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它们在维持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的关系,既相互补充又存在着相互矛盾。
首先,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依据是法典和法律法规,通过对个体行为的界定和限制,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法律的制定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要求人们遵守和执行,不容置疑。
然而,道德则强调个体内心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人们根据良知、自律和情感等内在价值判断的凝聚。
道德所要求的行为并不是通过法律强制,而是基于人们内心的自愿和选择,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爱和尊重。
道德是精神世界的伦理准则,它超越了法律的法规和制约,成为一个更广泛的社会行为规范。
尽管法律和道德在目的和形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又有一种辩证的关系。
首先,法律往往依赖于道德的基础和支撑。
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人们对于善恶、公正和公共利益等道德观念的共识之上,因此,道德是法律制定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法律规定人们不得盗窃,这是因为人们对于私人财产的尊重和道德观念中的“不可侵犯”原则。
另外,法律也可以强化和鼓励人们的道德行为。
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和惩罚措施,可以遏制人们的邪恶行为,同时也起到提倡和引导良好行为的作用。
然而,法律和道德也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有时候,法律并不能完美地满足人们对于道德与公正的追求。
例如,当法律与道德出现矛盾时,人们可能面临着道义选择的困扰。
那些依法行事但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公正和不满。
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往往会成为人们对法律发出批评和争议的依据,反过来也促使法律的改进和完善。
因此,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需要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平衡和协调。
政府和立法者应该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和进步。
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这需要立法者充分考虑到道德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声音,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正义和道德标准。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道德和法律一直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两种重要手段。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准则和行为规范,而法律则是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明文规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
尽管道德和法律都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而辩证的关系。
首先,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
道德是人们内在的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是对善恶行为的判断和规范。
而法律则是国家权威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外在规范和制裁手段。
道德和法律都试图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道德对法律的存在有着先验的影响,因为法律的制定往往是基于道德价值观的认同和需要。
相反,法律通过制度化和强制执行,为道德提供了一种外在约束和支持,使其能够更好地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和发挥作用。
然而,道德和法律并不完全相同,它们在内容、范围和形式上存在差异。
道德是一种伦理规范,是由社会、文化和个体共同形成的行为准则。
它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更多地依赖于个人自觉和注重内省。
而法律是国家权威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规则,它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法律的范围通常更为具体和明确,涉及到事实、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虽然道德和法律有时会保持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冲突。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医学伦理和法律的关系。
医学伦理是以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基础的伦理规范,涉及到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
它强调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并鼓励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做出最佳决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医学伦理与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完全契合。
举一个例子,当医生面临一个患有绝症的病人时,根据医学伦理,医生应该尊重病人的意愿,可能会选择提供安乐死的选项。
然而,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安乐死仍然是非法的,医生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道德困惑。
此外,道德和法律的不一致还可以通过社会和文化的变化来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改变,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也常常发生变化。
然而,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通常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它需要考虑到广泛的社会意见和利益的平衡。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
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
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与道德辩论

法律与道德辩论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这是一个极具浓厚思辩色彩和深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论题。
一直以来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争论不休。
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行为的规范有人认为法律就是道德本文综述了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各种研究:有人认为它们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也有人认为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而实际上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且有着必然的联系。
它们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控制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两根支柱,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和法律更呈现融合的趋势。
当前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以德治国我们应该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治国安邦既需要法治,也需要德治。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目录1 引言 (1)1.1 研究背景 (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1.2.1 国外研究现状 (1)1.2.2 国内研究现状 (2)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2)2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 (2)2.1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3)2.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3)2.3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点 (4)2.4 法律与道德互为补充 (4)3 法律与道德在新时期的关系 (5)3.1 法律与道德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 (5)3.2法律与道德已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5)3.3法律越来越富有道德基础与人性内容 (6)4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 (6)4.1 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同步进行 (6)4.2 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6)4.3 促进国内法律与国际接轨 (7)4.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7)后记 (8)参考文献 (9)1 引言1.1 研究背景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始终存在着重叠、冲突与对立。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复杂不仅仅是二者本身规范意义上的分离与重合,不同的社会科学与政治生活可以产生不同的价值精神与实体判断,法治与德治进而成为自古以来国家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同选择。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当谈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人们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似乎二者是相互对立的。
然而,实际上,道德与法律是一对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又呈现出辩证统一的特点。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问题,为读者展示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
首先,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良知和道德标准,它主要通过社会习惯和道德规范的传承与形成。
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是国家、社会权威所制定的规则,通过立法并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因此,道德和法律在不同层面上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
从这个角度看,道德和法律在人们的行为准则中存在着紧密联系,无法割裂。
其次,道德和法律在实践层面上有着互动关系。
法律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规矩和法规的制定往往是基于道德的基础上,考虑到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等因素。
而道德的标准也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比如,法律对于像盗窃、谋杀等犯罪行为的规定,与人们的道德准则中普遍的不偷盗、不杀人等价值观相契合。
然而,道德和法律并非总能完美统一,并存有一定的冲突。
这源于道德和法律的内在特性和运作方式的不同。
道德是基于人们内心的道德意识和良知形成的,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而法律则是由国家权威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道德产生限制,如强迫人们执行不符合其道德价值观的命令。
这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会凸显出来。
不过,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可以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来解决的。
此外,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还体现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人们对道德的认识也在不断演进。
同样的,法律也需要随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道德和法律相互交融,相互影响。
比如,在现代社会中,对环境保护、人权尊重等道德观念的关注逐渐增强,这也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上。
综上所述,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存在着辩证统一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
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德—法整合”命题谈起

收 稿 日期 :2 1—1一 2 0 1 1O 作者 简介 :周德 海 ( 9 0 15 一),男,安徽 巢县人 ,合肥行政学院教授 ,研 究方向:马克思主 义与现 实问题。
黑 格 尔 法 哲 学 理 论 的误 解 和 曲 解 。
和 社 会 秩 序 的 合 理 陛。 由此 出发 , 开 为 ‘ 当 ’ 必 展 应 一‘ 须 ’合 一 的逻 辑 结 构 ;家 ’一 ‘ ’一 体 的历 史 结 构 ; ‘ 国 逻 辑 和 历 史 的 统 一 ,就 是 内 圣 外 王 的 人 格 逻 辑 、 价
哲 学 的辩 证 体 系 ,是 道 德 与 法 律 、德 治 与 法 治 的有 机 性 、整体 l 体 系 ;法 哲 学 的 方 法 论 与 价 值 观 ,是 关 生的
辑 结 构 ,与 ‘ ’一 ‘ ’一体 的历 史 建 构 的现 实统 家 国
一
与 现 实 复 归 。 其 现 实性 的 内 涵是 :在 理 论 上 ,德 一
中图分类号: 56 5 B 1. 3
文献编码 : A
文章编号 : 04 19 21 )0— 0 4 0 10— 44( 02 2 04- 5
在 国 内学 术 界 ,有 学 者 依 据 黑 格 尔 的法 哲 学 理 论 ,提 出 “ — 法 整 合 ”命 题 ,为 在 现 实 社 会 中实 施 德 依 法 治 国与 以德 治 国相 结 合 的治 国方 略 ,提 供 理 论 上 的根 据 和 支 持 。对 于这 种 观 点 和做 法 ,笔 者 以为 是 x- - , J
■ 论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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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德一法整合 ”命题谈起
口 周德 海
( 合肥行政 学院 ,安徽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三个环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黑格尔法哲学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于19世纪提出的一种哲学理论体系。
它在欧洲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后来的许多哲学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关键环节,即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首先,我们将介绍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生活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这个时期正值启蒙思想的兴起以及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这些社会背景为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动力。
他试图通过哲学来解释和理解社会、历史和人类自由的本质。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是黑格尔哲学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是一种思维方法,通过对矛盾和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事物的本质。
黑格尔认为,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是通过矛盾的对立面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辩证法的应用使得黑格尔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和历史的发展过程。
最后,我们将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而法哲学是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
他通过辩证法的思维方法,将法律视为理性自由的实现和体现。
通过深入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通过对这三个环节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性和影响。
同时,我们也将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评价,并展望未来对其研究的方向。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2. 正文2.1 黑格尔法哲学的背景- 黑格尔的生平背景- 黑格尔受到的哲学思想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的历史背景2.2 黑格尔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辩证法的发展和演变- 辩证法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2.3 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 法哲学的概念和内容- 黑格尔对法哲学的独特见解- 法哲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对正文的内容进行了分类,以清晰地展示出黑格尔法哲学讨论的不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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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
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
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社会功能互补。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两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却相互补充。
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
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
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
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即一般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二、社会规范调控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社会规范调控体系或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地区、领域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规范而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系统整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处于某一系统的单一要素并非孤立地存在系统之中,而是与其他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
为了治国安邦,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建设,坚持精神文明。
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上,我们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及系统论的方法,反对片面夸大或缩小任何一方作用的论调,反对将两者割裂对立或混为一谈的观点,对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两者的协调发展作出科学的思考。
法制建设与“法律万能论”。
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
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
这是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最具统一性和唯一性,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最具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
依法治国的这些特性是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
因此,在实现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制的主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态度。
法制建设需要接纳道德的要求,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
我们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
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
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
道德建设与“泛道德主义”。
如同法制在治国方式中的地位一样,道德对于精神文明有着同等的重要意义。
精神文明的核心是思想道德,这就是说,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同时,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
道德建设在精神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范畴无法取代的。
从“国治”的意义上看,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但德治也是治国的一个条件。
所谓为政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
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说,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法治离开道德就可能失去必要的社会条件。
但是,在强调道德上述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
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
法律对道德规范的确认和转化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从而导致法律对良心、思想的恐怖统治;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就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或是兼采双重标准。
司法活动中的泛道德主义,将对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法律纠纷带来负面影响。
“德治”、“法治”之争与法律、道德协调发展。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以德去刑”,抑或是“不务德而务法”,或者是“法德轮换”以至“法德合流”,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引起长期的争鸣。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偏重“德治”,强调“德主刑辅”。
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他希望通过“德治”、“礼教”去掉刑杀”,达到“无讼”的境地。
法家倚重“法治”,主张“以法为本”。
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韩非子•显学))。
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
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
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
强调两者协调发展,在现阶段并不是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等量齐观,同步发展。
其理由是:第一,解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突现出来的社会问题和腐败问题,主要凭借两种手段,一个是思想道德教育,一个是法律。
但法律具有主导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第二,法制变革与道德观念更新,在由计划经济向甲杨经济转轨时期,表现为两种不同速率的发展过程。
前者可以由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和社会资源,根据规划加快速度予以推进;而后者虽可设定目标但教化过程是渐进的,使新的道德思想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人们的共同认识,有待于更长时期的努力。
由于他律与自律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
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应是指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
从一定意义上说,即是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三、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系统理论表明,各个孤立要素性能和功能的总和并不能反映系统的整体性能,换言之,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只存在于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
根据这一要求,组成社会规范系统的要素即法律与道德,不仅应考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而且要着眼相互间的关联与配合。
法律道德化在哲学意义上即表达了社会规范的最佳结构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
依法治国是依照既定法制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国家,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明状态,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来说,道德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
一句话,道德是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
这即是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意义所在。
立法活动的道德指引。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
要制定这样的法,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并将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
具体说来,道德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
现实的法律与道德在调控范围上多有交叉,就是因为立法认同或吸收了许多道德规范。
可以认为,法中有德,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不能不反映社会普遍遵守的价值取向,并将一些道德原则具体化,从而使得法律具有相应的道德意蕴。
第二,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任何法律规范都包括有立法者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反映立法者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价值取向。
立法决不能违背正义观念、公共利益和其他道德基本原则,否则即是恶法、坏法。
这种法律不仅难以实施,而且会使立法者失信于民,使法律权威受到破坏。
可见,不道德的法律己失去其存在的本来价值。
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保证。
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法律的正确贯彻和公平的实现,不但要求法律规范实现“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即执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与执法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般认为,执法主体具体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代表了正义、公平、秩序的道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