究却很少。

在当前的金融的背景下,很多理财出现了亏损,引起了银行与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展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

本文在对银行理财的根底法律关系进展分析的根底上,对当前理财中出现的假设干法律问题进展讨。

一、商业银行理财的分类我国商业银行如今推出了4 400种理财,给者一种眼花缭乱的感觉。

厚厚的说明书和晦涩的专业术语,更是让者无法区分良莠。

对现有进展合理的分类,是确定法律关系的根底。

笔者认为,对理财尽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应分为以下四大类:(一)固定收益类理财固定收益类理财,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在这种中,者没有提早赎回的权利。

者购置了这类,就意味着与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到还本付息的理财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将资金交由银行运营,银行在固定限里,将募集资金集中并开展活动。

该类通常会获得比同存款高的收益,适宜对理财不甚理解但希望在本金平安的根底上获取保守收益的者。

固定收益类理财是比较传统的类型,商业银行将筹集的资金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低风险,是风险最低的银行理财。

商业银行也可以将自己现有的一些业务转变成理财业务,比方可以将现有的优质贷款、信托转变成理财,根据这种资产的限和预收益情况,确定所发行理财的限和预收益率,然后向者理财,用募集的理财资金购置原有的贷款或信托。

在这一形式下,银行将本来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者,而换取了资产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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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辨析【摘要】本文从界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需要出发,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根据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产品中的权利义务等特征,对各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
近年来,在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显现出来,特别是理财客户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而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定位和法律关系的模糊,是导致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权益失衡和冲突的重要原因。

所以确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障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认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必要性
从一般法学意义看,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

而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含混不清导致了参与理财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

准确认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已是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和基础命题。

对于这个核心问题,多年来各方争论不断,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且更需慎之又重。

然而,监管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较为混乱,中国银监会除在解读相关监管文件时口头认定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外,在其出台的诸多监管文件中却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突的规定。

法律关系的不清晰
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对投资者而言,不能充分认识到一定收益水平所匹配的风险,当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时,经常做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

对发行者而言,不能实现有效风险隔离可能导致承担责任过度,或者很难把控业务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对监管者而言,难以准确识别业务性质、潜在风险和可能的波及范围,不能实现风险和发展的平衡,有效掌握审慎监管的底线。

因而,全面厘清和准确确认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划分类别,明确不同类型理财产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助于有关法律纠纷的规范和解决,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内控体系的建立健全,而且对监管部门构建和实施恰当的监管政策有着重要意义。

二、银行理财业务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分析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业内专家、学者对此存在诸多分歧,目前市场上对此主要有两大观点:一是委托代理关系说;二是信托关系说。

(一)委托代理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银行理财服务建立在委托代理法律基础上,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金管理活动。

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依据包括:银行理财业务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在理财业务中,投资者通过与银行签订理财协议的方式,委托银行为其进行理财服务;投资者为委托人,银行为代理人,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代理活动,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归属于投资者;银行开展代理活动的交易对手往往也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

因此,上述行为具备隐名代理的法律
特征,符合隐名代理的法律要件。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明确表示,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的金融服务。

可见,银监会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

(二)信托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银行理财业务的本质是信托业务,理财产品即信托产品,其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投资者,受托人则是商业银行。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为规避政策和法律风险,刻意回避使用信托字眼,是借“理财”之名,行“信托”之实。

主张信托关系的主要依据包括:
1.在银行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者,以银行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这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身的名义进行管理或处分的做法类似。

2.财产独立是信托财产的主要属性,信托财产应与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区分开来,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但目前国内尚无法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是否具备财产独立属性。

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指引”)要求,理财交易人员与自营业务交易人员应相分离,内部监督审计部门应独立于理财交易部门,同时还要求,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因此,从银监会的监管倾向及业务实质看,理财基础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如出现银行或投资者破产等极端情况时,出于维护投资
者的利益以及从公平原则考虑,银行与投资者的债权人不能对理财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基础资产可认定为理财投资者的财产。

三、界定各类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理财业务按照有无资产管理活动可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后者又可分为保证收益产品和非保证收益产品;非保证收益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对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界定应当按照这样的划分逐一进行。

(一)顾问型理财服务的法律性质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这一活动中不涉及客户的资产管理,主要是银行向客户提供便于客户进行投资理财选择和判断的信息,即交易的标的就是银行提供的信息。

有学者将理财顾问服务界定为劳务关系,这一界定显然过于宽泛,劳务关系可以涵盖或交叉于居间、行纪、承揽、保管、建筑工程承包等诸多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涉及内容包括提供信息、代理事务、提供体力与脑力劳动、代购代销等诸多方面,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而银行理财顾问服务主要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投资信息与规划建议,内容范围比较明确应界定为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更妥。

(二)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
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在这一类型的产品中,本金与固定收益的风险,不由客户承担而是由银行承担。

这不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即“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所产生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也不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即“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并将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运用的债权债务由财产承受,受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从银行承担支付本金与固定收益义务这一特征看,保证收益产品更接近储蓄产品,即客户承担将资金交给银行使用而享有取回款项并按照相应期间获得利息的权利,而银行承担相应支付义务而享有在相应期间使用该笔存款的权利。

因而,保证收益产品的法律属性应当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由于其本质上也是银行保证客户本金安全,而风险由银行承担,因而在法律属性上与保证收益产品是一致的,即也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三)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在此类理财产品中,银行负责管理运作客户资产,收取管理费用,对客户资产的盈亏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符合信托或委托的特征。


因为银行在实际管理资产过程中是以银行自己的名义来与市场其他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易,这一点符合信托关系的特征而不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因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是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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