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2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绿色的原则,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供应业务,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供用电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减轻全市用电负荷的紧急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减轻全市用电负荷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穗府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减轻全市用电负荷的紧急通知(穗府办[2008]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期,全国大范围遭遇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导致部分电力设施受损,电力系统受到严重威胁;同时,交通运输受到较严重的影响,煤油运输紧张,造成发电厂出力大幅减少,我省供电缺口激增,呈现电力电量双缺的局面,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和我市已启动电力应急预案。
为共度难关,应对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电力紧张局面,确保全市居民和社会各行业的用电秩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用电、减轻用电负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关单位要做好表率,落实节电措施(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穗单位要带头落实节约用电措施,建立科学的用电制度,按规定采购和使用经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
(二)进行节电管理,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做到人走机停,尽量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待机消耗;控制并减少电热水机的使用;合理使用办公照明,杜绝出现白昼灯、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熄。
(三)做好机关节电计划和改造方案,制定节电目标,落实节电措施,努力实现2008年用电量比2007年减少10%以上,发挥节电表率作用。
二、工业企业要落实错峰用电方案(一)电力严重紧缺期间,除确保生产抗灾和救灾物资重点企业的生产用电需求外,其他各类用电企业都要合理执行错峰用电,坚决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产能过剩、能耗高、污染大的小钢铁、小水泥等淘汰类企业实施限电措施,腾出电力资源,优先保证群众和受灾地区用电。
(二)全市工业企业在错峰用电期间,要特别注意生产安全,服从电网调度指令,严格执行我市工业企业轮休方案。
广州市供用电合同

广州市供用电合同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第四条供电的质量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0.86~0.9±7%0.81~0.85±8%0.80以下±10%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内容解读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内容解读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这个法,必要性在哪里?答:一是原《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不能适应客观需要。
2008年9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政府规章。
但随着我市经济高速发展,用电需求迅猛增长,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电网建设与电力供应的矛盾进一步凸显。
2014年广州全市售电量已达700亿千瓦时,增速位居全省之首,但电网规划、征地拆迁等电网建设领域的难题和供用电领域不断出现新问题,对我市供用电秩序已造成很大影响,如合建变电站、城市综合管沟投入使用等新问题涌现,电网建设与电力供应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为此应及时予以规范,以营造电网建设运行、供用电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是自原《规定》出台后,对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需要对《规定》及时修订,以有效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衔接。
自2008年以来,国家《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对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原《规定》部分条文与上述法规规定不一,需要及时调整与上述法律有效衔接。
总之,我市处于改革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提升电力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能力对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非常必要。
为提高我市的供用电管理水平,加快电力建设,使电力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必要大范围修改《规定》。
鉴于新《规定》对原《规定》大部分内容都已做了修改,本次立法采用立新废旧的模式,即在制定新的《规定》的同时,废止原《规定》。
二、《规定》在加强电网建设方面有什么新规定?答:当前,广州电网建设相对滞后,建设周期长,在广州地区建设110千伏变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平均耗时约4年,深圳平均耗时仅为1.5年。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今年8月29日,各大报刊媒体纷纷报道《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出台的消息,该法规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电,违者将被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个法规的精神,在用水问题上,应作同样理解:供水部门应当确保居民用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正常用水。
故此,这个法规对于强势的物业公司的胡作非为是一个有效的制约,是广大业主、居民的福音。
业主们有理由相信、期待,在该法规的制约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物业公司过去那种随意关水闸、电闸的行为将不再出现。
革命军人三大原则:“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为“官”之道三大禁忌:“错位、缺位、越位。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通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为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香港回归期间和今后本市工农业生产用电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电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二、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广州电力工业局电缆管理所,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三、输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大型车辆行驶或吊车、吊机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触碰导线、杆塔发生事故。
四、行驶在珠江及其他内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
五、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
六、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行为:(一)在电力高压线路保护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棚架等违章建筑;(二)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三)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四)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五)向高压线抛掷杂物。
八、各用电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本单位的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防止因用电设备发生事故而影响公共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穗价函〔1999〕116号 《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

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穗价函[1999]116号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批复《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请示”(电城电[1999]03号)收悉。
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的摊分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请你司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注意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第四条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
(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城市用电服务公司分摊。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2015年5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网规划与建设,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有序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建立电网建设、电网风险管控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网风险管控、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林业园林、价格、环保、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网专项规划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市发展改革、环保、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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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电与用电
管理规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已经 9月24日市政府第13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以公布,自 9月1日起实行。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
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供电与用电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工商、价格、质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网规划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或者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编制,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外,电力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并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安排变电站、线路走廊等电网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和阻挠电网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建设项目中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地下电力线路以及其它地下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通道。
第九条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变电站时,条件许可的,应当实施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方案。
除因技术和规划原因难以实施外,下列地区新建电力管线应当采取地下埋设方式进行: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华南北路、广汕公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镇区范围内的220千伏电力线路;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行政区域内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以内以及番禺区市桥街、花都区新华街、白云区中心镇范围内的110千伏电力线路。
上述范围内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下地埋设。
第十条电力设施、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动员、补偿、安置等工作,电网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地拆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电网建设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以及其它设施的建设互相妨碍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造成损失的,按照已发生的直接损失或者因调整建设规划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永久用电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规划先行建设配套变电设施,并在售房合同中承诺提供永久用电,明示永久用电容量及报装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直至竣工验收完毕。
第十三条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供电配套工程能够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也能够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工商、经贸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行为,并在重点部位、路段加强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等技防建设,形成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