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61号令1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3年6月30日生效日期2023年8月1日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责任等,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内容分发服务、域名解析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的单位;(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相关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活动,涉及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单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或者服务的单位;(五)其他需要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标准(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互联网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干扰或者破坏;(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五)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网络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损害、丢失或者泄露;(七)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或者隐患;(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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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四)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五)开展警务宣传教育(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维护社会治安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打击邪教活动的工作。
第三章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劳动教养、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章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第六章警务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务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二:公安机关督办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公安机关案件报告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等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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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61号令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规范管理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的通知》为规范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公安机关的防范和治安维稳工作,现就办公用房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分局、交警等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及使用。
二、办公用房管理要求1.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充分利用。
2.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公用房利用计划。
3.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自行改建或拆除房屋结构。
4. 建设新办公用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并有关单位应当确保房屋的安全、环保、节能等。
5.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涉及出租、评估、维修、保险等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维修、翻新、改造和升级,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持续优化。
7. 公安部门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健全保安制度,确保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本地区的公安部门办公用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四、附则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 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等具体名称及标准的注释详见下表:名称注释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法实施条例,2009年9月8日国务院令第544号发布,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公共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50152-2013,2013年5月1日实施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复的《院办发〔1998〕26号》公安机关安全防范和治安安保设施标准,pub 2012-09-01本通知如有问题,请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反馈,以便及时修改。
谢谢合作。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细化国家公务员法中公用房管理的政策细则,以确保行政机关公用房管理得到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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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公安部61号令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案件、行动和执行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安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2. 《公安部61号令执行细则》3. 相关案件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及国家安全:包括危害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恐怖活动等行为。
2. 社会治安秩序:指社会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和频率,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3. 公安机关: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机关。
4. 工作机制:指公安机关在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组织和工作安排。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人力不足:加强公安机关人才培养和引进外部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技术更新: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破案和防范能力。
3. 社会压力增大: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人民安全感不够: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巡逻和巡查工作,增加警力投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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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务人民群众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同时,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执法执纪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与国家安全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协作联动,形成统一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工作合力。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五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建立健全处罚录入、信息公开和信访举报等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并于受理申请后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应当记录,由听证人签名。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罚款人、被没收财物人、被责令停产停业人、被吊销执照人等,要监督其履行处罚决定。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实施矫正措施,依法予以教育、帮助和改造。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实施矫正措施时,应当尊重被矫正人的人权,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社会支持,促进被矫正人的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矫正决定,并书面告知被矫正人。
被矫正人不服矫正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治安防范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人群特点和侦查工作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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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平安责任第六条单元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划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1(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齐备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展开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练训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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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公安部下设的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并负责统筹协调,互相配合。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依法行使公安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2. 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工作;3. 组织开展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4. 组织开展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5. 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6. 组织开展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7. 组织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8. 组织开展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目标的保卫工作;9.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设置及职责划分表附件二:公安部下设机构具体职责附件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解释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的法律。
2. 公共安全:指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
3. 社会治安:指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公众安全的状态。
4. 维护交通秩序:指管理和调节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5. 国家安全:指国家政权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完整的安全。
6. 突发事件:指突发的、意外的、蓦地发生的事件。
附注:以上注释仅为法律名词的常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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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简答)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严禁下列行为:(选择题)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简答)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