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分包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关系形式。
分包可以帮助总包商分摊工程规模,降低风险和成本。
但是,分包也有一些不合法的形式,例如违法分包和转包。
这篇文档将介绍分包类型的定义和区别,并详细说明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概念和危害。
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定义和区别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总包商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工作或者劳务工人委托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
劳务分包的特点是较为简单明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对劳务人员的负担,劳务人员与总包商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总包商与劳务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以服务形式和劳动关系代理形式为主,并且双方互不干涉。
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包商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按照专门技术和工种要求完成工程中的一段工作。
与劳务分包相比,专业工程分包的受托人应属于具有特殊技术或行业资质的企业,其分包的范围较广,是总包商咨询的一种与业务无关的工作类型。
区别总的来说,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的区别在于所委托的各项工作的区别。
劳务分包着重于确保分包商的员工像普通的劳动力一样参与到工程中,而专业工程分包则依靠对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的展示。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概念和危害转包转包是指分包商未经总包商许可,将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完成。
转包在分包上进行,可能使总包商的压力过大,分包商在工程管理工作方面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影响总包商的整体质量。
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未经许可或无资质地进行分包活动。
在建筑工程中,违法分包的危害在于其容易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由于合同关系有难以说清的原因,很难回溯与分包商之间的经济责任。
危害转包和违法分包都会影响分包工程的质量与成本,并产生质量责任的不确定性。
其次,过度的分包会影响工程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如果分包商超出自身能力的范畴进行施工,必然会产生管理难题。
总包商需要管理合同约束分包商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执行。
再者,转包和违法分包还可能使分包商不得不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支付额外的成本,从而降低利润和效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
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认定1、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
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
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
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2、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是两种常见的承包方式。
劳务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部分工序或施工作业交由特定的承包单位来完成,而工程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整个施工项目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特定的承包单位来完成。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名义上的劳务分包实际上是工程分包的一种转包形式。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问题。
一、合同约定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问题的认定首先需要参考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明确规定各自的权责和履行义务。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受包方一般只承担有限的劳务提供责任,而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受包方则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工程施工、质量保证等。
因此,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初步判断该合同是劳务分包还是工程分包。
二、工作范围此外,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另一个重要判断依据是工作范围。
劳务分包合同通常只限定特定的工序或施工作业,如钢筋工、模板工、油漆工等,且不涉及工程项目的整体施工。
而工程分包合同则涉及整个施工项目的一部分,比如承包单位要承担路面铺设、建筑安装等工作。
因此,通过查看工作范围可以判断该合同的性质。
三、费用结算方式对于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纠纷,还可以参考费用结算方式。
劳务分包合同通常按照劳务费进行结算,即按照单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计算费用。
而工程分包合同则按照工程进度或完成质量等进行结算,费用较为复杂。
因此,通过对费用结算方式的分析可以辅助判断工程是否实质上为分包工程。
四、项目管理和监督最后,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项目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情况。
劳务分包合同通常由总包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工程分包合同则可能涉及多级分包,需要层层监管。
通过对项目管理和监督情况的考察,可以了解该合同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结论:综上所述,要准确认定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工程转包的问题,需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作范围、费用结算方式以及项目管理和监督情况。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

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区别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称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所谓肢解发包,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导致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容易造成建筑工程工期的延长,增加建设成本。
为此,规定禁止肢解分包。
但不等于禁止分包,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有能力井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须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但是,若总承包。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合同分包和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合同分包和转包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建筑工程合同中,分包和转包这两个词,说起来让人眼花缭乱,听着也有点头大。
你可能会想,“这俩有啥区别呢?不就是把活儿外包出去嘛,没啥大不了的吧?”哎呀,别小看这个问题,这两者的法律后果可不容小觑。
随便分包、随便转包,搞不好你就掉进坑里,吃亏的是自己。
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事儿,看看什么是合法的分包,什么是“黑”转包,千万别让自己栽了跟头。
说白了,分包就是当你接了个大活儿,觉得自己干不过来,可以把一部分活分给其他专业公司来做。
比如你接了一个大楼的建筑工程,但你自己不做电梯或者电气安装,没问题,找个有资质的公司来帮你做这块。
按理说,这样的分包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关键是,你必须要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自己不能随便找人替代,这可不是随便交换个工人的事儿。
你想想,要是没经过业主同意,你让别人来做活,别人搞砸了,最后老板找谁算账?当然是找你了,别想着推卸责任。
可是,转包就不太一样了。
转包这事儿听着就有点不靠谱。
简单来说,转包就是你拿了个项目,自己啥都不干,直接把所有的活都甩给别人。
这么做不仅违法,还可能被业主一脚踢开。
你本来是承包方,结果什么都不做,找了一个第三方来做,这种行为就属于“转包”了,而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不受欢迎。
一旦被查出来,后果可不是闹着玩的。
比如,业主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这不就是坑自己嘛。
有的朋友可能觉得,哎呀,反正大家都这么做,大家都不告密,谁能查得出来呢?这个想法可是大错特错!现在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在分包和转包这块,监管机构的眼睛简直能盯到你的每一步。
不是说谁都能做监理,谁都能瞎搞分包和转包的事。
你一旦违反了相关法规,不仅要承担项目的法律责任,还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严重的,可能还要吊销你的资质证书。
这个代价可不是闹着玩的。
问题来了。
假如你是承包方,怎么才能让自己不被“坑”呢?其实挺简单的,要清楚自己到底能分包哪些活儿,哪些是绝对不能分包的。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及法律规定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及法律规定施工过程中,分包与转包是常见的合作方式,可以有效提高施工效率。
然而,与此同时,分包与转包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就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讨论。
一、分包与转包的定义与区别1. 分包:分包是指总包单位将工程的部分或所有工作内容委托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承接。
分包单位被委托完成的工作可包括某个施工阶段的具体任务,比如建筑结构、装饰、机电安装等。
2.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商将自己获得的承包合同转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执行,原承包商仍然对业主负责,具体的施工过程由转包单位或个人完成。
二、分包与转包的优势与风险1. 优势:a. 提高施工效率:通过分包与转包,承包商可以将任务分解给专业的子承包商或个人,提高工作效率。
b. 降低成本:通过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承包商可以降低施工成本。
c. 减少风险:若承包商承担的任务超过能力范围,通过分包与转包,可以减少风险。
2. 风险:a. 没有全面了解分包商能力:分包商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总体工程质量,若没有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充分评估,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b. 信息断层:分包与转包会增加信息交流的难度,引发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把控。
c. 法律风险:若分包和转包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三、分包与转包的法律规定在国内,施工行业的分包与转包行为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规范。
以下是几项重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承包商在进行分包与转包时,需要保证分包商或转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且需经业主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该法明确规定,分包商或转包商必须与承包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该法还对分包和转包行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投标过程中,分包和转包行为也受到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明确规定分包和转包的范围和要求,同时要求分包商和转包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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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司法解释原文]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将建设工程肢解后进行分包的亦应认定合同无效;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也应认定为无效。
而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
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负责,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1、劳务分包的概念。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依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的专业承包。
每种专业承包对承包人都有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
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
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的同意,但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即工程发包人的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共同点是,两者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或者任务。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劳务作业承包人。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作业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
虽然劳务分包作业是相对简单的劳动,但仍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要相应的资质。
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的规定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如下十三种,即:(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每种作业的承包人都分别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
以木工作业为例,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为:(1)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lOO%。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lOO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为:(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OO%。
(4)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木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一级企业作业分包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作业分包范围为: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在上述规定中,部分分包作业由于过于简单不分等级,如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要简单,但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也需要注意。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表述,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主要是指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质量标准。
其中,有些特殊的约定项目,如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5)关于工程承包人义务主要是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义务主要为: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6)劳务报酬计算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固定劳务报酬、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及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7)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即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除上述合同约定外,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一般还包括如下合同附件: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以及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二、劳务分包合同与转包、分包的区别和联系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为分包合同。
虽然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也不一致,但合同的标的是有联系的,即分包合同的标的是总包合同的一部分。
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基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形成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对于全部工程建设任务,总承包人都应当对发包人负责,无论其中某一部分的工程是否由分包人完成;其次,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仍然是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交由分包人完成的部分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分包人虽然不是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人就与总承包人共同成为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的共同债务人,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
转包后,转让人即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即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转包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经常发生的违法现象,也是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分包和转包既有区别,又有相似的地方: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
区别则主要在于: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是在分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法律所允许,转包则为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通常认为上述规定是法律关于禁止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的规定。
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区别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称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所谓肢解发包,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导致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容易造成建筑工程工期的延长,增加建设成本。
为此,规定禁止肢解分包。
但不等于禁止分包,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有能力井有相应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须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但是,若总承包与劳动法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劳务关系一般属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