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精)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感想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取得了显著成效。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有幸亲身参与其中,见证了这一改革历程。
在此,我想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而司法体制改革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
通过改革,我们可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正。
改革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比如,实行员额制改革,让优秀法官脱颖而出;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些改革举措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再次,司法体制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
改革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案件办理周期长、效率低下等问题。
改革后,通过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期限、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等措施,司法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司法体制改革还促进了司法队伍建设。
改革以来,我国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
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选拔了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人才;另一方面,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这些举措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然而,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比如,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阻力;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有待加强,部分司法人员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困难;司法公开、司法监督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深感责任重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在分析了背景介绍,说明了为什么需要进行法院管理体制改革。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讨论了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审判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信息化建设等几个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做法。
在强调了这些改革举措的务实可行性,以及改革对于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性。
并展望了未来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景。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人民法院改革的关注,促进司法体制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司法公信力、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务实可行性、重要性、前景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司法公信力、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加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需要全面深化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探索新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2. 正文2.1 加强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独立是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干扰。
在实践中,要加强司法独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的司法任免制度是确保司法独立的前提。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有序的程序选拔和任命法官,才能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要避免政治干预和权力干涉,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提升司法独立的重要途径。
法官是司法独立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廉洁。
简论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几点思考

简论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几点思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司法体制建设与改革的实践探索创新从未止步,历届政府对于司法体制改革都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以及机制创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更是将司法体制改革上升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党的十八大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战略高度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了阐述。
经过历届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司法体制建设与改革成绩斐然,目前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体制。
然而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是一项难度大的系统性工程,回顾以往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多的停留在机制层面,司法体制深层次矛盾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这导致司法体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依然存在诸多的不匹配,严重的拖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将会进入深水区,改革难度以及改革阻力都是前所未有,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于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带来有益探索,促进事发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迫切性司法体制作为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司法体制建设起步晚,同时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可以供借鉴套用,因此目前司法体制建设中存在各种问题在所难免。
然而随着的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不断显露,成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阻力,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性愈加彰显。
(一)推动经济体制完善的必然要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转变,经济基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生产关系、要素配置机制、生产方式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出现了革命性的变化。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范文最新推荐------------------------------------------------------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即使裁判是具体的审判人员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个人意志的色彩,但这种“个人”意志的形成是有前提的,即符合国家的意志,体现社会道德的需要,同时是理性的,具体的科学要求。
因此,一切的改革的举措,最终目的要落根于个人,即具体的审判人员。
这是决定因素。
要使这最终的决定因素发挥其作用,必须有一套系统的体制上来保障,而制定这样一套保障体系,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
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领导体系法院现有的领导体系,就其本质仍是地方行政式的领导。
各级地方法院产生,取决于各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院的人事也须受当地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制约。
在党组织方面,法院受地方党组织的领导。
由于多方面因素,这种领导体系,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对地方上的某些因素而左顾右盼,瞻前顾后,从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这个问题积存已久,但一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越积越深。
这也是制约法院改革的根本因素之一,这个问题不首先解决好,法院的改革也难以完成。
因此法院的改革首先要从外部领导体系入手,只有革除外部领导体系控制着法院内部领导体系地格局,才能真正有益于法院的改革。
1 / 10从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来看,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放权的问题,而应当解决好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地问题并用制度化甚至法律化地固定下来,形成保障体系。
如何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改革地本质问题。
目前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浓厚的首长负责制的现象,这样就无益于发挥一班人和审判人员的作用,也就无益于公正裁判目标的实现。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我国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合理科学的司法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优良的人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体制中暴露出的弊端、法院审判权难以落实的现实呼唤着司法改革。
如何进行司法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
一、对法院体制进行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的原则(一)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即指法院,司法独立即是法院的独立.而在我国,对司法机关指何部门,虽有不同的看法和适用范围,但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改革不仅指法院体制的改革,也包含检察院体制等改革。
但司法裁决的最终性、强制性、公正性是法治国家的属性,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法院体制改革,对司法改革而言似乎意义更为重大。
这里的法院体制改革指涉及法院体制的一切司法改革。
它并不仅是法院系统就司法适用程序、管理制度的改革,它还涉及立法和司法等方面。
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实现审判权独立的目的而对司法程序的模式、活动方式、审判机关与其它机关相互关系、职能等的改造和保障,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二)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能离开宪法而进行。
1、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论是属于立法或司法活动,都离不开我国宪法的规范与指导。
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而确立的,因此改革首先是依宪法改革,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任何涉及法院体制改革的立法、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若经司法实践证明,为保障审判权的实现而对法院体制进行更新、发展,需要宪法随着发展而变化,那么可以通过宪法变迁的方式,使司法改革符合宪法和法律。
2、我国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的原则,使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在我国的现行宪法和法律中,也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中央民族大学级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社会调查研究报告题目:学号:姓名:工作单位:研究主题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实践地点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时间指导教师李培广正文主体(正文主体包括调查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结论和体会。
5号仿宋体,2000字左右,不够可加页)一、调查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调查过程首先,笔者根据此次的研究问题制作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访谈提纲。
其次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或者面谈,访问时间品均为40分钟。
在与每位访谈对象进行初步的交谈后我们就开始按照提纲进行深入细致的访谈,同时也有灵活的根据被访者的需要转换问题,并进相关记录。
随后,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反复的整理和分析,结合前认得出的研究结论形成了此次的研究报告。
三、发现问题(一)司法权地方化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问题与对策和举措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问题与对策和举措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问题与对策和举措我院法庭审判执行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案多人少问题。
我院5个法庭现有在编干警15人,目前只有***法庭为三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配置,***法庭、***法庭三名审判员,***法庭两名审判员,***法庭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
***、***法庭、***法庭均需借助人民陪审员才能组成合议庭。
法庭要承担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及送达等全过程,并且每个法庭年诉讼、执行案件在350件以上,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
今年我院根据省法院统一部署进行司法改革,法官实行员额制,业务部门法官只能有31人,而现在业务部门工作实有40人,司法改革后法庭法官势必要抽回一部分回院里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法庭案多人少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由于编制限制,法庭无法配备司法警察,法庭保卫工作只能由聘用制司机等人兼任,法院安全工作无法保障。
另外在执行工作中,如果遇到有反抗的当事人或者有几个亲友围攻的情况,现有法官和书记员也无应付能力。
造成案多人少矛盾的原因主要有:1、人员不能及时得到补充。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招录工作人员时除法警职位外不允许限制性别,能考到我院的公务员近几年来又基本都是女生,由于女干警在农村法庭住宿不方便无法分配到法庭工作,年级较大的同志院里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又把他们调回院里工作,所以法庭工作人员一直补充不上。
2、招录人员留不住。
近几年招录的干警大部分都不是大安本地生源,法庭工作条件相对于院里要坚苦很多,并且周末经常需要加班,很多年轻干警无法安心在法庭工作,2012年以来法庭有5人通过遴选、调转等方式离开法院。
建议:1、现有人员编制依据还是2002年三定方案,已经不能满足现在工作需要,希望上级部门能为我院增加人员编制。
2、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增加本地生源限制和男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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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关键词: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制度内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
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
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
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
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
[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
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
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
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2]运用邓小平同志分析问题的方法来看待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就会认识到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和一些法官违法犯罪,固然是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对此决不可丝毫掉以轻心,但从根本上全局上说,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多种弊端,造成司法权弱化,乃是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成为普遍性社会问题的制度原因。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深刻揭示了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对保证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
笔者认为,从现代法治意义看,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与其他国家相比十分独特的法院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司法权地方化;二是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三是法官的非职业化。
由于存在这些弊端,造成了人民法院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位与实际履行职责的能力严重脱节,使人民法院缺乏必要的公信力和权威,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
要有效解决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权,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机构设置以及工作程序等作新的定位,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实现“用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正因为如此,这种司法体制改革决不是人民法院自身通过审判方式等改革所能实现的,必须在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自上而下地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显然,这种司法体制改革是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体性、全局性的改革。
二、建立保障独立审判的外部制度司法权地方化,指的是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到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的司法分裂现象。
司法权本属国家主权范畴,其主体是国家,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职能部门。
各级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高度服从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遵循的效力。
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而司法权地方化,本质上是司法分裂,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治的统一。
我国存在司法权地方化现象,根源在于我国法院的设置以及法院的人事、财政等始终归属于地方政权。
建国之初,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
当时人民法院仅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1954 年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几经变化,到1982 年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上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但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等归属地方的体制,却一直没有实质的改变。
同时,从1954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建立了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合的法院组织体系,也加强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级地方政权的依附性“,地方人民法院”成了“地方的人民法院”。
这种把各级人民法院归属于地方政权的体制,本身就隐含了司法权地方化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随着改革开放后地方权力的扩大和地方利益的增长,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相当多的地方领导把同级法院看作是自己的下属部门,对司法横加干涉,甚至以地方政策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的执行。
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凡涉及本地企业的诉讼,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以及执行,都必须事先请示当地党政部门同意。
而法院领导虽明知这种规定违背法律,但由于“帽子、票子、房子、车子”都受制于地方而只能服从。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奇怪现象:在我国这样一个最讲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中,司法领域中却存在严重的司法分裂现象。
一个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审理可以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
可以说,司法权地方化是当前许多地方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重要原因。
司法权地方化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在一些西方国家法治进程中也曾出现过,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例如,十三四世纪,诺曼底王朝征服英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权后,面对各地封建领主划地为牢的司法制度,国王建立了王座巡回法院,适用衡平法来解决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美国建国之初,州与州之间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联邦政府一方面建立联邦司法系统,直接受理州际公民之间的纠纷和一些重要纠纷,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运用解释宪法中联邦贸易条款的办法达到了全国法治的统一。
[4]在当前我们普遍对地方保护主义感到束手无策时,上述两个例子给我们的启示是:象美国这样州与州之间司法制度高度独立,天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联邦制国家中,尚且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我国作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是没有理由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
解决我国目前严重存在的因司法权地方化而必然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根本措施是从法律制度上改变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和法院设置体系。
(一)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把地方三级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官作为国家官员,通常是由中央政权任命的。
这在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略有不同。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设立全国性法官委员会,成员由司法部长、宪法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以及一些资深法官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选拔配置法官。
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由该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司法部长任命。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设有最高法院、州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由联邦司法部长任命。
新加坡设最高法院(上诉庭、高庭)和初级法院,无论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还是初级法院的法官,推事、验尸官等,均由总统任命。
美国实行“双轨制”,各州的法官由各州产生,但联邦系统的三级法院的法官,全部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之所以成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强有力的制约杠杆,与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中央政权任命是不可分的。
实践表明,法官作为国家官员是现代法治的必要条件。
原因在于,法官执行的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国家必须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提供人事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实际上是把法官作为“地方官员”看待。
显然,在法官“乌纱帽”掌握在地方政权的情况下,单纯要求法官要有敢于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治统一的勇气是既不现实、也不公平的。
有效的措施是从法律制度上提升法官的地位,使其履行职务时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从理论上说,我国作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法官应由中央政权的某个职能部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使其成为“国家官员”。
但由于我国法官人数太多,全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缺少现实可操作性。
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改革法官制度,大幅度减少法官人数;另一方面,作为过渡,可考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地方三级法院的法官实行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
具体操作程序是:(1)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政法委内设政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选的考核、审查;(2)对拟任法官人选由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提请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3)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发任命书;(4)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法官定期轮岗制和法官逐级遴选制。
这种地方三级法院法官任免权上收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不仅不违背“党管干部”的方针和人民代表大会政体的要求,相反会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对克服司法权地方化和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会有大的效果。
当然,即使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对所属三级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法官的人数仍显太多,有的省目前法官人数达几千人。
但这种改革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第一次任命上,以后走上正常任免程序,工作量并不会太大。
(二)改革法院财政保障体制,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
我国目前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是使司法权受制于各级地方行政权,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构成很大的制约,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二是许多地方财政困难,使法院连起码的办案经费都得不到保障,影响司法权的有效行使;三是一些地方把法院作为创收单位,规定法院每年要向财政上缴一定数量的费用。
一些法院受利益驱动而乱收费、乱罚款,损害了法治的形象。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本都实行对法院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的体制。
国家预算中单列法院经费,国会审议通过后由司法部门逐级下拨。
我国要有效清除司法权地方化的弊端,应借鉴国外的做法。
法院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单列,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法院逐级下拨,真正实行司法机关“吃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