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与著作权法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A、商业秘密权B、商标权C、著作权D、地理标记权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A、注册商标B、文学艺术作品C、录音制品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3、知识产权( C )A、是一种财产权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B、专利合作条约C、巴黎公约D、伯尔尼公约二、多项选择题1、知识产权(ABCD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B、是一种财产权C、有地域性D、受时间限制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A、原产地名称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A、电视节目预告表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D、通用表格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A、《红楼梦》B、《三国演义》C、《西游记》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A.25年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A、作品发表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A、政府公告B、计算机软件C、小说D、公共讲堂的演说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A、文字作品B、工程设计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计算机软件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A、唐某B、电视台C、黄某D、金庸二、多项选择题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教学课件1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思想内容与表达形
利的统一
式两分法
权利对象的可复 制性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
二、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法是指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 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著 作权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律中专门以著作权法律 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特别法。
对人的效 力范围
空间效力 范围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
3.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著作权人合 1
法权益原则
2 保护作者权益和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 原则
合法实施著作权 3 原则
4 国内立法保护和尊重 与适用国际条约和国 际惯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
二、著作权法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 著作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2 著作权法与工业产权法的关系
➢ 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图形作品 ➢ 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对象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政策的需要,不 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关于作品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下列作品部分或全部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章引例评析
引例中尽管哥哥为弟弟提出一些养殖技术上的建议,但这些建议不能达到可以满 足著作权法规定的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高度,不能成为作品,即特定思想感情 的表现形式。由于哥哥未直接参与作为作品的《螃蟹网箱养殖法》的创作,因此不能 作为该书作者。
《螃蟹网箱养殖法》的读者依照本书传授的方法,养殖螃蟹,是根据作者的经验, 重复作者的劳动自行进行相关的生产活动。这正是作者写作此书的目的所在,也是作 者要表达的思想内容。而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内 在思想,故他人按书中内容养殖螃蟹并不侵犯作者就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2024版著作权法的概述

著作权定义及保护对象著作权定义保护对象著作权法立法宗旨与原则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国内外著作权法发展历程国内发展历程国外发展历程国外著作权法历史悠久,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030201著作权主体类型及权利范围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客体分类及保护标准特殊类型作品保护规定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这些权利可以让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及其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制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使用的制度。
适用条件通常包括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等因素。
一般来说,合理使用应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情形。
法定许可制度及其适用情形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发行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复制未经许可表演未经许可改编未经许可展览常见侵权行为类型及表现形式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实质性相似+接触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实质性相似,且被告有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
专业机构鉴定在涉及复杂、专业性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以帮助法官对技术问题进行理解和判断。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及救济途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救济途径著作权合同类型和必备条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01著作权转让合同02委托创作合同0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事项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登记制度及其意义和作用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著作权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制度。
著作权法 第五章至第六章

二、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男性特征突出的影视演员的表演剧照
表演形象不同于表演者的形象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 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广播、电视)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 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摄影作品的归属:汤佳丽案
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法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 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 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 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 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 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一、表演者的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 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 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F17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 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 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法精读

著作权法精读一、《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断句分析:1、“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此句涉及两个问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⑴著作权的主体第一条写的是“作者”,可以分为自然人作者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作者”并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人这两个概念划等号。
因为,作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⑵著作权的客体第一条写的是“作品”,是狭义著作权法中的客体,狭义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作品”,而要成为“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必须具有“独创性”。
因此,以下几种就不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事实和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官方正式文件、竞技体育活动、公有领域的作品。
“作品”又分为三类,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
文学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科学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2、“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此句涉及一个问题: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
是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指: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版式设计权。
3、“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此句涉及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权法不是自然法,而是人造法,是为了保护作者利益,促进文化发展而专门制定的法律。
著作权法课件.

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录像制品,需得到著作权 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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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商标法
一、商标法
商标的概念: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
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 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 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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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的标志 (二)注册商标的种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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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六、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终止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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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表演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
录像制品和电影作品的区别 录制者的义务:
经作品作者许可 与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制演绎作品前的双许可、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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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义务
录制者的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网络信息传播权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录音作 品中的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法定许 可)
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正版CD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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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邻接权(传播者权)
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
22
出版者的权利、义务
出版者的义务:
法定许可义务
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
出版演绎作品(双许可、双付费)
出版者的权利:
(二)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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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导论与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课程性质:公共任选课•主讲人:梁燕•课时:32导论•知识产权概述•概念•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 ,现称作“知识所有权”。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1、下定义;主要表现在论著或教科书中。
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列举主要内容;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法律领域。
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商标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版权(copyright)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双重性•无形性(一)客体——无形的智力成果(二)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伟地出版社•2001年6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北京伟地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的——《同一首歌MP3-100首》。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腦海idea 譜成樂曲 expression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2. 概念與表達二分法
立論基礎:著作權可使權利人享有獨占性, 若允許任何人獨占概念思想等,會阻礙人類 文明的進步。
例如,讀完某位作家動人的小說後深受感動, 於是將自己的心得撰寫成一篇文章,這篇文 章的思想概念或許源自於那本小說,但是由 於其所表達的內容與小說的內容已經截然不 同,而概念思想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 以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3. 之Q: A翻拍B型錄照片,是否侵犯著作權
在本案例中,B公司只是將快速跑自行車以相機近 距離拍攝成照片,目的在忠實的顯現該自行車之造 型,以便利消費者從照片即可清楚得知產品內容, 可能因不具備原創性的構圖或場景安排,而被認定 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倘B公司之產品型錄被認定 為欠缺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A公司擅 自翻拍快捷公司產品型錄之行為,雖然在道德上可 議,但尚未違反著作權法。
要件3. 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
獨立創作+最低程度創作 不必到達專利所須具備之新穎性
專利的新穎性要求:如果申請的技術與他人已 發表的技術相同,則喪失新穎性
只要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而能 表現作者特性即可能具有原創性
其中,自然有許多部分係以先人之文化遺產 為基礎或參考他人著作或其他事實者,但仍 不影響其具有原創性。
概念(idea)之盜用,並非著作權之侵害 (可能是公平交易法上營業秘密之侵害)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2. 必須是具體的「表達」形式
具體的表達,非概念 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
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 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 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 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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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导论•知识产权概述•概念•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 ,现称作“知识所有权”。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1、下定义;主要表现在论著或教科书中。
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列举主要内容;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法律领域。
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商标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版权(copyright)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双重性•无形性(一)客体——无形的智力成果(二)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伟地出版社•2001年6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北京伟地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的——《同一首歌MP3-100首》。
其中使用了该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
而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规定,MP3音乐的使用费为每首作品每复制一次的标准为0.12元。
双方经过接触,但没有能解决问题,遂提起诉讼。
•被告伟地出版社辩称:MP3光盘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载体,不能认为它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自己并没有侵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2003年4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伟地电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八百元。
•含义——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权,他人不得侵犯。
•时间性•含义——只在规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
•例外 :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地域性•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的法律产生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地域性的削弱历史教训•北京的“五星”啤酒在美国销路很好,被外商抢先注册后被迫改换为“九星”啤酒,销量大减。
•上海的“芭蕾牌”珍珠霜畅销东南亚,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外贸部门只好花近200万人民币从外商手中买回商标专用权;•上海的“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人欢迎,被日商抢先注册后,因不愿支付每支笔销售利润5%的商标使用费,被迫退出日本市场。
•含义——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马少波诉中国京剧院侵犯署名权纠纷•原告著名戏剧家马少波在起诉状中称:他是京剧《白毛女》的改编者之一,是剧本《初出茅庐》、《满江红》的作者之一,中国京剧院于1995年11月为纪念该院成立40周年,在其出版发行的纪念册上介绍上述3部作品时,均未署上他的名字。
马少波认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于是提出诉讼。
法院最后判决中国京剧院在《中国戏剧》杂志上公开向马少波赔礼道歉,并对《白毛女》、《满江红》、《初出茅庐》的署名问题作一更正说明,承担诉讼费用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COPYRIGHT•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客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归属•著作权邻接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概念•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相关概念辨析•著作权与版权•版权与出版权著作权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著作权法——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协调作者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原则✓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第二章著作权客体•作品的认定•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要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独创性✓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可复制性作品的种类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其他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李淑贤、王庆祥诉贾英华侵犯著作权案•李淑贤(溥仪遗孀)与贾英华曾为邻居,两家关系较好,经常往来。
当时贾英华曾帮助李淑贤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并整理李的一些口述资料。
1979年到1980年,由《人物》杂志社约稿,后登载在人民日报《战地》杂志上的有关整理文章,以“李淑贤”为署名人,同时署名“贾英华整理”。
1980年6月,李淑贤改变了与贾英华合作创作溥仪后半生传记作品的初衷,同意由王庆祥与其合作,并且存放在李淑贤处的溥仪日记、其他文稿,以及出自贾英华手笔的整理成果(包括溥仪编年、写作采访线索、溥仪病历摘抄,李淑贤口述回忆资料等共2万余字)全部交王庆祥带走。
王庆祥获取资料后,于同年10月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初稿。
其后,李、王达成“版权共有”协议,1988年11月出版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早在1980年李改变初衷时,贾英华曾要求仍旧参与创作《溥仪后半生》一书,但被拒绝。
于是贾决心独自创作。
他自费采访了三百余人,包括溥仪“后半生”开始的目睹者(即与溥仪一道被特赦、一道从抚顺到北京的人)到“后半生”结束时的目睹者(溥仪去世前守候在病榻旁的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包括有关的新闻报道等)。
其收集、笔录的文字已超千万。
1984年,《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初稿完成。
其间又经出版社及其他方面的一些人提出修改意见,几次修改,于1988年9月向解放军出版社交付定稿,1989年6月出版。
•1990年11月,李淑贤与王庆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称贾英华的《末代皇帝的一书达70%以上,侵犯了二人的版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不要印刷出版,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辩称:事实是王庆祥拿走并使用了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的“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根本不存在抄袭李、王一书的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贾英华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的判决•贾在创作《末》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
•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史事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
•被告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表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
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些表现形式属其独自所有。
故原告认为被告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
•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诉Feist Publications 侵犯著作权案•两者都是从事电话服务业者,都免费发给用户电话号码簿。
Feist公司将Rural公司的名录资料列入了自己的电话号码薄之中,导致1983年的电话号码簿全部的四万六千八百七十八项名列中有一千三百零九项与Rural公司1982—1983年的白页电话号码簿中所列雷同。
•Rural公司因而向法院起诉Feist公司侵犯其版权。
审理此案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庭均判决原告胜诉,但最高法院认为尽管Rural公司为整理、出版电话号码薄付出了劳动,但该电话号码薄缺乏原创性,Rural公司不能对其享有版权。
因而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改判被告胜诉。
张某诉李教授侵犯著作权案•丰都¡°鬼城¡±是著名旅游景点。
张某在游览丰都时突发奇想:如果能依山势选取一座山峰,在山上选取恰当的位置雕刻出数量众多的小鬼形象,然后再由众多的¡°小鬼¡±构成一个¡°大鬼¡±的轮廓。
这样,从远处看这整座山是一个¡°大鬼¡±,近处看,却又是无数的¡°小鬼¡±。
若开发成功,势必会给丰都增加一个旅游亮点。
张某遂找到了成都的美术学教授李某(以下称¡°李教授¡±),将自己的设想讲出,表示希望同李教授一起设计该造型。
李教授经研究张某的设想后,拒绝了的合作研究请求。
张某也就没有继续考虑其设想。
•后来,当张某再次到丰都时,发现当地正在施工搞一个旅游项目的开发工程。
而该工程指导思想正是张某最初的设想,该工程的¡°小鬼¡±和¡°大鬼¡±设计图正是李教授完成的。
张某非常气愤,认为李教授在得知自己的设想后故意拒绝合作设计¡°小鬼¡±和¡°大鬼¡±的造型,是想将自己排除创作者之外。
李教授利用了自己的设计思想,却并不告知自己,还表示是他本人完成的设计,因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李教授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是¡°丰都大、小鬼¡±山的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之一,判令李教授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