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海政办发〔2019〕124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科领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海政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修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政府机构部分土地管理职能作了修改调整,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工作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建立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多部门管理的协作配合机制,结合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实际情况,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原《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206号)进行相应修订。
一、遵循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外一律不准新建住房。
(二)节约集约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
(三)“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四)分级管理原则。
村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部门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严格管理。
二、强化规划空间编制管理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合理确定村庄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推进村民建房向新市镇、新社区集聚,鼓励集中统建或联建公寓式住宅。
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村庄布点规划确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规划,属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编制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嘉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23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和嘉兴撤地建市40周年。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九次党代会要求,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对标“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加快打造长三角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嘉兴新篇章开好局起好步。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牵头抓总责任,树立“不在上游就是下游,不争第一就是落后”的争先理念,细化量化核心定量指标和关键定性任务,按季制定工作举措,确保各项重点任务高质量完成、走在全省前列。
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主动作为、凝聚合力,形成共谋发展、齐心干事的浓厚氛围。
市政府将对重点工作、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日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注: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
2023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海政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海宁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嘉公管办〔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宁市镇(街道)、开发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活动意见》(海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规定应当进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招标采购平台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凡参加施工投标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参加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且评定等级为合格(即B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勘察报告等)直接从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上下载,个别项目不实行网上下载的,以无记名形式向当地招标采购中心或招标人领取;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并要求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实行资格后审的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一律以无记名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在网络上提出,招标人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系统中相关栏目自行获取。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海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海宁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关于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暨推进小微企业质效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的要求,促进我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推动海宁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总量规模更大。
全市新增小微企业7800家以上,年均增长10%左右。
“规下”工业小微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以上。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二)发展活力更强。
全市新增信息经济、节能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与新材料、文化创意等八大万亿产业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增速不低于15%。
淘汰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企业120家,关停整治“低小散”企业2000家。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三)主体质量更好。
引导支持8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中新转公司制企业占比100%;支持2家小微企业成为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净增“规下”转“规上”工业小微企业450家以上。
新增股份公司30家以上,推动优质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创新动力更足。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海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海宁市加快推进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7〕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宅基地、农房审批、建设、确权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含主宅和生活附属用房)及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包括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其他用途的房屋和土地。
列入政府搬迁、征收或危旧房治理改造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当年度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第三条办理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地一体、一户一宅、依法依规、自愿申报、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统筹协调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组织、申报等工作。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20〕24号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规范征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一个征地区片。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除林地外)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000元/亩。
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村公益性事业建设等,其中留村部分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亩,剩余部分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依法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安置补助费全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海政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争先创优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争先创优,全面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一)支持农业重点平台创建。
支持农业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整合2000万元用于农业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镇(街道)按不低于50%给予配套。
对通过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农业创业园(农业孵化园)、美丽田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农业设施设备投入。
对各类主体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项目,符合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设施设备投入40%以内的补助,农业经济开发区内的给予50%以内的补助,以上项目由村(社区)全资投资的,按50%补助。
对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项目,给予设施设备投入10%的补助。
对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户)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分别给予设施设备50%的补助,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建15亩及以上连片标准单体钢结构大棚补助7元/平方米;新建10亩及以上自建式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10元/平方米;新建5亩及以上标准连栋钢结构大棚补助32元/平方米。
二、促进基础农业发展(三)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含生态拦截沟)项目,给予新增投入70%补助,列入省级项目的给予9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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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5‟24号
关于公布2004年度海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
目名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2004年度海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已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全市共评出获奖项目43项。
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13项,三等奖28项。
现将奖励项目名单予以公布。
奖励的具体事宜,由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004年度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名单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4年度海宁市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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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奖励项目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3月25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