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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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实施成功的社会保障计划案例

农村地区实施成功的社会保障计划案例

农村地区实施成功的社会保障计划案例篇1:嘿,朋友们!今天得和你们唠唠农村的新农合,那可真是个超棒的社会保障计划。

你想啊,以前农民生病就像在黑暗中独自摸索,兜里没钱,医院的大门就像张着大口的怪兽,随时准备把那点家底都吞掉。

但是新农合一出现,就像一道金色的阳光洒进了农村。

这就好比给每个农民都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

不管是头疼脑热,还是大病重病,都不再是那么可怕的事情了。

就说隔壁村的王大爷吧,有一回突然得了重病,那治病的费用就像一座大山一样压下来。

可是新农合就像一个大力士,一下子就扛起了大部分的重量。

王大爷家只花了一小部分钱,就把病治好了。

这要是搁以前,那他家不得砸锅卖铁啊。

新农合的报销流程也在不断改进,现在就像开着小汽车走在高速公路上,顺畅得很。

工作人员就像一群热心的小天使,耐心地指导大家怎么报销。

而且啊,新农合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就像一张大网,把各种各样的病症都网罗其中。

不管是常见的感冒,还是那些罕见的怪病,都在它的保护之下。

它还像一个不断成长的小树苗,每年都在变得更强大。

保障的金额在增加,报销的比例也在提高。

这对于农民来说,就像每年都收到一份超级大礼包一样。

这新农合啊,还像是农村的健康卫士,守护着每一个村民的健康。

它不管你是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还是体弱多病的老人,都一视同仁。

在农村的医疗战场上,新农合就是那把最锋利的宝剑,斩断病魔的威胁。

它又像一座坚固的城堡,让农民在疾病来袭时有了一个安全的避风港。

你说,这样一个像哆啦A梦的口袋一样神奇的社会保障计划,能不让人喜欢吗?它真的是给农村地区带来了巨大的改变,让农民们不再为生病而愁白了头。

篇2:哟呵,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农村养老保险这个超有趣的社会保障计划。

这农村养老保险啊,就像是农民伯伯们老年生活的一个魔法宝箱。

以前啊,农村老人的晚年就像秋天里的落叶,飘啊飘,没个依靠。

只能指望着儿女孝顺,要是儿女条件不好,那可就像在风雨中飘摇的小船,随时可能翻掉。

可是有了农村养老保险就不一样啦。

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精选

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精选

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精选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规划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一个良好的养老保险规划可以确保我们在退休后享受到稳定的收入和尊严的生活。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个养老保险规划案例,帮助您更好的理解和制定自己的养老保险规划。

案例一:寿险与养老保险的结合李先生是一位45岁的企业主,他意识到自己需要一个全面的养老保险规划来确保退休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他决定购买寿险和养老保险来达到自己的目标。

首先,李先生购买了一份寿险,以确保自己在意外情况下能够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随后,他选择了一份年金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一部分。

李先生每年向这份年金保险缴纳保费,以积累足够的资金,退休后每月获得一定的固定养老金。

这样,李先生既保障了家庭的经济安全,又确保了自己在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案例二:投资型养老保险规划张女士是一位30岁的白领,她希望通过养老保险规划,为自己的未来创造更多的财富。

她选择了投资型养老保险来实现这一目标。

张女士每月向投资型养老保险缴纳保费,保费中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费,另一部分作为投资额度。

投资型养老保险将保费投资于不同的金融产品中,如股票、基金等,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

这样在退休之前,张女士的保单价值将会逐渐增加,为她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案例三:养老保险与公积金的结合王先生是一位35岁的公务员,他决定将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结合起来进行规划。

他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在经济上更好地保障自己的退休生活。

王先生每月从工资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并将其与公积金账户进行挂钩。

这样一来,他既积累了养老保险的资金,又享受了公积金的利息。

此外,王先生还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补贴,进一步增加养老收入。

结语以上是几个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的简要介绍。

每个人的养老保险规划都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重要的是要早做准备,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和财务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养老保险方案,确保自己在退休后能够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享受美好的晚年生活。

养老保险诈骗案例分析:骗领养老金

养老保险诈骗案例分析:骗领养老金

养老保险诈骗案例分析:骗领养老金标题:养老保险诈骗案例分析:骗领养老金案例介绍:2010年05月15日,某市公安局接到了一起养老保险诈骗案件的报警电话。

报案人陈先生称,他发现自己的母亲朱女士长期在领取养老金,而她却早在2007年就去世了。

该案一经立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了一个名为李晓的年轻男子与此案有关。

据调查,李晓在2006年成功冒充朱女士的亲属办理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那时起每个月领取了朱女士应享受的养老金。

案发之初,由于李晓谨慎小心,没有留下太多破绽,因此案件得以长期隐藏。

然而,经过进一步的审查和调查,一些关键的证据被发现,迅速导致了李晓的落网。

2010年11月20日,专案组获得了一份律师事务所的文件,文件详细记录了朱女士的财产继承过程,在其中有一个重要的指示:朱女士的唯一继承人是她已故的儿子陈先生。

断案之后,李晓不能再逃避法律的制裁。

2011年03月,李晓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正式逮捕。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揭示了养老保险领域中的诈骗问题。

养老保险是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然而,不法分子却利用了其不完善的管理机制进行了欺诈行为。

在该案中,李晓成功利用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漏洞,长时间骗取了他本不应该领取的养老金。

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建立更加严密的审核制度,及时核实养老金领取人的身份信息,或许能够避免此类诈骗行为的发生。

此外,该案揭示了案件调查中律师职责的重要性。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机构,凭借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为维护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律师们应当通过积极协助调查和提供有效的证据,推动案件的侦破和公正审判。

针对这一类似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加大对养老保险领域的监管,提升员工的培训水平,提高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安全和尊严。

总结:这起养老保险诈骗案既暴露了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展现了法律和律师在社会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培训水平,我们有望防止和打击类似的诈骗行为,为老年人的幸福晚年保驾护航。

农村养老保险案例1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案例1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案例1分析农村养老保险案例是一个在江苏省县推行的养老保险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全面且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该项目的实施方案是通过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为参保农民提供养老金和养老服务。

首先,该项目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难题。

由于传统的养老模式主要依靠儿女的赡养,但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失和经济转型,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面临养老无依的困境。

这一项目的实施使得农村老年人可以依靠个人缴费和政府的补贴获得一定的养老金,从而解决了养老经济问题。

其次,该项目还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居民缴费和政府的财政补贴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形成资金池,通过投资运作,增加基金的收益。

这些收益一方面用于支付养老金,另一方面又可以用于支持农村产业发展。

例如,该案例中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收益投入到了农村产业项目,如村级合作社、农村电商等,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然而,该项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可能受到市场波动和经济因素的影响,风险较大。

其次,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确定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来说可能会增加经济负担。

最后,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目前仍有一部分农村老年人无法享受到相关保障和服务。

综上所述,农村养老保险案例在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提升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然而,在养老基金管理、缴费政策制定和服务提供等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持续的探索和,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覆盖面,才能更好地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案例1

社会保险案例1

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应该怎么办于某等6人是某私营企业1998年5月招用的农民工,经过几年的培训和锻炼,他们很快成了厂里的技术骨干.2001年6月,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自2004年5月开始,于某等人多次与老板协商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事宜.老板总是以制造厂是私营企业,他们又都是农民工,以及劳动合同上没有要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为由,拒绝他们提出的要求.2005年2月28日,于某等6人在经再次与雇主协商未果后,以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雇主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并于次日离厂,到另一家同行业工厂工作.于某等6名技术骨干辞职离厂后,该厂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雇主非常着急,亲自去找于某等人,要求他们回厂上班,但由于社会保险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于某等人均表示决不回厂.为此,该雇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于某等人回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每人需向厂方交纳违约金5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后,依法开庭仲裁.庭审时,申诉人陈述了自己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并特别强调,于某等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离职,属违约行为,应当向厂方交纳违约金.同时,由于他们擅自离职,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成,也影响了整个企业的生产,直接造成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某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某等人辩称,我们年轻时能出力挣钱吃饭,老了以后谁来养活我们这当然要靠社会保险;况且,国家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为此,我们多次与企业协商,老板都拒绝了我们的合理要求,为了解决后顾之忧,将来老有所养,我们只能辞职另谋职业,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同时,于谋等人还提出反诉,要求申述人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1,于某等6人能不能提出反诉2,于某等6人需要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吗3,于某等6人的反诉理由成立吗4,于某等6人的辞职行为是违法的吗5,私营企业是否应参加社会保险6,申诉人提出的理由正确吗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裁决8,你知道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是什么吗9,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社会保险案例2商业保险能代替社会保险吗张先生2005年8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并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半年以后,公司决定与他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这时,张先生提出要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老板说公司将给予特殊的待遇——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张先生不愿意与公司闹僵,又不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自己如何既能保住现有的工作,又能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缴费手续问题:1,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2,公司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3,怎样看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4,本案适用什么法律5,张先生应该怎么办6,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劳动合同中约定违法超时加班有效吗某制衣厂2002年因扩大再生产,招收了一批外地农民工,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提出两种工作时间让职工自己挑选:一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8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是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为了增加工资收入,有30名农民工选择了第一种工作时间,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两个多月后,邱某等3名女工因年龄小,体力差,身体支撑不住,提出不愿意工作12小时,也不要加班工资.但厂方以加班是协商后职工都同意的,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若每天不工作12小时,就应当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邱某等3人不愿意加班,每人就必须支付1500元违约金.邱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1,邱某等3人需要支付1500元违约金吗2,邱某等3人不愿意加班违反合同吗3,加班是强制还是自愿加班有时间限制吗4,本案的劳动合同有效吗5,本案适用那些法律6,本案的仲裁结果会怎样社会保险案例4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2001年6月,张某等三人到某公司应聘,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公司将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300元.张某等人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有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1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1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张某等人及其他情况相同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问题:1,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2,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等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4,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5经理只给单位部分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违法吗王经理是一家城镇私营企业的老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后,他指示人事部门给8个部门经理办理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统筹的手续,而对其他30名职工却未办理参保手续.当其他职工就此问题提出异议时,王经理回答,今年就办这几个人的.大家好好干,等明年公司效益更好些,再给其他人办理参保手续.问题:王经理这样做对吗其他职工应采取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6企业在职工病假期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吗王某是某服装加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9月因心脏病请假了一年(至2000年8月).2001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发现该厂从1999年9月至2000年8月一年时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厂所持理由是:王某在这一年生病住院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王某则认为,因病住院是事实,但经过厂方批准.因病暂时不能劳动是万不得已的事和不劳动是两码事,应当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剥夺职工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是违法的.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秉公执法,裁决该服装加工厂补缴其一年的社会保险费.问题:1,企业能够以王某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为由,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吗2,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怎样裁决3,不能劳动和不劳动是一回事吗4,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7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发给个人某铁路建工集团公司招用了不少农民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希望把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发给个人.因此,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打算把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农民工工资20%的社保费和工资一起发给本人,由本人自愿去办理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列入约定条款,认为这样不但省事,而且受农民工欢迎.问题:该公司的做法正确吗农民工能否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能否当作单位福利发放给个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8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费用强迫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对吗李某是某企业合同制工人,合同期10年.2003年2月该企业在没有和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扣除40元作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李某认为自己的月工资本来就不多,家庭人口多负担重,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要求企业退还所扣40月工资.该企业则认为李某合同期限长,企业为其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多,拒绝退还所扣工资,并从当年3月份的工资中继续扣除,引起李某强烈不满,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退还所扣工资.问题: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费用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有法律根据吗我国目前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怎样实施的什么是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怎样裁决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9用停缴养老保险费处罚职工对吗王某是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员,2000年1月与该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2005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商定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转移劳动关系手续时,王某发现该公司只为自己缴纳了四年半养老保险费.在查询时该公司称王某2002年6月17日工作中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的同时,还决定停缴其半年养老保险费.王某则提出,自己在工作中虽有过错,但已受到行政处分,并给予了公司部分赔偿,不应再停缴其养老保险费.而公司现领导以这个决定是原领导作出的为由,不予纠正.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半年的养老保险费.问题:该企业用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做法处罚职工有法律依据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怎样裁决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10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3年6月张某被某运输公司录用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03年9月23日,张某患病住院.经医院治疗一个月仍未痊愈.张某住院期间,运输公司停发了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指什么试用期的劳动者是不是正式职工试用期间劳动者应享受哪些待遇该企业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正确吗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11高薪可否取代社会保险待遇某博士毕业生2001年3月受聘于北京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开放工作,担任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告诉他,董事会给他定的月工资为1·8万元.但工资之外没有其他福利待遇,医药费,养老保险都由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虽然其考虑过万一患了大病或者年老后的问题,但又想自己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又什么大病,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尚早,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于是就在聘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为了解决后顾之忧,他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份养老保险.感觉踏实多了.2003年10月,由于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时,他想起当初董事长所说,因给他高薪而不再为他办理养老社会保险的约定,感到十分茫然.问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有什么区别高薪可否取代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员工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就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吗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12有了基本医疗保险还要参加商业补充保险吗钱女士是某企业的员工,2002年1月份单位要参加某保险公司的城镇职工门急诊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每位员工缴纳了250元的保险费,并要求每位员工缴纳剩余的50元保险费.钱女士产生了些迷惑:去年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每月扣了一定的保险费,为什么还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呢在一次同事间的聊天中,她谈及了此事,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谈出了各自的看法,还真有不少同事都有钱女士同样的困惑.可几个月后小王的一场重病让大家认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必不可少,但是大病重病更需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化解职工风险,分担职工负担.钱女士和同事的困惑消除了.问题:单位的做法正确吗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区别吗在日常生活中怎样化解医疗风险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社会保险案例13她工作中发病能按视同工伤处理吗某单位女职工孔某和同事一起在发货搬运时感到头晕,便回办公室休息,约1小时后,同事们送货回来发现孔某趴在桌上,桌面有呕吐物,呼其无反映.及时拨打"120"送医院抢救,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病历记载:"患者在无明显诱因下突然出现神志不清,伴恶心呕吐,四肢抽搐."孔某出院时右侧肢体偏瘫,肌力2级左右.问题:孔某能否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社会保险案例14探亲回单位途中因交通事故受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某职工春节回家探亲返程时,因春运紧张,多次未能搭坐上客车,单位要其提供一份档案材料,打手机催他返回上班,该职工便骑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一辆四轮拖拉机横穿公路与其相撞后驾车逃逸,该职工经抢救无效死亡.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当地劳动部门认为该职工是在法定节假日后返回单位途中遇到车祸,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问题:探亲回单位的路途和上下班路途是一回事吗当地劳动部门的认定正确吗社会保险案例15职工加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赵某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4年"十一"长假期间,公司安排其于十月一日加班一天.十月一日,赵某驱车赶往公司上班,途中由于赵某所驾驶汽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被送往医院作了截肢手术.交通部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赵某不承担责任.由于是在节日加班途中发生的伤害,赵某所在单位遂就能否认定赵某为工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咨询.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赵某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劳动保障部门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了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问题: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吗加班路途和上下班路途是一回事吗社会保险案例16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吗2002年12月4日,某机械厂职工苏某以企业安全卫生条件差,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致使其患上职业病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关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苏某所从事工作的某机械厂空压机房安装着两台较大功率的空压机昼夜运转震耳欲聋,厂房低矮狭窄,工作环节较恶劣.厂方强调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一直未安装消音装置,也没有建造隔音休息室,改善工作条件.苏某等三名工人长期在强烈的噪音环境中工作,经仲裁机关约请技术部门现场鉴定,厂房内的噪音已大大超过人们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苏某等三名工人到空压机房工作前均身体强壮,但连续工作两年多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心跳过速,其中苏某心律不齐,经医院诊断确认已患有明显的心脏病和噪音性耳聋.经职业病防治所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因工作环境恶劣,其患病确认为职业病.仲裁机关认为,某机械厂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未能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未能对劳动场所采取有效的防噪保护措施,致使职工患职业病.经调解,该厂同意执行限期整改的指令,空压机房停产两个月安装消音装置和建造隔音休息室后恢复生产.苏某由于工作原因患上心脏病和因噪音导致耳聋的有关职业病保险待遇由该企业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问题:厂方强调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不改善工作条件的做法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苏某等人的职业病保险待遇应由该企业承担吗社会保险案例17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每年都有大量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廖军(化名)系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1班学生,2003年9月,经学校安排推荐,他到市内某汽运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12月26日下午,廖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何林倒车时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03年12月30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军受伤属工伤性质.2004年7月27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军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23日,廖军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2004年11月4日,廖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实习单位,撞伤他的司机及学校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417.40元.法庭辩论三被告均称不担责任在庭审中,汽运公司辩称,汽运公司对于廖军的受伤没有过错,何林倒车符合操作规范,廖军受伤是因其违反作业规则,横穿试车道所致,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廖军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而廖军所在的交通学校未尽到实习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义务,应就廖军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交通学校认为,学校与廖军间存有教育合同关系,而本案系侵权诉讼,交通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故学校并非赔偿义务人.而撞伤廖军的司机何林认为,自己作为汽运公司的职工,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廖军的人身损害,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伤者不享受工伤待遇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军系交通学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运四分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廖军与汽运四分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廖军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因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汽运公司向廖军偿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2762.81元.以案说法此案具有示范作用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在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又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此案的判决具有示范作用和现实意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案例18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案例:2004年元月24日16时20分许,某公司职工张某向领导请假后离开公司,和朋友李某一起到与回家方向相反的"姐妹美容店"理发.之后,二人又购买了水果,然后张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李某驾驶,自己也未戴安全头盔.17时10分左右,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6日,张某的父亲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问题:张某能认定为工伤吗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规定社会保险案例19职工吃饭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张某为A市某加工厂一名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实行倒班制.2005年2月的一天,张某的上班时间为16点至24点.晚上20点时,张某在做完一批产品后,感到有些饿,于是想骑自行车到外边吃点饭(该厂对其工作人员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吃饭时间,也未设专门的食堂).张某刚走到工厂存自行车处,由于地面比较滑,不慎摔倒致左手受伤,摔伤后因左手不能动弹,无法骑车,未出去吃饭而返回工厂,继续坚持工作,直到下班后才离开工作场所前去医院检查诊治.2005年3月,张某向A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A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张某离开工作岗位到外面吃饭,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受伤,与工作或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认定张某受伤为非因工受伤.2005年4月,张某不服A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特殊的工作时间出去吃饭,应属于因工作受伤.问题你认为哪个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怎样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养老保险案例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案例描述】“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社保缴纳10大案例

社保缴纳10大案例

1.单位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吗?【案例】 2005年1月29日,魏小姐与思莱公司签订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2400元、保密费600元等部分构成,月薪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

2006年7月10日,思莱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

2006年9月7日,魏小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7000元的基数补缴自己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于同年12月11日裁决,公司为魏小姐补缴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24480元(包括魏小姐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5610元)。

魏小姐不服裁决,于当月25日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称自己2005年每月收入为7000元,2006年增至75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签收制度,据此要求公司依法按每月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为魏小姐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51513.1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魏小姐将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11805.1元交给公司。

【说法】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举个例子,某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他从2010年4月起的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550元,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1850元。

需注意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0年4月起上限为1069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0年4月起下限为2140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高端养老保险方案案例集锦

高端养老保险方案案例集锦

高端养老保险方案案例集锦随着社会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凸显,高端养老保险变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满足高净值客户对于养老保险的需求,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一系列高端养老保险方案。

本文将介绍几个成功的高端养老保险方案案例,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

案例一:保险资产管理结合养老保险银行A与保险公司B合作,共同推出了一款高端养老保险方案。

这个方案将保险资产管理与养老保险结合,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和养老保障服务。

客户在购买养老保险的同时,也能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将个人财富最大化。

案例二:个性化定制养老保险方案保险公司C推出了一款高端养老保险方案,与客户深度沟通后,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养老保险计划。

这个方案注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通过灵活的产品设计和理财策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灵活可调整的养老保障。

案例三:海外养老保险方案中国富裕人士越来越关注国际化养老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D在海外市场推出了一款高端养老保险方案,旨在满足客户对于全球化保障的需求。

该方案不仅覆盖了海外医疗保险和养老金计划,还提供了全球范围内的综合金融服务,为客户打造了一个全方位的养老保障平台。

案例四:养老保险+互联网保险公司E结合互联网技术,推出了一款高端养老保险方案。

客户可以通过手机App随时了解保险账户信息、进行投保和理赔操作,并享受到一站式的在线咨询和客户服务。

这个方案打破了传统保险行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方便客户随时随地管理自己的养老保险。

案例五:寿险与养老保险结合保险公司F结合寿险与养老保险,推出了一款高端综合保险方案。

这个方案不仅提供了寿险保障,还提供了灵活性较高的养老保险计划。

客户可以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通过灵活的投资和理财方式,积累养老金,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充足资金支持。

结语以上是几个成功的高端养老保险方案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保险行业在高端养老保险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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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案例1:材料1:62岁老人的尴尬——我的养老金在哪里?案情简介:2004年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金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判我败诉。

我在哪里能领到养老金呢?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休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及时缴费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1962年起他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为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到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的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了争取自己晚年的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未能解决问题。

2002年5月,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费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码。

皮球又被踢回深圳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

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交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只能把该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

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

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呢”?”深圳市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总该承认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答复:1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其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

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记得自己当时的喜悦心情,”我以为有了劳动保障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

”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

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

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领我的养老金呢?”2004年3月29日,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同时,他还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庭,他认为”当年人才中心和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有代办养老保险的规定。

但10年来,该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在深圳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该中心对他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蒋乃群要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劳保局立即为他办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同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4月,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6月9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另外,记者调查得知,蒋乃群是高级工程师,20世纪80年代是南京汽车制造厂常驻意大利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引进项目;2000年,作为中方首席设计师,负责上海APEC会议主会场的照明工程。

现在,由于退休养老没有解决,他不得不继续工作,2003年全年长期出差。

就这样还要到北京上访,身体受损很大。

谁不想有个安详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还是老无所养啊!——摘自:南方周末 2004年7月1日材料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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