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省级调研与考核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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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浙卫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24〕2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为科学合理量化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本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2〕36号)附件《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一、《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部分新增以下内容:“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情节后果的,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即选择处罚较重的后果进行处理”。

二、修改《自由裁量基准》中传染病防治卫生第98项、101项,饮用水卫生第6项,职业卫生第32、58-63、67-70项,放射卫生第7项,医疗卫生第1、4-8、42、45、92-94、99、253项等内容(详见附件)。

三、删除《自由裁量基准》中职业卫生第53项所有内容,对相关事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之前发布的有关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与《自由裁量基准》不一致的,适用《自由裁量基准》。

本意见施行后,《自由裁量基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考核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考核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等原因,服 务质量存在差异。
服务利用不均
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服务利用存在明 显差异。
服务内容与需求不匹配
服务内容与居民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 脱节。
对策和建议
加大资源投入
增加基层医疗机构和农村地区的卫生资源投入,提高服务可及性。
提升服务质量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服务水平。
详细描述
该乡镇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和人才培养,同时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 了居民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案例二:某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创新和改革
总结词
该县通过创新和改革,有效提升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描述
该县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联体建设等,同时注重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高服 务质量和效率。
案例三:某乡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升计划
总结词
该乡镇通过实施提升计划,显著改善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件,提高了居民健康水平。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情况
覆盖率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率 较高,城乡居民均可享受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
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预防 接种、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 传染病防控等。
实施情况
浙江省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实施,不断完善服务 网络和服务质量。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公共卫生机构的交流与合 作,引进先进理念和技术,推动浙江 公共卫生事业的创新发展。
05
案例分析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嘉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嘉兴市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25号)要求,加快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聚焦“健康在嘉”“善育在嘉”,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健康差距为主攻方向,以科技、人才、创新为核心驱动,全力在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中勇挑大梁、勇立潮头,为实现“两个先行”、奋进“两个率先”提供有力健康支撑。

到2027年,基本实现市域卫生健康现代化,健康服务体系全域均衡、优质健康服务全程贯通、数字化改革全链赋能、健康生活全民共享,人民更加健康长寿,主要健康发展指标全省领先、达到高收入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医学高峰”攀登行动。

1.高标准建设重点学科(专科)。

加强国家、省、市、县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做精心血管内科、疼痛科、骨科等尖峰学科,做优重症医学、肿瘤医学、呼吸科等优势学科,做强心脏大血管、神经外科等薄弱学科,加快发展老年医学、传染病学、精神病学等潜力学科。

到2027年底,新增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15个,市级综合医院四级手术占比达到25%以上。

2.培育高水平研究型医院。

支持嘉兴市第二医院高水平建设浙江省肢体功能障碍康复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快推进市级三甲医院研究型病房建设。

在科研自主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实行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新的同等政策,力争纳入委省共建提升高水平医院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试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四)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职责。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9.27

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9.27
张奕江胜利洪湖鹏陈允法孙健张新卫何青峰王淑敏张烈鑫陈华汤贤孙蔡金鑫陈建芳姚苏华李月红王素琴张志林目录1总则12加强规划设计引领221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22加强整体风貌规划管控223强化整治项目设计引导424完善规划设计实施制度53整治环境卫生731加强地面保洁732保持水体清洁833争创卫生乡镇94整治城镇秩序1241治理道乱占1242治理车乱开1343治理摊乱摆1344治理房乱建1445治理线乱拉155整治乡容镇貌1751加强沿街立面整治1752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1853整治低小散块状行业1954完善配套设施2055提升园林绿化2356提高管理水平25附录a中心镇一般镇乡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分类表27附录b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基本要求31引用文件及标准目录37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实施以一加强三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快推进两美浙江建设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4
健身器材、座椅看台等设施,尽量就地取材,严控大草坪、大广 场、水景喷泉等城市化手法。
3 整治街巷空间,梳理步行街巷体系,保留生活性、商业性 等各类街巷空间肌理,营造宜人街巷尺度。 2.3.3 推进“浙派民居”建设。准确分析和提炼传统建筑文化
特色,以满足现代生活需求为前提,加强传统建筑文化 传承与时代创新,在建筑尺度、色彩、风格、形式等方 面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传承优秀传统建筑技艺,加快推 进“浙派民居”规划设计落地建设,创造具有地域特色 的建筑精品。
3
强小城镇格局和山水林田湖保护和管控,严禁砍伐古树 名木,不得随意变更或填挖林地、湿地、水面等自然地 形地貌。 2.2.5 管控历史文化名镇整体空间肌理,落实建筑修缮与设施 完善的要求。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空间尺度与原住民保护, 推进传统街区、传统民居、老厂房遗存的保护和活化利 用,修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店招店牌。 2.2.6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落实工艺、工法及其 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加强对市井文化、民俗风情、地方 特色及其所依托的物质载体的挖掘和保护,努力彰显特 色。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强化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强化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强化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浙卫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强化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9〕3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增强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和服务满意度,现就强化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让群众不得病、少生病的工作目标,积极推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融入医共体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医共体整体效应和资源优势,创新县域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医共体公共卫生和医疗队伍、资源、服务、信息融合,切实落实疾病三级预防和连续管理,着力提升县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医疗健康服务从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

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发展目标:至2019年,县级公共卫生机构融入医共体建设发展的模式基本形成,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培训、指导、考核、管理机制不断完善。

至2022年,医共体医防协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医疗健康服务模式逐渐形成,乡镇(街道)所在地医共体成员单位普遍具备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能力,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推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动融入医共体建设发展(一)推进区域公共卫生一体化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县域内公共卫生资源配置、任务管理、考核督导,推动县乡村公共卫生一体化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法定职责,推动建立“共同管理、分级指导、协同服务、责任同担、效益共享”的公共卫生机构融入医共体建设发展模式。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1•【文号】卫疾控发[2006]439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439号)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广东、广西、上海、重庆、福建、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程,经反复论证并征求各地意见,我部组织编写了《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机构、人员、职责第二章钉螺调查第三章钉螺控制第四章人群病情调查第五章人群化疗第六章晚期病人调查与救治第七章家畜查治和管理第八章健康教育第九章危险因素的控制第十章疫情监测第十一章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第十二章信息管理第十三章督导与考核第十四章附录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三.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五.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六.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八.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九.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第一章机构、人员、职责1机构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任务的防治科(组),或由县级机构派出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浙卫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4〕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规范提升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第三章评审权限与组织第四章评审程序与结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完善医院评审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统计学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和方法,对医院的党建人才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智慧医院、清廉医院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医院评审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的评审(下同),医院评审结论有效期4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诊疗规范等。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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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和国家卫生城市(县城)省级调研与考核工作规范(试行)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各级爱卫办组织机构设置和建设情况,检查爱卫会履行职责能力和各委员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检查群众投诉平台的建立与问题办结情况,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情况。

1.重点部位:市、区爱卫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机关(爱卫会委员单位)、企事业单位。

2.重点内容:查阅爱国卫生(包括创建)工作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总结、方案、目标责任书、任务协调件、会议纪要和会议纪录,领导讲话、工作日志、报告通告、拨款明细、机构设置文件;查验办公条件,交通设备、电子化设备;检查市民投诉电话记录和处理反馈记录,随机抽查5条以上记录,检查处理结果。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地级市:市爱卫办必查,抽查区爱卫办2个,街道办事处2个,社区(居、村委会) 4个,机关(爱卫会委员单位) 2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2个,合计15个单位。

县级市(县城):市爱卫办必查,社区(居、村委会) 4个,机关(爱卫会委员单位) 2个,事业单位2个,企业2个,合计11个单位。

(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在火车站、机场、汽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和居民居住小区对过往旅客和当地居民进行卫生状况满意度调查,窗口单位过往旅客和居民小区当地居民各50人以上,了解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程度。

二、健康教育(一)检查内容1.健康教育工作机构、设备、经费、网络和工作机制。

2.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年度工作计划、措施、考核、总结等。

3.健康传播材料及宣传形式(种类、数量、覆盖面等)。

4.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频次、针对性、覆盖面等)。

5.健康教育效果评估(过程评价、近期效果、中期效果、远期效果)。

6.开展控烟活动(计划、措施、效果等)。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地级市:市健康教育机构为必查单位,区健康教育机构1个,街道办事处2个,社区(居委会) 2个,机关或事业单位1个,企业1个,中、小学校各1所,综合性医院1所,专科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个,机场、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抽检1个,大型剧院、会堂、商场抽检1个,合计15个单位及途经街、路的公益卫生宣传和烟草广告。

县级市(县城):健康教育机构为必查单位,社区(居委会) 2个,机关1个,事业单位1个,企业1个,中、小学校各1所,综合性医院1所,专科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个,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 1个,剧院、会堂、商场抽检1个,合计13个单位及途经街、路的公益卫生宣传和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一)检查内容1.重点部位主次街道、背街小巷、旧城区、河道湖泊、农副产品市场、窗口单位、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2.重点内容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绿化指标、亮化情况、环卫设施设备情况、公共厕所、农副产品市场、建筑工作、窗口单位的卫生情况。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地级市:主要道路10条,次要道路8条,背街小巷8条;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生活垃圾转运站3座,公共厕所5座;建筑工地3处;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4处;集中绿地4处;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3处;窗口单位2处;其余如车辆清洗点、环卫作业道板房、环卫停车场、城市亮化照明等沿路随机抽查。

县级市(县城):主要道路8条,次要道路6条,背街小巷6条;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生活垃圾转运站2座,公共厕所3座;建筑工地2处;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3处;集中绿地2处;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2处;窗口单位1处;其余如车辆清洗点、环卫作业道板房、环卫停车场、城市亮化照明等沿路随机抽查,其中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如由市统一集中处理可不考核,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一)检查内容1.重点部位空气自动监测站、城市河流(湖泊)、饮用水源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置)场、工业企业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2.重点内容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环境质量(空气、水环境、环境噪声)达标情况;饮用水源地的管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理效果及管理情况,重点抽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1.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地级市抽查2个空气监测点位,县级市(县城)抽查1个监测点位。

2.河流(湖泊):2条以上,至少1条考核水体,1条非考核水体。

3.饮用水源地:抽查水源地(1个或多个)的取水量要占城市供水量的80%以上。

4.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抽查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1个或多个)处理的生活污水量要占生活污水排放量的50%以上。

5.工业企业:根据城市产业结构,重点抽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抽查数量视情况而定。

6.抽查1家医疗废物处理厂和1家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一)检查内容各级各类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及自来水厂等。

1.重点部位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医院、机场、车站、码头、学校等附近一带。

2.重点内容创卫整治配套文件、工作计划,监督与被监督单位的卫生技术档案,监督监测的文书与报告,健康体检培训证件和卫生许可证,消毒、保洁设施和顾客用品用具,场所环境卫生、卫生管理制度。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地级市:三星级以上宾馆2个,小旅馆8个(其中无独立卫生间的4家),小美容美发(理发)店10个,歌舞厅(KTV) 4个,小网吧6个,浴室(含桑拿) 4个,汽车站2个(长、短途各1个),火车站1个,自来水厂2个,二次供水6个,监督所1个,疾控中心1个。

县级市(县城):三星级以上宾馆1个,小旅馆6个(其中无独立卫生间的3个),浴室(含桑拿) 4个,汽、火车站2个,小美容美发(理发)店8个,歌舞厅3个,小网吧4个,自来水厂1个,二次供水4个,监督所1个,疾控中心1个。

六、食品卫生(一)检查内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单位食堂(以小型单位为主)、农副产品市场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地级市: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农副产品市场,大、中、小型饮食店,学校食堂,机关食堂,工地食堂,街头饮食摊点等,累计检查单位不得少于35个,其中屠宰点2~4个。

类型不全的可以缺项。

县级市(县城):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农副产品市场,大、中、小型饮食店,学校食堂,机关食堂,工地食堂,街头饮食摊点等,累计检查单位不得少于30个,其中屠宰点1~2个。

类型不全的可以缺项。

七、传染病防治(一)检查内容1.重点部位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科、疾病控制科、免疫规划科、消杀科、实验室,医疗机构医院感染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组织、感染性疾病科、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及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内科、儿科、急诊室、化验室、医疗废物收集和暂存点、医源性污水处理站,个体诊所,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产科新生儿接种室等。

2.重点内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疫情报告系统、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接种、采供血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打击非法行医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必检单位。

地级市检查所辖的2个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市(县城)检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医疗机构:地级市抽查所辖1所二级和1所三级综合医院(其中1所设有产科),1所一级医院,1个个体诊所。

县级市(县城)抽查所辖1所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有产科),1所一级医院,1个个体诊所。

3.采供血机构(血站、血库):城市所辖血站1个,无血站查血库1个。

4.接种单位和农贸市场:在提供的所辖承担预防接种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预防接种门诊2个,流动儿童集中的农贸市场1个,调查5名0~6岁流动儿童。

八、病媒生物防制(一)检查内容病媒生物防制管理,经费保障,日常监测和抗药性分析,用药情况,防鼠防蝇设施,当前病媒生物密度及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单位及数量地级市:1.现场抽查1~2个监测点,查看并复核密度监测真实性与合理性,以及器械装备与人员操作规范情况。

2.现场抽查1~2家区爱卫办和防制作业单位的药械仓库,查看并复核药械使用与管理情况。

3.灭鼠现场抽查:共抽查18个单位,300米外环境。

其中,农贸市场(≥2个)20间;饭店、宾馆、招待所(≥2个)20间;餐饮店(≥5个)50间;商场、副食店、超市(≥2个)10间;医院(≥1个)10间;机场或车站(≥1个)10间;建筑或拆迁工地(≥2个)10间;机关、企业单位(有食堂)(≥2个)20间;学校(≥1个)10间。

同时,检查厨房操作间、食品库房和餐厅的防鼠设施。

抽查辖区内累计300延米外环境鼠迹,其中:拆迁或建筑工地1处,每处查50米;垃圾收集站1处,每处查50米;公园1处,每处查50米;公共绿地1处,每处查50米;单位院内1处,每处查50米;居委会(≥1个)外环境,每个居委会查50米。

4.灭蚊现场抽查:2个居委会(每个查100延长米)、2个单位(有独立院落)、2个建筑工地内外环境中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如花盆、水缸、废弃不用的玻璃瓶、塑料瓶、易拉罐以及小水坑、洼地、沟等。

查10个下水道口,若发现有幼虫和蛹孳生,该视为阳性点。

选择辖区内2处不同类型的水体(湖泊、河流、沟渠等),于上午10~11时或下午4时以后,沿其边缘的不同地点,用500ml收集勺采集水样,水样不少于100勺,检查蚊幼和蛹数量,计算阳性率。

选择辖区内2处特殊场所检查白蚊伊蚊,如废品、轮胎、汽修厂(店)、公园、居民小区、有独立院落单位以及花盆存放处等,白天人诱蚊30分钟(考核人员静坐、暴露小腿),检查诱获成蚊数,计算只/人工小时,5.灭蝇现场抽查:农贸市场(≥2个)20间;饭店、宾馆、招待所(≥2个)20间;餐饮店(≥5个)50间;商场、副食店、超市(≥2个)20间;医院(≥2个)20间;机场或车站(≥1个)10间;建筑或拆迁工地(≥2个)20间;机关、企业、单位、学校(≥1个)10间。

检查蝇类孳生地,计算幼虫和蛹的阳性率。

检查包括:室内生活垃圾盛放容器5个(处);外环境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箱、桶)5处;垃圾中转站1个(处);公共厕所一、二类和三类各查1座。

检查房间内成蝇数和重点场所的同时,检查防蝇设施情况,如纱窗、纱门、风帘、灭蝇灯等。

6.灭蟑螂现场抽查:农贸市场(≥2个) 20间;饭店、宾馆、招待所(≥2个) 20间;餐饮店(≥5个) 50间;商场、副食店、超市(≥2个) 20间;医院(≥2个) 20间;机场或车站(≥1个) 10间;机关、企业单位(≥2个) 20间;学校(≥1个) 10间;居(家)委会(≥1个),入户检查5户,询问调查10户。

县级市(县城):受检单位数量可适当减少。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一)检查内容1.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及开展创卫工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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