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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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修订(对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

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P84-86)

2.货车统计实行制度修改。将统规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改为“铁路货车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同时将主要职能修改为“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货车统计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货车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P1)

这一修改主要是基于2006年9月21日公布的《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部令第28号)。

3.货车统计范围变化。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统计范围

由“凡在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装卸车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改为“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运用、检修、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统计”。同适用范围变化。(P3)

4.重新定义了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

(1)国家铁路: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称铁道部)独立投资或以铁道部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指部属铁路局,涉及专业运输公司作特别指明。

(2)合资铁路: 指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分为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按国家铁路统计。(P3)修改依据为部计划司《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规定。

5.分界站。货车统规中是这样定义的,分界站是指由铁道部批准承认的货车运用管理区域间(以下以“铁路局”为简称)的分界车站及国境分界车站。包括设在国家铁路、合资及地方铁路线上的分界车站,不包括各种交接站。(P3)

6.新增“内用货车”统计。铁路货车按所属划分了四类,即部属铁路货车、企业自备货车、内用货车和外国铁路货车。内用货车是指属企业(包括合资、地方铁路及其下属企业)资产但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仅在本企业内承担社会运输任务的货车。它与企业自备货车的区别是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可以理解为内用货车

为未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自备车”,但当内用货车进行一次过轨时将转按企业自备车统计,同样在企业内的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失效后也应按内用货车掌握。(P4)

7.部属货车现车区分提速货车与非提速货车统计。今年7月份,在新统规之后,部发《关于印发部属非提速货车现在车车辆日统计办法的通知》(铁统计〔2008〕123号),自今年1月1日起建立非提速货车现在车车辆日统计办法,是对原铁办〔2005〕116号修改补充。这是部财务司《关于铁路运输企业2008年财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财发〔2008〕15号)文件要求,部属货车使用费收取区分非提速货车和提速货车,单价分别为69元和105元/辆日,行包专列按配属辆日收取203元。

部属非提速货车是指转向架不适应120公里/小时运行速度要求的部属货车。其车种车型已公布。

二、规范了统计口径

1.在列车出发、到达、通过是时分的确定中取消了“列车出入”。(P5)

列车出入是在2003年基于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应用对货车统规部分修改时引入的。应该说,分界口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应用对准确反映铁路局占用货车的实际时间,减少或避免分界口“抢18点”交车现象,促进均衡运输,保持良好运输秩序,当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先天性的不足,尽管部运输局装备部每月还发

出电报通报分界站AEI情况,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如低速不识别、断电网络设备故障、标签损坏等。更重要的一点是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已在全路投入运用。但货车统规中车号自动识别系统信息仍作为了重要的辅助依据在利用。

列车出发、到达、通过时分的确定不变。还规定了:“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等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列车到发时分,亦须按上述规定执行。系统自动采点时分与实际不符时,应根据站场情况查定附加(减)时分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系统据此调整自动采点时分。车站值班员接发列车工作中发现自动采点与实际不符时,应予以订正”。

2.货车出入统计。对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货车出入和时分的确定,部运输局调度部曾提出,将车站划分改为技术站和中间站,即技术站指货物列车进行技术作业的车站,包括编组站和进行机车、车辆技术作业的车站。未采纳,我们是这样理解的。

“编组站、区段站:为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指更换机车或换机车乘务员或进行列车车辆技术检查,下同)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变为通过或虽有停站时间但不进行中转技术作业时,均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发生中转技术作业时,计算货车出入;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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