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纠风工作实施意见》.doc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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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9〕9号1999年6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进一步做好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于省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省政府作出解释。
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局按照省政府规章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省政府发布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省政府规章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省政府解释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3.16•【文号】国办发[1997]9号•【施行日期】1997.03.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下简称纠风)工作引向深入并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现对1997年纠风工作提出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和要求1997年,纠风工作要继续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把纠风与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重点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减轻企业负担三项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严禁出台农民合理负担之外的各种集资、收费项目,狠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切实把农民负担控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严防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比
达标表彰保留项目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2010年1月8日,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
通知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08]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分别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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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冀政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7〕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要求,现提出我省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2007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围绕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河北两大要务,把纠风工作寓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服从服务于河北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紧紧抓住“纠正、建设、评议、改革”四个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新成效,民主评议工作再上新台阶,源头治理工作迈出新步伐,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深化民主评议工作,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1.在全省60个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益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今年新增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扶贫办、体育局、考试院、农村信用联社、供销社等7个系统为参评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标 价采 购药 品 ; 通 过药 事 管 理 委 员 会 , 不 由个 人 或 金 等 问题 ; 确保 工程质 量 , 防止偷 工减 料 、 降低标 准 少 数人 确定 本 院用 药 品规 ; 反 备 案 采 购制 度 , 违 随 等问题 。在 配置 环 节 , 时 公 开保 障性 住 房 房 源 、 及 意 大量 采购 备案 采 购 药 品 以及 在 药 品采 购 过程 中 配置过 程 、 配置结 果等 相关 信息 , 接受 社会 监督 , 做 收 受钱 物或 其他 好处 等 问题 。在 医疗 服 务方 面 , 重 到配置 过程公 开 透 明 、 配置 结果公 开公 正 。在管 理 点 检查是 否 存在 开 “ 处 方 ” 乱检 查 、 单 提成 或 环 节 , 强对 保 障性住房 运 营 、 出 的监管 , 大 、 开 加 退 坚决 查 索 要 回扣 、红 包 ” 接 受 医 药 生 产 、 营单 位 赞 助 处 擅 自改变 住房 性 质 或将 住 房 转 让 、 租 、 借 或 “ , 经 转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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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 办公 室《 关于 2 1 年全省纠风工作 的实施意见》 01 已经省
政 府 同意 , 现转发 给 你们 , 结合 实际 , 真贯彻 执行 。 请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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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冀政[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36号2012年5月1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改革和管理创新,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营造良好的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改革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坚持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为原则,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大力推进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的改革,做好与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
完善并严格执行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配合单位: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编委办)(二)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
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面推动政府投资和涉及国有资金的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场交易。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严禁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三)深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公开制度,以公开透明促进规范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冀政办[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1〕16号2001年6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为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的要求,针对道路运输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经营者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经营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省政府对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1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1986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99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二、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三、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月10日省标准计量局、省食品工业办公室、省商业厅、省轻工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水产局、省供销社、省进出口商检局、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订)四、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五、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六、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订)七、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0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发布)八、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公布)九、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中包含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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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冀政办(2008)9号发布日期:2008-4-24执行日期:2008-4-24生效日期:1900-1-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2008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着力解决妨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果,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进展,为建设以“实力、活力、竞争力”为主要标志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任务(一)创新民主评议工作,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各级、各参评系统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民主评议中要突出四个方面的创新,即确立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和谐社会的活动主题,充分体现新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时代特点;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评议,并计入年终总评结果;充分体现“群众说好才算好”的评议原则,进一步增强评议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改进评议结果统计和运用,参评系统的年度总评结果为社会各界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各级、各参评系统要完善机制,使“阳光热线”、“阳光服务”、听证质询等活动,与纠风专项治理、机关效能建设、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协调联动,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要将民主评议中层干部、基层所站、窗口单位、医院、学校,包括围绕重大项目组织的专题评议,都纳入对参评系统的评议,加大监督评议力度,探索和调整具体的联动办法,形成整体推进的新态势。
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作风建设,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要强化监管和指导责任,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上下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政风行风建设新局面。
要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要深入开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上取得新突破;要重视建立和完善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在发挥纠风治本功能上取得新突破;要健全内部监督,加强群众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在强化事前事中监督上取得新突破;要深化改革,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权力运行规范,在制度创新上取得新突破;要研究探索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在创新纠风工作有效载体上取得新突破。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
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确保政府定价不提价和政府指导价不上调,降低不合理和过高的收费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全年免收销售环节的费用,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重点监管。
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有关加强价格监管的措施及工作要求等行为,严厉打击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物价稳定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三)实施综合治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纠正向农民、村集体和农村合作社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
今年要完成对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的清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加强对落实中央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奖励和补偿款等问题。
建立“一事一议”奖励补贴制度,总结经验,推进全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制度,重点是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
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组织全省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加强对涉农负担重点问题的督促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纠正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的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四)继续抓好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1大力治理教育乱收费。
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加强对保障机制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严禁挪用保障资金,严禁“一边免收费,一边乱收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贫困家庭的住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的落实。
从今年春季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年内全面完成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加强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监督检查,严禁借“校中校”、“一校两制”名义乱收费,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继续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再提高,严禁违反“三限”政策以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
纠正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定价行为,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与学费合并或捆绑强行收费。
严格普通高校收费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加大对国际合作办学和联合办学的监管力度,严禁以此为名乱收费。
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审计制度。
继续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创建活动。
2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今年实现新农合制度的全覆盖。
健全、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确保年内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努力缓解群众关心的看病就医问题。
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探索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
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现场校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
加强公立医院经济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积极开展大型医院巡查活动。
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巩固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专项行动成效。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继续落实医德医风“五级全员承诺”制度,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贯彻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推进医德医风档案管理。
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医院活动,扎实推进“医疗惠民工程”。
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公开为重点,扎实推进院务公开工作。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完善药械集中采购制度,按要求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开展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加强对医疗设备阳光采购“十公开”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规范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加大医药价格监管力度,严防严查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
3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组织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项目调查,理清各有关部门权力和责任,研究规范各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执法执收权限,探索解决越权、重复和交叉执法问题。
督导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2007年治理涉路涉车执收执罚收支挂钩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07)42号)的贯彻落实,纠正和查处执法执收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行为和预算部门将有关部门罚没收入、收费与财政预算、拨付挂钩问题。
继续清理收费站点,对全省尚未核定收费年限的70条道路收费项目进行审计,及时核定收费年限,坚决撤销确已收回贷款的收费站。
推进规范治超工作,纠正随意执法和强行服务行为。
重点治理治超领域中的公路“三乱”和失职行为,研究解决全面实施计重收费后的新情况、新问题。
巩固完善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真正把公路“三乱”问题解决在现场,解决在基层。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安全。
继续对社保基金进行审计调查,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
研究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群众。
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政策,扩大缴存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运作、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确保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
加强“两项基金、两项资金”的监管,重点是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使违规资金得以收回、监管行为更加规范,违规违纪问题明显减少,政策制度更加完善,从明年开始纳入常态管理。
(六)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在巩固2007年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配合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努力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及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清理不符合规定,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乱摊派,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等项目。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
上述两项工作要在今年基本完成。
(七)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