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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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XXXXXXXXXXX
机构名称: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注意事项
1.依据本附表提供的检测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环境、卫生、安全评价,成果鉴定,具有证明作用。
2.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必须按照本附表所限定的检测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报告左上方使用CMAF标志。
3.对于授权、验收机构,本证书附表也可以是机构授权/验收证书附表(封面名称相应变为授权证书副表或验收证书副表)。
4.本附表无发证单位骑缝章无效。
5.本附表页码必须连续编号,每页右上方注明:第X 页共XX页。
批准(XXXXXXXXXXXXXXX)资质认定范围及限制要求
证书编号:XXXXXXX
地址(多场所的分别填写):第X页共XX页
填表说明:
1、按产品申请时,“检验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填写;“检测项目/参数”按产品名
称填写。
2、按参数申请时,“检验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填写;“检测项目/参数”按参数名
称填写。
3.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的,须分别填表;
4.备检验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按产品名称填写,不必展开到具体参数;只具备检验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按参数申请;
5.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
明”中予以注明;
6.“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
7.多场所的实验室,应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