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61号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23年6月30日生效日期2023年8月1日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责任等,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内容分发服务、域名解析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服务的单位;(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相关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活动,涉及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单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或者服务的单位;(五)其他需要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标准(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互联网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入侵、干扰或者破坏;(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五)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网络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重要数据或者重要信息系统的损害、丢失或者泄露;(七)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互联网安全技术产品或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或者隐患;(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行为。
公安部61号令

《机关,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的。
由2001年10月19日的公安部长执行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律,法规),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淘汰相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逐步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并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消防安全的第六单位应当执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和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并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组织保障;
(四)逐步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体系和确保消防安全的作业程序;
(五)组织消防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的实施,及时处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消防应急疏散计划,并进行演练。
需要培训课件(公安部61号令)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2001年11 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 号发布,2002年5月1 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章48条。 是单位实行消防安全 管理的法律依据。
2
3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1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 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 整;
依据公安部61号令第18条规定,单位消防安 全制度确定了十二项内容,具体如下:
12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控制室)值班;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0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6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7条)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法律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申请使用涉嫌法律纠纷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文件,提交公安机关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核准使用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
1、社会组织法律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指符合法律法规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独立经济实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法人。
2、商标:指以图形、文字、数字、字母、颜色组合等方式,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任何符号。
3、专利:是指国家依法授予的在一定时间内,对发明的使用、生产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生产,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授权他人使用、生产的专有权利。
4、著作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著作享有的权利。
二、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知识产权:是指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2、社会组织:是指在国家政治、社会、经济活动中以非营利为
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
3、企业法人:是指由法律授权而设立的在公共利益下经营经济
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4、法人独立经济实体:指法人独立运作,享有收益、独立承担
损失的经济实体。
,本文档主要是规范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法人在涉嫌法律纠
纷的知识产权使用方面的行为,旨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申
请人在使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应当如实申报,并
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需要培训课件(公安部61号令)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第7条)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 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 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 整;
5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第6条)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

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程序(一)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二)立案、取证等的规定,如何取证、记录、保存,以及取证时的权利、义务和执法用具等;(三)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如何询问、讯问、调查、突击检查等程序,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四)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确定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如何申请复议、诉讼等及其程序等;(五)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
三、执法责任和权利(一)规定了主管领导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禁止;(二)规定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权利,如查阅、复制、调查、讯问等;(三)明确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证人等的关系,以及执法人员对物证、文证、人证等的处理方式;(四)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督查检查和奖惩制度(一)建立督查检查制度,保证执法人员的合法行为和职务履行;(二)针对不当行为及失职失责行为的奖惩制度。
注释:1. 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告知检举人、举报人、投诉人有关处理结果。
2. 立案、取证等的规定:立案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取证时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地记录和保存有关资料。
3. 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询问、讯问须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文明性、公正性,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适度,确保惩治违法的同时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
5. 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经依法审查后定罪量刑。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了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三)执行治安管理处罚(四)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五)开展警务宣传教育(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维护社会治安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打击邪教活动的工作。
第三章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劳动教养、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跨国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章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和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必要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协助其他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第六章警务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务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本附件二:公安机关督办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公安机关案件报告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等各项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