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
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
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
”(17-18页)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
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关联,但又有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针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分析。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而制定的规则。
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的,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违反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
而道德是社会习惯、伦理道德和道德规范的总称,它通常是以自愿和道义上的约束为主。
法律和道德都追求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标准,但法律更强调强制性和可执行性,而道德更强调自律和内心意愿。
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合和区别。
法律一般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是针对整个社会的普遍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一般是以明确具体的规则和条文形式存在,如刑法、民法等。
而道德则是社会的共同观念和伦理价值,它包含着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和原则,如诚信、仁爱、公正等。
道德内容较为广泛,可以因文化、宗教、习俗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法律和道德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也有一些区别。
法律的制定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由政府或立法机关来制定、修改和废止,在执行上有专门的执法机构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制裁。
而道德则是通过社会的共识和个体的自觉来确立和传承,其执行主体主要是个体的自身良知和行为操守。
法律和道德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影响和互补。
法律可以确保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利益,而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调整法律的不足和局限。
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目标都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互相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在内容、制定和执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又互为补充和影响。
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目标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既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注重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使法律和道德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理学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理学引言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规范,它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道德则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个人或群体对善恶、对错、对义务和责任的判断和行为规范。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法理学的视角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相似之处首先,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
它们都追求社会的和谐与公正,都试图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其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
其次,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表达。
它们通过规定权威机构或公认的道德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法律体现了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意志,是社会权力的具体表达,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点尽管法律与道德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和应用上存在着一些不同。
首先,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规范,适用于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人们。
而道德是个人或群体内心的信念和行为准则,具有更加灵活和个体化的特点。
其次,法律是以制定和实施机构的形式存在,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组织结构。
而道德则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自觉自愿地遵守的准则,缺乏明确的组织和执行机构。
再次,法律一般通过规定的奖罚机制来推动人们的遵守。
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而道德依靠人们的道德自觉和内心的约束力来推动人们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解析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作用关系。
一方面,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保护道德。
法律规范的制定通常是基于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道德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道德观念在社会中的形成和演变往往通过法律的推动和引导。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统一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也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法律与道德的要求可能不一致。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来是法理学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也被公以为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具有全然不合的地址。
从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不合中留给了人们如此一个印象: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而实证主义法学派那么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这几乎已成了法学史熟悉上的一个定论。
但事实上实证主义法学经历了从奥斯丁、凯尔森到哈特再到拉德布鲁赫如此一个进程,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明{眵是在向自然法靠拢的一个进程。
在19世纪以前,由于自然法学在社会上占绝对的统领地位,因此他们所极力主张的道德的合理性是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法律对道德具有依附关系如此的理论学说一直在是社会的主流学说。
可是,当法学慢慢进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后,法律依附于道德这一理论就显现出缺点,给人感觉法律的进展并无独立性可言。
另外,这一学说也开始受到各方面的疑心与批判。
若是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道德的合理性的话,一方面会让人们误以为现今所公布实施的法律都是符合道德、正义的法律,以至于人们只明白遵守而降低对现有法律的疑心力度,无益于法律制度本身的进展与完善;另一方面又会让人们以现有法律不合乎道德为由而拒绝服从遵守,从而致使社会秩序的混乱,乃至显现无政府主义状态。
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而在这些反对的声音当中,最具有阻碍力的当数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对自然法学的进展几乎给予了致命的一击。
一、奥斯丁与凯尔森的“分离学说”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开创人,把康德的法学区分为应然和实然两种类型的法学二元论思想进展到了极端,把真正的法律限定在实在法,而排除其他一切法的存在,为此从只是问法律的本质、正义、道德、理性等应然问题,而全力研究实在法标准。
他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不然就容易产生隐晦无知和困惑。
他以为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只若是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的,确实是有效的。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古至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界的难题。
二者之间既是互相对立又相互统一。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二者间存在联系,其相同点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
关键词:法律;道德;价值法律与道德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在哲学界、法学界甚至在社会科学界一直都是学者们不断研究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它们相辅相成。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它们之间的关系,,发挥这两种资源的配合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法律与道德的内涵1.1法律的定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解决纠纷,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产生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认可并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准则,它的特点在于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全社会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变化着自己的形式,而且紧紧的跟着时代的步伐。
1.2道德的定义道德是一种观念标准,其作用是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正当。
有了道德,人们才能分清什么是善与恶,什么是荣誉与耻辱。
道德对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作用,如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一是道德具有认识作用,它教导人们正确的认识到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和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尽到的义务,在帮助人们树立健全人格的同时,对其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进行正确引导。
从而能够使人们选择正确的生活方式,也能够帮助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是道德具有调节作用,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这个时候道德充当着润滑剂的功能,帮助人们解决矛盾,减少摩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
总的来说,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主要是思想方面的,比如人生目标、生活意义等。
相对来说,法律则是从精神方面约束人们的行为,更加注重对行为的控制。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导言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都以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存在。
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用于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
而道德是一套准则,指导人们评判事物的善恶、对错以及行为的质量。
两者都对社会行为产生影响,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关系。
本文将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探讨和论述。
2. 法律与道德的异同点法律和道德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显著的差异。
首先,法律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律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道德则更多地依赖于个人内心对行为的认同和自我约束。
其次,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主体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而道德则因文化差异而有差异。
最后,法律往往是比较具体的明文规定,而道德是相对抽象的道德原则。
3. 法律与道德的互动关系法律和道德并非完全独立存在,它们在不同层面上相互影响。
一方面,法律往往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
许多法律规定都是基于对道德的考虑和反映,在保护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另一方面,道德观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影响。
法律的规范力可以引导个体的道德行为,通过法律规定和制裁来确保人们的行为符合基本的道德标准。
4. 法律缺失时的道德约束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约束力可能不足以解决问题,道德的力量就会显得尤为重要。
当法律尚未制定或存在漏洞时,人们往往会依赖于内心的道德观念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行为选择。
例如,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尽管法律规定有限,但个人的道德观念可以起到补充和引导的作用。
5.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妥协尽管法律和道德基本上是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它们也可能发生冲突。
例如,法律规定的某一行为可能在道德上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这就为个体或群体带来了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寻求妥协。
有时,法律需要改革以适应社会的道德进步,而有时,道德观念也需要相对调整以适应法律的规定。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
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
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
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
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冲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冲突无论在哪个社会里,道德和法律都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规范。
道德是个人内心的准则,而法律是社会对行为规范的制定和管理。
尽管二者都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目的,但它们之间常常存在着关系与冲突。
首先,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影响的。
在某种程度上,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往往反映了社会的共识和道德准则。
比如,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财产和隐私的保护,这反映了对个人权利的道德尊重。
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塑造了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通过法律的约束,人们的行为受到了限制和规范,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对于什么是道德行为的认知。
然而,道德和法律之间也经常存在着冲突。
一方面,法律并不总是能够涵盖所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
道德往往更宽泛和深入,包括了一些法律无法准确描述和规定的道德问题。
比如,道德准则中对于善恶的判断可能更具主观性,而法律对于某些道德争议问题无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会遇到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追求个人利益和遵守法律之间的抉择。
有时候,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并不被视为符合道德的,不过因为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人们可能会选择违背自己内心的道德准则。
另一方面,道德和法律也有着不同的制定和执行机制。
道德往往是由个人内心的道德感和社会共识构成的,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或社会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程序来实现的。
这就导致了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有时,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合理或者过于繁琐,而道德准则则更贴近实际和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因为法律的限制而无法做出符合道德的选择。
同样地,道德准则可能也存在一些主观性和个人偏见,而法律的制定则相对更加客观和公正。
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的约束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总结起来,道德和法律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衡的。
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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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从古至今,许多哲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都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认识和思考,可谓百家争鸣,蔚为大观。
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与道德的疑难问题不断出现,诸如安乐死、堕胎等,又在今天的现实中给我们的学者和法官们提出了新的难题。
法律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现存的法律规定或以往的判例显然无法对此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
法律需要援助,可是又由谁来援助法律呢面对这些困惑,我们对法律的研究该寻求一个什么样的进路法律是应从哲学还是应从科学获得指导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为读者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本书是苏力先生最新翻译出版的《波斯纳文丛》中的一本。
作者在序言中提到,这本书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及亚利桑那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尔讲座。
这些讲座是为了纪念霍姆斯最伟大的论文《法律的道路》发表一百周年。
“因此,一种理解本书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是对霍姆斯关于道德与法律之思想表示的一种持久敬意。
”(原书序)。
无疑,波斯纳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推进霍姆斯的方法。
这些讲座和这种努力立刻受到了包括德沃金在内的五位着名学者的批评。
波斯纳自然要对这些批评进行回应,他甚至是在期待着这场等待已久的论战。
几个回合的辩论过后,波斯纳对讲稿做了重新撰写并引用了其他相关新作中的材料,包括对五位批评他的霍姆斯讲座的学者所作的回应,这样就得到了一部完整的着作,也就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法律和道德理论的疑问》。
作者波斯纳把这本书描绘成其三部曲的完成之作,而其他两部则是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和1995年的《超越法律》。
这三本书讨论的都是一些令现代法官、道德学者和政策决策者困惑的主要现实问题。
在前两本书中,波斯纳已经提出了法律研究的实用主义进路,揭示了社会科学对法律研究的重要性。
此书则继续前两本书的同一主题展开论述,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应当遵循道德哲学的学说进行了批判。
霍姆斯虽然是他心目中的英雄,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他并没有简单地重复霍姆斯的观点,而是指出他忽略的地方,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批判和建构。
可以说,波斯纳通过本书,对传统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指导下的美国司法实践进行了一次认真反思,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学术清理,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宏大理论”发起了猛烈的学术抨击。
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目的就在于“要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别是要把法律从道德理论这个重大的神秘制造者中解脱出来”(原书序)。
然而批判并不是作者的惟一目的,波斯纳提出了他自己的实用主义进路,那就是科学地研究法律。
作者在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之讨论入手,提出了自己的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
波斯纳谴责说,那些在学术界占主导力量的道德理论家,他们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造成了有害的影响。
在波斯纳看来,道德理论家阻碍了学术界采纳更有事实基础和科学基础的研究方法,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疑难问题,他们的进路必须否定。
在第二章中,作者的讨论进入了法律的领域。
波斯纳在考察了存在于法理学、宪法以及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争议之后,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在解决具体的法律争议上,不仅道德理论无用,而且那种宏大的宪法理论也毫无用处。
以上两章构成了本书的第一编,作者加的标题名为
“歧途”。
在第一编中,我们看到,波斯纳通过详细的经验材料分析,指出那些被一些人当作普遍的、毫无疑问的道德理论(包括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以及法律理论和宪法理论其实都是地方性的。
这些理论或者说话语实际上并不具有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力量。
作者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解人们对道德话语和宏大法律理论的迷信,进而引导我们走出法律的歧途,发现法律的出路。
第三章和第四章构成了本书的第二编,作者题名为“出路”。
在波斯纳看来,所谓法律的出路就是对科学研究成果的更多吸纳,就是以科学为指导更多地、更具体地、更现实地研究日常生活中的问题。
为了证实这一出路之可行,在第三章中,作者首先对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主义进行了研究,并以一系列案件或问题分析,展示了现代社会中社会科学对于法律以及法理学转型的实际贡献,进而证明了社会科学何以可能有助于回答一些令传统法律思想家以及受道德哲学影响的学者非常困惑的疑难问题。
通过以上铺垫,在第四章中,作者方才明确地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实用主义的进路,指出探讨法律争议的恰当方法只是那些有利于实用主义决策的方法,即科学和常识的方法。
波斯纳随后把自己的进路与后现代主义做了区分,以免引起误解。
在随后对法学和法律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时,作者并没有好高骛远,陷入自己批判的“大词法学”之中,而是非常具体地提出了一些看来不很起眼的制度措施,对法学教育、法学评论以及美国法学会这样一些制度提出了一些务实的建议。
比如把法学院学习的第三年变成选择性要求等等。
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出路并不在于一种新的道德理论或宏大的理论纲领。
作者寄希望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法律界正在发生的职业主义的发展,以及其他科学知识在法学领域内的弥散,为实用主义的进路提供支持。
本书思路清晰,说理透彻。
字里行间,充分展示了作者对法学思辨的娴熟和对学术信仰的执着。
语言运用方面也极具特色。
论辩精细,文风犀利,凌厉之处可以说是锋芒毕露;而简单明快,朴素直率,温和之处又显得平易近人。
这也许又要感谢译者苏力先生的学术素养与执着精神了。
此书为波斯纳1999年的新作,译者曾利用在哈佛大学做访问学者之际,亲自与波斯纳法官会面,对有关翻译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用功与严谨,可见一斑。
对我国法学研究来说,这本书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用科学和实用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也有助于中国的法官们了解外国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学术素养,培养思辨的精神。
苏力先生在序言中提到,我们国家目前的法理学研究就是搞一些传统的概念,而这种“高级理论”与作为实践的法律,特别是部门法很少有直接的关联。
法理学缺乏社会科学的研究,缺少经验的研究,也缺少细致精密的个案研究。
因此,法理学可能确实面临着某种困境,已经到了必须探求新路的时候。
在这种背景下,翻译出版波斯纳的这本书,也许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当然,任何一本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旨在探讨争议性问题的那类书籍,更是难有完美之作。
本书也不例外。
比如,书中在分析某些问题时,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而绝对排斥了道德因素在法律的形成和运作中的作用,这并不可取。
法律如果完全缺少了道德因素和道德基础,成了一种单纯而僵化的分
析工具的话,难道真的就是我们所需要的法律吗这也许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写到这里不得不谈谈波斯纳了。
在我的印象中,这是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人。
他1939年出生在纽约,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名毕业于哈佛大学法法学院。
在法学院期间,他担任过《哈佛法学评论》的主编。
毕业后曾任联邦大法官布冉能的助手,后来先后到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芝加哥大学任教,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术思想。
1973年以一本《法律的经济分析》饮誉学界。
1981午被里根总统任命为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至今。
有人说他是当代法学界的莫扎特,他优美的写作语言如音乐一样迷人。
又有人说他像一个斗士,时常挥舞着思维的长矛激昂地与对手辩论。
但在日常生活中,他对人却非常有礼貌,言谈谦和,平等幽默。
他是着作最多的联邦法官,他的写作不仅范围广泛,而且快得惊人,以至于译者在总译序中感慨说,没有能力读完他的全部着作。
一个有关波斯纳的幽默是:“谣言说,他每天晚上都睡觉。
”
可以说,我几乎是被这一切所引诱着,带着几分对骑士精神的幻想进入了波斯纳的世界。
虽然有人警告说,那简直就是一座迷宫,每个不小心进入的人都难免有一次痛苦的经历。
法学是艰辛的,但无疑也是有趣的。
如果有人问我读过这本书之后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我的回答也许是:那是一次快乐的思维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