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4、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 和原料。 5、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 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 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 双手。 6、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 产品卫生的活动。
三、涉水产品监督抽检
(一)涉水产品监督抽检的程序 (二)采样要求 (三)结果处置
(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1、卫生管理体系; 2、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3、建立健全检验制度,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 后方可出厂;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 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 5、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 6、 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要求; 7、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2012年9月23日公布 决定取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共3项21类产品: 第55项 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氯乙 烯、聚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第56项 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 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 (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第57项 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 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四)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涉水产品卫生知识,并进行考 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 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 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3、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 产工作。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监督检测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水卫生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保、质量技监、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宣传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用水意识。
第二章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管理第八条(水质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要求.第九条(预防性卫生审核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在选址、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分别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在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14 其 它 因 索影 响 : 督 员 有 时 为 r完 成 当 天 计 触 的 采 样 任 监 务, 特别 是在 乡下 采 样 时 , 了 赶 时 间 无 论被 监 删 单 位 是 否 已 为
开 始经 营 或 已 消 毒 , 走 到 一 间 技 食 店 就 采 , 样 就 降 低 r餐 每 这 具 台格 率 : 方 面 . 时 个 别 监 督 员 为 了达 到 年 度 考 榜 中对 另 有
13 受 检 验方 法 的影 响 :
2 1 认 真 学 习业 务 知 识 , 格 按 照 国 标 规 定 的 方 洼 进 行 采 样 . 严
检 验 . 采 样 数 量 养 时 间等 如 培 2 2 切 宴 提 高 卫 生 监 督 员 的 思 想 素 质 , 免 只 顾 1 』 或 小 集 避 、、
合 格 率 在 不 同经 营 性 质 、 县城 与 乡镇 、 饮 业 的大 、 、 型 之 餐 中 小 间 都 有 彳 大 的差 异 , 硅 所 . 种 卫 生 状 况 的单 位 采 样 比倒 币 同 , 各 对 总 体 餐 具 台 格 率 的偏 差 影 3 极 大 向
Hale Waihona Puke 其 水 分 不 可 过 多 . 纸 片 不 滴 水 为 宜 . 免 使 纸 片 脱 色 和 营 养 以 戚 份丢 失 而 影 响检 验 结 果 ¨ 。 另 外 贴 纸 片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 】 在 不 能使 纸 片 在 碗 上 移 动 , 以防 无 彤 中 使 接 触 面 积 增 大 而影 响 检 验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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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是针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涉水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涉水产品包括饮用水、游泳池水、温泉水、河湖水等与人们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的水产品。
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涉水产品直接接触人们的身体,如果卫生状况不符合规范,就有可能引发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
因此,制定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对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在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包括生产场所卫生状况、生产设备和工艺条件等。
2. 生产过程的监管:规定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的卫生规范,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储存等环节。
3. 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对于销售涉水产品的商家和使用单位,也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包括产品标识、配送流程、使用环境等。
4. 质量监督和检验要求:对于涉水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制
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涉水产品卫生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确保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符合一定的卫生规范,保障公众的生活和健康安全。
同时,也推动了涉水产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升了消费者对涉水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闽卫监督函〔2020〕151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行政许可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0〕151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生产企业在涉水产品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的不变情况下,申请增加涉水产品规格、型号的,可参照变更事项简化程序办理。
二、国产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更换接触水主要部件(或原材料)供应商,在其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在更换前应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所更换的主要部件或原材料的相关资料、购销合同、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三、同一生产企业申报同一类型涉水产品(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为准),在生产车间布局、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不变的情况下,一年内不重复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生产现场审核的情形除外。
四、试点开展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的生产现场审核,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生产现场审核,提交审核报告。
具体试点方案另行通知。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健全完善监管对象档案资料,改进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Saniatary Standard for Enterprises Related Hygienic Safety Products forDrinking Water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卫监督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卫生部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涉水产品生产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确保产品质量,根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所有直接从事生产、检验、包装、储存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三、卫生要求1. 个人卫生(1)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工作前、工作后、如厕后必须用肥皂或洗手液彻底清洗双手。
(2)工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穿戴与工作无关的衣物。
(3)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吐痰等。
2. 生产场所卫生(1)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3)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等功能分区明确,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安全(1)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进食,如需用餐,应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场所。
(2)工作人员不得将个人物品带入生产区,防止污染产品。
(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原料等应确保安全,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原料。
四、健康管理1.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 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呼吸道疾病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接受隔离治疗。
3.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有害物质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五、培训与教育1. 企业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应接受企业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了解并掌握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六、监督检查1. 企业应设立卫生监督小组,负责对生产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卫生要求得到落实。
2. 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或卫生事故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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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
械及复配消毒剂; (四)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 生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 制度。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 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 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 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 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 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 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报卫生部备案。
堵漏胶
(五)饮水机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二、可用于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的材质
(一) 金属类
1、不锈钢2、铜3、镀锌钢4、普通钢5、铸铁
(二)塑料类
1. 聚氯乙烯类(PVC)2.聚乙烯类(PE)3.聚丙烯类
(PP)4.聚丁烯类(PB)5.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
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 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 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 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
水设备
(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五、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
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
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
胺、硅酸钠(水玻璃);
(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
钙、氧化 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
共 聚物类(ABS)6.尼龙管(PA) 7.聚碳酸酯(用于蓄
水容器)
(三)玻璃钢类
(四)金属与塑料复合类
(五)橡胶类
(六)陶瓷、搪瓷、水泥类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三、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1.树脂(基料部分): 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 3.增塑剂(助剂部分): 4.颜料、填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
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涉水产品的法定概念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附则中关于
涉水产品的法定解释: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
氧化碳;
(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
(四)阻垢剂:磷酸盐、聚磷酸盐;
(五)消毒剂:氯气、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
粉)、二氧化 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
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 酸;ຫໍສະໝຸດ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六、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四、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
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 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 砂、二氧化钛等; (二)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 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三)离子交换树脂 (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违反上款按照第七十三条处罚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其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
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 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 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 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 毒器等; (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安徽省庐江县卫生监督所 缪永 东
涉水产品的概念
法律依据: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序 卫监督发[2006]124号)
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七、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 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 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 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其中: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 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