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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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全解析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全解析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为全解析2018年1⽉1⽇⽣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商业贿赂⾏为进⾏了较⼤幅度的修订。

在⽬前的市场环境下,⼤量的“⾏业惯例”“商业安排”“市场潜规则”都涉嫌甚⾄明确属于商业贿赂⾏为,相关企业和个⼈存在较⼤的违法风险。

对⼴⼤市场主体⽽⾔,搞清楚哪些属于商业贿赂的典型⾏为,不但能够提⾼企业应对风险的能⼒,⽽且能够最⼤限度避免个⼈遭受审查甚⾄⾝陷囹圄。

关于贿赂的概念⽬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贿赂的范围主要是指财物,即货币与实物,如现⾦、转账、房、车、古董、字画等;还包括各种可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如旅游、考察、提供免费服务、⽆偿借⽤财物等。

纯粹的⾮财产性利益,例如情⾊贿赂、⼦⼥升学、解决户⼝、购房指标等,⼀般不视为贿赂。

在⽴法层⾯上,关于贿赂的概念主要见于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简称《暂⾏规定》,以及两⾼《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意见)。

前者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等⽅式,给付对⽅单位或者个⼈的财物。

第⼆款所称其他⼿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段。

后者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付的资费为准。

此外,最⾼⼈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中指出:“⾮财产性利益如招⼯提⼲、调换⼯作、迁移户⼝、晋升职务等则⼀般不被视为贿赂”,可以作为提供⾮财产性利益⼀般不视为商业贿赂的⼒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可以包括任何不正当好处。

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

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

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中央纪委宣教室编)为深入回答当前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反腐倡廉热点问题,引导大家正确看待反腐倡廉形势,中纪委宣教室编写发行了《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

为帮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思考,现将《反腐倡廉10个热点问题》的核心内容予以摘编,供大家在学习中掌握要点。

1、向人民群众交明白账、放心账如何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近年来,在管理学领域讨论较多的一个词交“执行力”。

执行力:指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

执行力包括完成任务的意愿、完成任务的能力和完成任务的程度。

衡量执行力的标准,对个人而言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对企业而言就是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行政执行力: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

行政执行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行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责任、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

因为许多人感觉到,科学决策固然重要,而决策执行不变通、部署落实不走样更为关键。

“赢在执行”的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有快有慢,观念和需求也有较大不同。

而中央的决策部署是着眼于全国的情况制定的,这就要求各地在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的过程中,既要坚决贯彻执行,有需要根据自身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落实。

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容易发张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有的对中央决策的要求置若罔闻,没有很好地执行;有的阳奉阴违,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因此,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整整落实到实处,很不要,也很重要。

◆如何通过监督检查推动科学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眼前和长远、局部与全局、效率与公平,诸多关系错综复杂、相互博弈,防止违背科学发展的问题发生,特别在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实现科学发展,避免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搞低水平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可以说是一个有效的举措。

反商业贿赂规定

反商业贿赂规定

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防范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精确、高效、服务企业的原则,恪守第三方立场,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杜绝索贿受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被检测企业为某种利益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行为。

本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被检测企业为其既得利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本公司或者员工的财物。

本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公司检测检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被检测企业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者接受被检测企业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度假及其他高档消费等活动;(三)在被检测企业兼职或受聘,卷入其研究、开发、设等工作;(四)无合法理由反复要求被检测企业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资料或信息;(五)擅自向被检测企业通报检测计划,披露内部信息,私下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承诺;(六)弄虚作假,擅自更改原始检测数据;(七)擅自泄露、利用被检测企业机密信息,侵犯被检测企业知识产权;(八)干预或妨碍被检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九)非法干预其它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检测检验工作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向公司综合部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利用工作权力索贿受贿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被检测企业提供的检测费以外的任何现金,返回公司后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未上交者一经发现扣发三个月工资。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日期:2007-06-15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何茂斌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

商业贿赂包括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种行为,所谓商业行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向代理人支付好处诱使其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所谓商业受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收受他人好处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

这是我们研究分析商业贿赂问题的起点和基础,我们应该根据商业贿赂的本质来界定和把握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

现行法规过于关注是否如实入账等形式问题,实际上是避实就虚,舍本逐末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应该让商业贿赂归商业贿赂,让会计违法归会计违法,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也不能以一个代替另一个。

【关键词】商业贿赂;回扣;概念;法律【点击次数】111【阅读次数】0正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准确把握商业贿赂行为与相关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也是我们研究商业贿赂问题的起点和基础。

本文想就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商业贿赂的概念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作为一篇研讨性的论文,本文想努力做到理性和客观,虽然在论述中会参阅现行的有关法规文件,但本文不以任何现行法规文件作为自己的立论基础,因此一些观点和论述难免会和现行法规文件的一些规定不符甚至矛盾。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一)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公认是我国第一部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也是目前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该法虽然实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及处理,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甚至没有提到商业贿赂这个词。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建筑法》、《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但同样没有给商业贿赂作明确的定义。

关于诚信道德商业贿赂内外工作的审计报告

关于诚信道德商业贿赂内外工作的审计报告

关于诚信道德商业贿赂内外工作的审计报告宝能集团公司关于诚信道德商业贿赂内外工作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IAR202005001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审核证据周期﹕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审核日期﹕2020-05-11报告审批﹕根据集团办公室的安排,按照治理供应链关于商业贿赂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了自查与调查,现将治理商业贿赂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联社稽核科技部,联系人:,联系电话:,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落实、督导、检查、统计等工作。

二、自查情况及内容(一)各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近年来,不断加大内控制度的建设和监督检查力度,紧紧围绕“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求发展”这一目标,做到了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查处必严,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各社均能制定出一些符合社内实际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二是大部分社能够认真执行联社及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各项金融法规;三是做好了防范工作,从源头上堵塞了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四是加大了违规查处力度,对违章违规人员所犯的事实根据性质的大小做出了经济或行政处罚。

(二)风险管理和案件查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今后在狠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要求各信用社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层层落实到实处,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内控制度,要坚持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管理分离,让所有的业务都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

(三)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行为排查狠抓人防工作,做好警示教育。

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联社及各信用社以召开例会、印发书面材料、领导小组找职工谈话等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全辖范围内对员工开展8小时内外的行为排查。

具体排查了一下内容:1、排查和处理有黄、赌、毒行为的员工。

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几点思考

室 人 员 分 工 明 确 , 责 任 到 人 ;定 责 :坚 持 “ 管 理 、 谁 负 谁
责 ” 原 则 , 内 容 交 叉 , 但 责 任 明 确 ;定 方,分 步 骤 进 行 , 环 环 推 进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定 登 记 :就 是 把 每 一 笔 “ 程 建 设 、物 资设 备 采 购 ” 工 项 目,发 生 的 费 用 、凭 证 、时 间 、 内 容 、 合 同 、走 向 ,进 行

理念 。教育 和引导 以诚实 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 耻 ,以
遵 纪 守 法 为 荣 ,以 违 法 乱 纪 为 耻 ,增 强 抵 制 商 业 贿 赂 的 自 觉 性 ; 与 当 前 开 展 的资 金 管 理 、债 权 清 理 和 我 段 自主立 项 开 展 的 水 电 收 费 和 计 量 管 理 执 法 监 察 工 作 结 合 起 来 ,促 进 我 段 整 体 工 作 全 面 发 展 ,促 进 段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健 康 发 展 。
式 ,解 读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 全 段 共 学 习 宣 传 1 6场 次 ,出 版 专栏 1 5期 ;印 刷 宣 传 手 册 3 0余 本 , 下 发 到 机 关 科 室 和 5 车 间支 部 。为 便 于 监 督 ,段 纪 委 还 在 段 网页 上 专 门 设 立 了 治 理 商 业 贿 赂专 项 工 作 窗 I ,供 全 段 干 部 职 工 学 习 ,并 在 = 1 窗 口设 立 了举 报 电 话 、举 报 信 箱 ,以 及 进 行 政 策 性 问题 解 答 等 ,保 证 了信 息 输 送 反 馈 渠 道 畅 通 。 同 时 ,我们 结 合 实 际 又 举 办 了 治理 商 业 贿 赂 “ 管 ” 员 培 训 班 ,在 讲 课 辅 导 六 人 中 ,充 分 结 合 段 在 建 设 工 程 和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当 中遇 到 的 实 际 情 况 ,举 例 讲 解 ,起 到 了很 好 的实 际效 果 。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近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200 7年5月28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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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法规类别】商业贸易审计其他经济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
(2007年5月28日)
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
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
(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往往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很大关系。

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和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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