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是一份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该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解释:1. 被保险人:本条款中被保险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个人或企业,即经营活动中的个人或法人。
2. 保险责任:本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经营活动而对第三方产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件。
3. 保险金额:本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一次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4. 免赔额:本条款规定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公司开始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免赔额。
5. 责任限制: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定类别的事故或者某些特定的责任行为可能不予承保。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赔偿金额进行限制。
6.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的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性质和风险程度。
7. 终止合同:本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况。
8.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需要索赔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和信息。
保险公司会根据索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来确定是否赔付。
9. 争议解决:本条款规定,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请注意,以上是对于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的一般概括解释,具体的保险条款和解释应以实际购买的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
美亚财险专业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业责任保险专业人员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职业责任保险专业人员保险费,本公司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投保人向本公司鉴于投保人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第一条承保范围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提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报告给本公司本公司的赔偿请求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1. 专业责任本公司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其失职行为失职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赔偿金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2. 知识产权本公司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3. 名誉侵权本公司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由于名誉侵权名誉侵权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赔偿金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4.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本公司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由于任何雇员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赔偿请求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项保障不承保该欺诈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不诚实行为的实施者。
5. 抗辩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对本保险或扩展保障项下可能予以理赔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进行抗辩。
本公司本公司将支付因该赔偿请求赔偿请求而发生的抗辩费用抗辩费用。
除非不当行为不当行为首次发生在追溯日追溯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完全是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否则本公司本公司对损失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1. 调查出庭费用本公司本公司应为下述人员支付调查调查的出庭费用出庭费用。
若下列人员被要求出庭时,抗辩费用将包括以下每日补偿金额:(1)符合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定义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每天人民币2,500元(2)任何雇员雇员:每天人民币1,250元本公司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再扣除免赔额免赔额。
2. 文件丢失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本公司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由于第三方第三方的文件文件发生损坏、毁损、丢失、失真、删除或误置所导致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员的管理,提高保险公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第四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4. 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5.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1. 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2. 考试合格者,由考试机构颁发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3.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换发。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1.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保险公估业务;2. 收集、核实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3. 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4. 协助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务;5. 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6.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涉嫌欺诈、虚假报告;2. 收受贿赂、回扣;3.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4. 损害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5. 从事与保险公估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管理第八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加入保险公估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 保险公估人员继续教育制度;3. 保险公估人员诚信档案制度;4. 保险公估人员投诉处理制度;5. 保险公估人员奖惩制度。
第十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国内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国内公众责任险条款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于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保险公估人岗位职责

保险公估人岗位职责保险公估人是指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进行沟通和协商的中介人。
他们的工作主要涉及到保险理赔、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解释等方面。
以下是保险公估人的相关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参考:1. 理赔处理:保险公估人负责协助投保人进行理赔申请的准备,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他们会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确保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保险公估人还会协助投保人进行对赔偿金额的谈判以及争议解决。
2. 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会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保险承保的条件和保费。
他们会考虑投保人的个人情况、财务状况、所购买保险的种类和金额等因素,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方案。
3. 保险咨询:作为保险的专业人士,保险公估人会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他们会解答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疑问,帮助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并提供购买保险的建议。
4. 合同解释:保险公估人会帮助投保人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他们会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确保投保人对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有清楚的认识。
5. 理财规划:在投保人需要进行财务规划和风险管理时,保险公估人也会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支持。
他们会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目标,制定适合的理财规划,包括投资规划、退休计划、教育金计划等方面。
6. 客户服务:作为中介人,保险公估人要与投保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关系。
他们会及时回应投保人的咨询和问题,并提供满意的服务。
保险公估人还会与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联系,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7. 营销推广:保险公估人也会参与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工作。
他们会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投保人的需求和市场趋势,以便更好地推动保险产品的销售。
总结起来,保险公估人的职责是通过提供理赔处理、风险评估、保险咨询、合同解释、理财规划、客户服务和营销推广等服务,来帮助投保人获得保险保障和更好的理财规划。
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保险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以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并维护他们的权益。
2024年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

2024年公众责任险条款(199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名称及编号1.1本保险合同名称为“2024年公众责任险”。
1.2本保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3.1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4.1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之日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及免赔额5.1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总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
5.2免赔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6.1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为________________元。
6.2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及协助7.1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2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资料,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索赔及赔偿8.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8.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件:________________(如有)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关键信息有清晰的认识。
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结

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保险经纪人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1.保险经纪人的定义(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015年修正的《保险法》)(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保险经纪人的要求:(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3.对于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要求:(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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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估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被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超越保险监管部门对其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二)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三)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五)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六)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七)自然灾害;(八)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因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导致其亲属的任何损失;(三)本合同生效前已为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经手帐务不清或收支款项不符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五)被保险人破产、清算或无法履行债务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对第三者的诽谤、中伤或泄露其商业机密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有形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八)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九)计算机系统中资料丢失或损坏;(十)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十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二)精神损害赔偿;(十三)间接损失;(十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一条投保人应预估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业务收入,以此计算预收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实际业务收入超过预估业务收入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补交不足的保险费;保险期满后,实际业务收入低于预估业务收入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但保险人实收保险费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
最低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按照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审慎遴选,并在专业技术、职业操守、合规从业等方面做好职业教育,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提出索赔的书面报告和损失项目清单;(二)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三)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四)被保险人和涉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保险公估从业职业资格证书;(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