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之用人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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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06.18•【文号】残联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推动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一、“规范”的制定实施,是贯彻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针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方案,争取政府支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措施,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省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规范”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专项检查,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执行“规范”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认真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原因,找出症结,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加以解决。

执行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残联报告。

四、中国残联将制定与“规范”配套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落实情况,并作为就业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对达标单位授予牌匾,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条例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条例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关键信息项:1、残疾人就业的定义与范围2、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3、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4、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教育5、残疾人就业的监督与管理6、违反条例的处罚与责任1、总则11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及其相关活动。

2、残疾人就业的定义与范围21 残疾人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依法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22 残疾人就业包括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等多种形式。

3、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3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2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33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

4、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41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42 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43 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5、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教育51 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52 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对培训效果显著的机构给予奖励和支持。

53 残疾人职业培训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设置合理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方式。

6、残疾人就业的监督与管理61 建立残疾人就业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监督检查。

62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63 定期公布残疾人就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违反条例的处罚与责任71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024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合同模板范例

2024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合同模板范例

编号:__________2024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合同模板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相关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为合法注册的具有残疾人就业服务资质的企业,乙方为需要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用人单位,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残疾人就业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2.2 合同依据本合同的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生活、工作能力的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需求的残疾人的推荐、培训、上岗及跟踪服务等服务。

3.2 关键词解释(1)合同履行期间: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期限。

(2)合同履行地点: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地点。

(3)合同履行方式: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方式。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 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 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 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 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 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 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 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 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 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 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篇一」半年以来,我所在区残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在所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认真地落实了市、区残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就20xx年上半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一)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寻求新的就业岗位,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为了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我们通过电话与用人单位联系,成功推荐陈秋兰等7名残疾人委托安置就业——其中5名在xx市蓝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就业,2名在“xx寿司餐饮服务管理xx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就业。

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多招残疾人,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就业扶持办法,对62家安排上岗残疾人的企业补贴社保金384440.5元,对193名在岗残疾员工补贴社保267385.76元。

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热情。

(二)勤帮扶,支持残疾人多形式就业。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对于今年1月份新申请的残疾人曾石来给予了2万元的自主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和1.56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实施盲人按摩社区援助服务,扶持八个街道职康中心建立盲人按摩室,扶持购买盲人按摩服务。

市、区两级共发放扶持经费7.14万元,解决了9名盲人残疾人就业。

(三)探索重度残疾人托养方式。

为了改善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我区开展分类托养服务,重点发展居家安养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截至6月12日,递交托养申请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总计477人,符合托养申请条件,居家安养为275人,支付经费854000元,社区日间照料为57人,机构集中托养为19人。

对于符合托养的残疾人我们加以建档,特别是居家安养的残疾人我们详细做好明细方便与财务衔接,做到不遗漏,准确无误。

核发与管理残疾人证,是残联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赋予残联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市残联下发《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xx残联发[20xx]11号)的文件精神,就业所把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残疾人就业_工作制度

残疾人就业_工作制度

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选择、平等就业的原则,逐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第六条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应当树立自强不息、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残疾人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工种、岗位和工作条件,不得以残疾为由降低残疾人的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人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四条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档案,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等服务。

2023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 残疾人就业工作汇报(四篇)

2023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 残疾人就业工作汇报(四篇)

2023年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残疾人就业工作汇报(四篇)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索,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

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善的总结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残疾人就业工作汇报篇一(一)罗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在稳住已有岗位的同时,乐观与有聘请意向的企业联系,共同探讨其他形式的就业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胜利率,在5月份全国助残日,组织了我区十五家企业、135名残疾人参与了市残联在八卦二路劳动就业大厦进行的聘请会,现场达成聘请意向35人次。

(二)截至6月15日,资助居家安养为309人,支付经费95万元。

(三)仔细地完成了核发其次代残疾人证的各项工作任务,截至5月15日,我区共接受了85人新申请(收到评上通知48人,未评上10人),重评5人、补办6人、迁入1人,办理迁出15人,死亡15人。

(四)残疾人乘车卡是辖区残疾人享受的一项政府行政性政策福利同时也便利了残疾人外出融入到社会,所以在乘车卡办理工作方面,我区工作人员根据办理流程乐观为残疾人办理好乘车卡,做到不遗漏、不拖延,简化办事流程,以最快的办理时间赐予办理。

截至5月21日,办理深圳通残疾人卡总计59人,其中新办人员为46人,补办人员为13人。

(五)为了加强基层残疾人服务质量,提高残疾人工作的业务水平,组织105名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业务学问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依据市残联的统一支配,从3月27日开头了20xx年度的按比例支配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截至6月15日,共年审了189家企业、385名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总结残疾人就业工作汇报篇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__〕113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于5月20日第__个全国助残日前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就业帮扶,助残圆梦”为主题的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系列活动,经过细心组织和仔细实施,专项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现将活动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仔细部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联联合下发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残联关于开展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__〕121号),两家共同筹划,在5月20日全国助残日共同开展了贫困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周活动。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关于营业税税收优惠1、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1)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地税机关将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如果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减征营业税的计算本月应减征的营业税=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3.5万元÷12(新安置的残疾人从次月起计算,减少的从当月起计算)(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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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之用人单位服务一、用人单位服务的概念、作用1.用人单位服务的提出与进展1.1 用人单位服务的提出。

用人单位服务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的必定要求,是国家建设服务型机关、服务型组织理念贯彻落实在残疾人事业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治理创新、服务创新的重大成果。

公共服务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服务出现还不到十年的时刻。

从我国进展残疾人事业的第一个中长期打算——《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到后来的“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残疾人事业进展纲要,关于残疾人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都将指导与服务对象明确为残疾人,没有提及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作出规定和要求。

如《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打算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进展纲要》都有规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进展”的表述,但这一规定是站在政府治理的角度而不是服务的角度来作出的安排,采纳的方法是税收减免、项目扶持、场地安排,属于政府治理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服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进展纲要》提出“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也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服务”,联系上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综合治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体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能够看出这一规定是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要求的扩展和延伸,不是专门就对用人单位服务作出的要求。

最早提出用人单位服务概念的是《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用人单位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这一规定极大丰富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内容,使残疾人就业服务由过去单一地面向残疾人,拓展到同时面向残疾人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尽管法条对什么是“必要的服务”,既没有内涵的阐述,也没有外延式的例举,留下了遗憾,但仍不能否定这一规定的现实价值和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义。

在同一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规定》,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打算,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1.2 用人单位服务的进展在《残疾人就业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国家、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文件涉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要紧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进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 号)、《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进展纲要》国发〔2011〕13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进展的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从就业方针、方式方法、途径、优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就用人单位服务这类具体工作提出要求。

2010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托付下,综合治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公布等支持性服务”。

第一次对用人单位服务的外延进行了例举,即“提供就业信息公布”。

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进展纲要》,提出:“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要“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信息公布和推举残疾人就业等支持性服务。

”在“残疾人就业信息公布”的基础上,新增加“推举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拓展了用人单位服务的外延。

2013年8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公布。

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举工作。

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又一次对用人单位服务进行了新的阐述。

2.正确理解用人单位服务从国外情况来看,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差不多上是从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对象角度来加以分析,而不是把用人单位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服务项目。

如美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服务对象分为学生、求职者、职业顾问、企业。

对企业的服务内容是:为企业提供人员信息 , 依照企业的业务需要关心其找到合适的职员。

(《美国公共就业网络服务体系初探》),这与我国“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公布等支持性服务”的描述大致相近。

有意见认为是否能够象对残疾人创业指导一样,将“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命名为“用人单位指导”,或者还有其他的名称。

但假如我们深入比较“服务”(Service,侍侯、效劳、关心)与“指导”(guide,指引、导向)的不同含义,再综合考虑国内外目前关于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要求(如美国),发觉用“用人单位服务”这一概念更能真实反映“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这项工作的实质要求。

尽管至今为止,仍没有一个概念能作为对“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科学命名,更谈不上给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但仍不阻碍我们使用“用人单位服务”作为概念来表达意思,并作出以下的推断,以关心读者加深了解:①用人单位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更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和开展的服务活动,用人单位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法定职责;②用人单位服务是一种政府公共服务,既区不于政府的社会治理活动,也区不于私人服务活动;③用人单位服务和对残疾人的服务,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两个方面,缺少其中任一项,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不是完整的服务;④用人单位服务关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支持性、辅助性的活动,内容仅与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

3. 用人单位服务的目标3.1 扩大就业。

由中国残联公布的《2011年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表明:“2011年度,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为33.2%”,农村为50.3%”、“2011年度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9.9%”。

我国8500万残疾人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有3200万人,在城镇中,每三名残疾人中只有一位处于就业状态。

关于走“劳动福利型”残疾人事业进展道路的中国而言,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扩大就业是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要目标和重中之重。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进展纲要》提出“实施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使“十二五”期间,城镇新就业的残疾人达到100万人,即便如此,从总量上看,我国残疾人的就业规模仍然偏小,而要把城镇残疾人的登记失业率从9.9%(2011年)降低到与全国4.6%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大致水平,任务十分繁重、艰巨。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提高人岗匹配度,是实现“十二五”残疾人就业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

3.2 稳定就业。

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包含三个层次:①扩大就业;②稳定就业;③高层次就业或高质量就业。

与我国残疾人就业具有的“总量小、稳定性差、就业层次低”三大特点呈对映关系。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使命不能讲满足和解决了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关心残疾人找到了工作,就差不多完成。

残疾人人力资源具有专门性,残疾人上岗就业后,发觉自己的能力水平不符合岗位要求,从事的工作和职场进展无法满足自己的预期,看不到前景或者难以融入企业氛围等等,都会造成残疾人就业的不稳定,辞职、反复求职、失业现象在残疾人劳动者群体中频发,不仅给残疾人带来就业上的压力,也造成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治理成本的增加。

用人单位服务,能够通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职员培训、教育,关心、指导用人单位科学治理、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建立关爱残疾人的人文环境,有利于已就业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

3.2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进展和谐劳动关系”,十八大要求“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走法治之路。

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并非依靠一纸劳动合同、一个劳动仲裁机构就能解决问题,达到目标。

在法治约束的同时,更需要人文、人性、人道的关怀、关怀、关爱,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

在指导用人单位营造关爱残疾人的人文环境,配合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人职员的教育、治理,提高残疾人自身素养等方面,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能够发挥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用人单位服务的对象、原则及内容1. 用人单位服务的对象1.1 用人单位服务对象的确定建设服务型政府,最重要的两点:一是找准政府的定位,二是明确服务的对象。

任何一项政府服务的推出,必定有其确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对象明确的服务需求,否则政府服务效能将无从可言。

解决用人单位服务对象问题,其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于明确服务客体,即我们的服务将面向谁开展?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用人单位服务的对象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争议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用人单位服务的对象是普适的依旧特定的,二是服务的内容除了公布就业信息、推举求职者外,可不能够有其他服务?笔者认为,首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用人单位服务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只对哪一类用人单位开展服务。

其次,用人单位服务的目的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这是用人单位服务提供者考量服务不服务的标准。

至于该用人单位是差不多安排了残疾人就业,依旧预备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所不论。

1.2 用人单位的分类1.2.1 按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否达到法定比例分类《残疾人保障法》确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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