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假释的三种情形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

关于假释的最新规定(收藏)1、什么是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假释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2、假释的申请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假释。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已执行原判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已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申请程序?由犯罪分子服刑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4、假释后应注意什么?(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5、假释期多久?(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下述第6点中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6、假释期违法相关规定的后果?(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其他注意问题?如有禁业规定和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之日起算。
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精讲:假释制度【相关法条】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我国假释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者 简 介】 作 高 洁 ( 9 6 ) 男, 河 南 固 始 人 , 西 南政 法 大 学刑 法 学 专 业硕 士 研 究生 ,重 庆 市 石 柱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侦监 q-' 长 18 一 , q,  ̄科 1 徐 滇 (18 一 ) 9 9 ,女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国 际法 学 院 2 0 ( 8级 法 学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
长 江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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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6卷 第 6期 2 1 00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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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法 学
我 国假释撤销制度存在 的问题及其完善
假 释制 度 的共性 又有 自己的特 色 假释 制度 的 确立 对 于我 国在 惩罚和预 防犯 罪方 面起 到 了积极 作
用 ,但 是假释在 其撤 销 的 问题 上还 存在 着不 完善 的方 面 因此 ,本文着重分析假释 制度在撤销 方面 存在 的不足 ,并提 出完善 假释撤 销制 度的建议 ,以使我 国假 释制度在 司法 实践 中发挥更 大的效能。
【 关键 词] 假释 ;撤 销 ;数 罪并 罚 ; 目的 刑论
[ 中图分 类号] 9 4 D 1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16 4 3 5 ( 0 0) 6 0 — 4 17 - 6 2 2 1 0 — 1 5 0 1
条 件和 消极 条件都 有非 常 明确 的规定 ,无论 对 于 司
定 实行 数罪并 罚 在 假释考 验期 限 内 ,发现被 假释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

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一)减刑、假释的概念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减刑、假释的对象和条件其内容列表如下:【注意】(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注释:2021年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2021年实施的新《高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行了修改,以下均以《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准。
1.管辖和审限对减刑、假释案件,理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注意】(1)减刑、假释均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
(2)减刑、假释裁定作出的期间为1个月,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有期徒刑(包括被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均可延长1个月。
2.审查与立案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理应立案;材料不齐的,理应通知执行机关在3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3.公示(1)公示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理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假释期间再犯罪怎么处罚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假释期间再犯罪怎么处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我国刑法有规定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也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宽容对待的一个体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即可办理假释。
具体来说,办理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呢?假释是针对那些释放后不会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不过,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再犯罪怎么处罚呢?对此,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什么(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四)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二、假释期间再犯罪怎么处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我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一起来看看吧!祝大家备考顺利!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罚适用之假释有关考点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精准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准确作出选择。
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精准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
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假释的相关考点。
假释在考查时重点考查假释的适用情形和不得适用假释的禁止情形,所以需要大家重点记忆假释的条件,在案例题中能够准确进行判断。
假释也就是指提前释放,对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为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释放。
一、适用条件(一)积极要件 1.刑度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假释,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则不可以适用假释制度,所以在案例题中如果涉及到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张三是否适用假释制度,答案是不能。
因为只有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适用假释。
这是假释在刑度条件上必须满足的要求。
2.时间要求假释除了在刑度上要求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在执行时间上也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这一时间上的要求在案例考查中经常会涉及到,例如2000年张三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21年因为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危险,被依法假释,上述案例是否符合假释的要求?答案是不符合,因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方可以假释,张三在2021年时仅仅实际执行了10年,不满足十三年的要求,还不能进行假释。
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学毕业论文《论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试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摘要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
这个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减刑与假释制度的实行,对于更好地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国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减刑假释制度日益显现出其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制度重新审视,完善这两种行刑制度,以期更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完善AbstractChina's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originat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Northern Warlords and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after the period although in the legislation to be specified, but not put into practice, so is the form of promotion. Commutation, parole is an important penalty provisions of our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the people's Court of criminal trial work,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ison.This system embodies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enalty.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to encourage the criminals reform activel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maintain a harmonious and stable social environment.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China's socialist cause, our country the main sentence, parole as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shows more and more disadvantages,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the present system, improve the two execution system, in order to more effectively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Keywords: commutation; parole; execution of penalty; system perfection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减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5)(一)减刑与假释制度概述 (5)1、减刑与假释的概念 (5)2、减刑与假释的异同 (6)3、减刑、假释之功能 (7)(二)减刑与假释的性质界定 (8)1、减刑、假释是一种国家权力而非罪犯权利 (8)2、减刑、假释是一项行刑权而非审判权 (9)3、减刑、假释裁决权应为司法权而非行政权 (9)二、减刑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一)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三、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 (11)(一)程序方面 (11)(二)实体方面 (11)四、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12)(一)减刑制度的问题 (12)1、变化频繁,效率低下 (12)2、比例减刑的不合理性 (12)3、投机性改造现象突出 (13)(二)假释制度的问题 (13)1、假释制度与处遇制度相分离 (13)2、假释制度使用率偏低 (14)3、假释后检查监督的缺乏 (14)(三)服刑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14)(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15)五、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建议 (15)(一)减刑的制度完善 (15)1、减刑权划归行刑机关行使 (16)2、合理确定减刑间隔期及幅度,建立法定减期制度 (16)3、完善资格刑减刑的规定 (17)4、完善减刑程序,加强检察监督 (17)(二)假释的制度完善 (17)1、修改假释适用条件,扩大假释适用面 (17)2、完善假释监督观护制度 (18)3、建立假释前审查制度 (19)4、完善假释撤销规定 (19)结论 (19)参考文献 (21)致谢 (22)一、减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一)减刑与假释制度概述1、减刑与假释的概念减刑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变更,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可以将减刑界定为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有悔过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其减轻处罚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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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一、撤销假释的情形是什么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八十六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罪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立法时我国刑法虽已竭力列举了撤销假释的多种情形,但有关撤销假释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二、撤销假释的条件有哪些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或者漏罪的,也应当撤销假释。
第一,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该款未对应当撤销假释罪犯犯新罪的发现时间作限制,因此只要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何时被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有学者把假释的撤销分为必要撤销和相对撤销两种类型,罪犯在假释期限内再犯新罪属必要撤销,应当撤销假释,无任何余地。
有人更进一步认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只要所犯新罪未过追诉时效期限,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此观点值得肯定。
因此,罪犯在假释
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即使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也应当撤销其假释。
它体现了刑法对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从严处罚的精神。
第二,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
此款虽为新增内容,但其对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罪犯有漏罪的,应否撤销假释,未作规定。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事立法精神,对于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罪犯有漏罪的,不应当撤销假释。
若漏罪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对漏罪单独判决,不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然而,对罪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其不仅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外在的悔改表现,即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更要求罪犯在思想深处具有内在的、实质性的悔改表现,即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彻底交代所有罪行,不隐瞒漏罪。
所以,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隐瞒漏罪的,即使该漏罪是罪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也应认为其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假释条件,应当撤销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