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
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
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各位委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特制定《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发送各位先行审阅,待第十二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7日附件: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大成(所制)字第1号为将事务所聘用律师纳入计划管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绩效,科学地评价聘用律师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聘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评价聘用律师的各项工作表现,使聘用律师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考核办法》[2004大成(所制)字第13号]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聘用律师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即弹性工时制度),但要求其每个工作日登陆大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以方便督导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配其工作任务。
聘用律师未经准假,连续半个月,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无故不登陆信息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视为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条接受工作任务的聘用律师,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服务工作时间、进度及过程,并向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发出日志审核申请,经相关合伙人确认的工作小时数,为聘用律师的有效工作小时。
聘用律师完成工作任务后,经过确认的小时数,是事务所计发其每月绩效工资,决定其升降级、发放奖金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事务所每年第一个月按聘用律师新确认的分类级别发放相应工资。
聘用律师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每位聘用律师2009年的基本工资均为900元人民币,绩效工资为级别工资减去基本工资之差。
聘用律师的基本工资会逐年递增,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的基本工资数额,并公告实施。
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

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的登记聘用管理,保障律师的权益,维护律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遵守本制度,对律师的登记聘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明确要求,规范程序,确保律师队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律师的登记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方可执业。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政治、专业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条件,方可报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
第七条律师的登记证书应当载明律师的姓名、执业单位、执业证号等信息,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签发。
第三章律师的聘用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登记后,经过严格审核,方可聘用为该所的律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金等。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律师的正常执业。
第四章律师的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考核机制,定期对律师的执业绩效进行评估。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于违反法律、违规违纪的律师,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的执业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律师登记聘用管理制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遵循法律法规,与时俱进。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包括律师助理、文书处理员、档案管理员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考核标准,确保其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律师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工作;(三)协助律师接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五)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解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条律师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学习机会。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 前言大成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管理,并确保律师在工作中遵守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特制定本《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律师的聘用2.1 律师聘用的基本条件包括:本科及以上法律专业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2.2 律师聘用程序包括:提供个人简历、参加面试、完成试用期等。
聘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3.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3.1 律师的权利包括:客户委托权、对案件的自主权、言论自由权等。
3.2 律师的义务包括:忠实履行委托、维护客户利益、保守职业秘密等。
4. 工作要求和规范4.1 律师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4.2 律师要严守职业道德,遵循律师行为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执业纪律,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3 律师应当保护客户利益,恪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4.4 律师应当慎重选择和评估诉讼代理事务,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5 律师要积极开展业务开拓工作,提高事务所知名度和影响力。
4.6 律师要注重与同事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5. 职业培训和成长5.1 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为律师提供规范、系统的职业培训机制,帮助其提高执业水平。
5.2 律师要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 违纪违法处理6.1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6.2 违纪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客户信息、违反委托义务、徇私舞弊、损害客户利益等。
6.3 违纪违法处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聘等。
7. 其他事项7.1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规范的一部分。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架构和运作方式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架构和运作方式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广泛的业务范围和卓越的专业实力。
作为一家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架构和运作方式旨在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客户在不同领域和地区的需求。
一、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架构1. 公司组织架构大成律师事务所采用严密而高效的组织架构,以确保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和合作。
该律所的组织架构主要分为管理层、合伙人层、首席合伙人和其他律师层。
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执行战略目标,合伙人层负责具体的业务拓展和项目执行,首席合伙人则负责统筹整体运营,其他律师层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
2. 业务部门划分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其业务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涵盖了包括公司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每个部门由一位或多位合伙人负责领导,该部门的律师则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具体的业务处理。
二、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式1. 团队合作大成律师事务所注重团队合作,各业务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共同完成项目的各个阶段。
律所鼓励律师之间的知识分享和交流,以提高整个团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 客户导向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客户的需求置于首位,积极倾听客户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3. 技术创新大成律师事务所积极拥抱科技创新,并将其应用于日常的业务运作中。
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工具和软件,律所能够更高效地进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国际化布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大成律师事务所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建立了广泛的国际合作伙伴关系和全球服务网络。
律所的全球化布局使其能够为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解决国际化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三、观点和理解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其架构和运作方式体现了其对客户服务和专业性的高度关注。
通过严密的组织架构和精细的业务部门划分,律所能够实现高效的协作和专业的服务。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招聘
(一)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
(二)面试时应由合伙人参加,其人数不得少于合伙人人数的三分之一,面试结果集体讨论并书面告知办公室,如主任不能出席,结果报其批准后方生效。
二、录用
(一)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通知办公室向其发录用通知书,指定时间报到上班,新员工报到后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
如工作成绩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二)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多次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3)试用通知书;(4)人事档案表;(5)照片一张,并向办公室填报有关表格。
(四)员工一经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签发聘用书,注明聘用时间,交办公室发文,并办理入所手续。
三、辞退
员工因各种原因离所时,应提前一个月填具“离所申请书”呈交办公室,核转合伙人会议同意后,通知办公室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包
括填具“离所人员应办手续清单”),手续清楚后由行政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发离所证明,交办公室发文。
律师聘用管理制度

律师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聘用管理行为,维护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营造和谐、公正、良好的职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聘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聘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激励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清明的用人导向。
第四条所需律师聘用管理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律师会所根据本制度制定并不时调整并报律师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章律师聘用第五条律师聘用应当依法实行,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将公开、平等、竞争、激励原则贯彻到律师聘用管理的方方面面。
第六条律师聘用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事关所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成果,因此,一切用人应当慎之又慎,严格把关,确保用人公平公正,合理有效。
第七条律师聘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外,还要符合本所的发展规划,服务于所使用人才的完善,因此,律师聘用管理中律师的聘用标准、条件、流程等方方面面应当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等原则。
第三章律师聘用的程序第八条律师会所在律师聘用程序上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所有聘任岗位都要按照程序对合格的人员进行聘用。
第九条律师会所律师的基本条件: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较好的法律业务素养和密切的法律网络的人员。
第四章律师聘用的条件第十条律师会所有法律岗位的聘用须经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初次审定。
第十一条初审定合格人员,需通过律所组织的笔试。
第十二条笔试通过者,需接受律所的面试。
第十三条面试通过者需经律所的律师见习。
第十四条试用期结束且被确定录用的律师进入正式员工,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五章律师聘用后的保障第十五条律师聘用后,应当对其实行定期评价,鼓励优秀律师的晋升和激励。
第十六条律师聘用后将进入终身学习制度,律师需要接受学习制度的约束。
第十七条律师的聘用关系终止时,需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离职操作。
第十八条律师在律师会所工作期间产生的法律争议,应该优先得到律所的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聘用条件和计划管理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第六章律师基本待遇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第十章律师奖惩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
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
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的业务部门可以试行初级律师组薪酬制度。
以初级律师组为单一的核算主体,在初级律师组实行工资加奖金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第八条招聘律师应公开发布信息,对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个人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一)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电子版个人资料: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彩色证件照片。
(二)应聘人员应提供的纸质版个人资料:1、中英文格式简历。
2、应聘申请书。
3、应聘人员身份证明。
4、应聘人员学历证明。
5、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原始证件。
6、原毕业院校或工作机构出具的书面个人情况评定。
7、彩色证件照片。
8、其他能够证明应聘人员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应聘人员初审合格后,填写《入所人员审批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将应聘人员材料报送律师考评小组。
律师考评小组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并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评定律师等级、工资级别。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建立统一的试题库,由律师考评小组从试题库中抽选试题,统一组织对应聘初级律师、律师助理的笔试。
第十二条招聘中级、高级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负责组织面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工作,其律师等级、工资级别评定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报律师考评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向被批准聘用的律师发放聘用通知书,并负责与聘用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签订规定》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适用相关律师工资级别确定的工资标准,试用条件由各用人业务部门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新聘用律师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本所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或者违反聘用程序聘用律师,违者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第十七条聘用律师应接受事务所的委派,积极协助合伙人或独立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聘用律师应按本所规定积极完成年工作量,达到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聘用律师应按照事务所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聘用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及时向交办业务合伙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聘用律师实行业务日志考核制度,律师须登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工作日志。
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是律师考核、评级、晋升的重要事实依据,所有律师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律师应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事务所利益。
第二十三条初级、中级律师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及在对外法律文件上签字;高级律师可在督导合伙人的指导、监督下独立承办律师业务,并可受合伙人委托在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初级律师由事务所统一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本部门合伙人交办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五条中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门,从事基础性专业工作。
中级律师需优先完成本部门的工作,经各业务部门主任协调,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级律师由本人与业务部门进行双向选择,安排至各业务部门,除承办合伙人交办业务之外,可以跨部门作业。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与基本待遇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级别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同时,根据律师工作能力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将不同级别的律师分类管理。
具体如下:注:基本业绩额计算公式:(月薪×12月/年+ X元)÷88℅+30000元律师每年应完成的基本业绩额=(十二倍律师月薪+月薪对应职业保障金)÷88℅+30000元资源建设费。
其中,职业保障金包含注册费、社保费等费用。
(一)律师分为初、中、高三大类级别。
初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中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高级律师细分为1、2、3、4、5级。
(二)初、中、高级律师的级别根据该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从业年限确定,评定标准如下:1、初级律师:从事律师职业未满三年,且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素养及简单律师实务操作技能;其中本科起薪2000元;硕士起薪2500元;博士起薪3000元。
2、中级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三年以上,且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及一定的律师实务操作技能。
3、高级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且具有高度的法学理论素养及经验丰富的律师实务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聘用律师级别评定程序(一)律师事务所新聘律师由律师考评小组评定律师等级和工资级别,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的级别评定,依据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律师年度业绩,律师级别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年中考核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级。
2、律师级别评定采取本人申报和律师考评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初级律师晋升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晋升高级律师应先由用人业务部门向律师考评小组提交初步意见。
3、律师考评小组将律师级别评定意见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律师享有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奖励等其他待遇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律师级别、报酬标准、社会保险及奖励等基本待遇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根据事务所经营发展情况决定。
第三十一条律师待遇应按事务所规定程序作出决定,使用律师的合伙人不得擅自决定律师待遇。
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实行“六定”管理,即定岗位、定职责、定规范、定标准、定时限、定任职资格,对岗位的工作任务、繁简难易、责任大小、所需专业知识和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制定统一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工作小时是对律师进行考评的最主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律师工作小时考评和晋级条件:(一)初级、中级、高级律师,每年应完成不少于1000小时的基本业绩和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完成不少于1500小时的基本业绩和100小时的公共事务的律师,原则上应于年底晋升一级。
(二)律师连续六个月基本业绩总数达到800小时的,可以提前晋升一级,但律师年度基本业绩不足1500小时的,则降回原级别;年度基本业绩超过1500小时不足2000小时的,提前晋升的级别不再变动;律师全年基本业绩超过2000小时的,则再晋升一级。
(三)由管理委员会每年七月底之前、次年一月底之前将当年晋级情况及新律师级别名单向全所公告。
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第三十五条聘用律师实行业务日志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聘用律师必须登陆大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真实填写工作日志,记录法律服务工作进度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信息系统工作日志是考核、评级、晋升级别的重要事实依据,所有律师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三十八条律师申报工作小时单,应在信息系统网上进行。
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工作小时单进行确认,合伙人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工作小时单,视为审核通过。
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第三十九条公共事务是指律师参与事务所非创收业务的事务所公共事务。
第四十条需要律师参与公共事务,应由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填写《律师参与事务所公共事务项目备案表》,报管理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四十一条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布招募通知,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
第四十二条自招募通知发布之日起,律师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名表。
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四十三条参与公共事务的律师名单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律师参与公共事务,“负责人”一栏应填写公共事务项目编号,计时原则及标准参照业务项目相关操作流程。
第四十五条公共事务的计时实行双重确认,公共事务项目负责人确认工作小时单后,报管理合伙人审定。
第四十六条完成规定小时数内的公共事务业绩,作为律师获得奖金的条件;超过规定小时数部分的,由事务所按照本人工资级别支付报酬。
第十章律师奖惩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根据年度末考评结果对律师进行奖惩。
第四十八条律师年度只完成1000-1500小时的业绩,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65%;既完成1000-1500小时的业绩,又完成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70%;只完成超过1500小时的业绩,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75%;既完成超过1500小时的业绩,又完成100小时的公共事务,年度奖金为其超额业绩部分的80%。
第四十九条对律师的奖励由所在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管理合伙人批准执行。
第五十条聘用律师连续三个月未完成200小时基本业绩,下调一个级别;连续六个月未完成400小时基本业绩,管理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立即解聘;年度未完成1000小时基本业绩,律师事务所将不再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