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6国家新闻出版署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2件)编者按:2019年11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现行新闻出版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82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567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68569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0571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2573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4575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6577期刊出版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期刊年鉴CHINA PERIODICAL YEARBOOK578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舆论工作优良传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做政治坚定、引领时代、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信赖的新闻工作者。
第一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统一起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播国内外各领域的信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闻信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3.保持人民情怀,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出版业改革回顾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出版业改革回顾作者:刁其武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国史网字体:(大中小) 关闭窗口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出版业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性进程,回顾这一时期中国出版业改革的发展历程,系统地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误的教训,分析亟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探求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与努力的方向,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出版业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3年开始到1998年,出版业改革的主线是由“规模数量为主要特征向以优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阶段性转移。
1987年中共十三大以后,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于1988年5月6日出台了两个文件:《关于当前出版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历史地看,这两个文件在出版社内部管理、出版市场、物资供应、图书价格等方面的取得了很大进展。
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图书生产的要素基本具备,出版市场竞争的时代到来了。
然而,出版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不容忽视的现象。
首先,由于新老出版社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一部分新社、小社没有或较少受传统观念影响,经营灵活,但其缺少出版管理经验,管理混乱,法制观念不健全。
其次,从统计数字看,图书品种连年高增长,1992年图书品种较1985年增长1倍多,从4.6万种增长到9.67万种,而同比图书总印数从61亿册只增长到63亿册,总印张每年则递减3.7%。
由此可以看出许多问题:广种薄收,造成总量激增;选题重复,平均印数下降;缺乏市场规范,加上“二渠道”推波助澜,图书出版业散乱现象比较严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针对图书出版界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治散、治滥”。
1993年10月28日,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在北京联合召开“繁荣出版事业、禁止‘买卖书号’座谈会”,宣布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查处买卖书号问题。
新闻学院《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考试试卷(3458)

新闻学院《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级)》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71分,每题1分)1. 出版活动的前提是“作品”,“作品”是指()。
A.作者投寄的稿件B.文字作品等C.可以转化为出版物的作品D.所有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2. 合法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翻译作品,其著作权应由()享有。
A.原作品的首次出版者和翻译者B.原作者C.翻译者D.原作者和翻译者答案:C解析:空3. 下列不属于中国古代抄书人称谓的是()。
A.佣书B.儒生C.钞书人D.经生答案:B解析:在印刷术发明之前,图书主要通过抄写来复制。
汉代是简册、帛书盛行的时代,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设置了专门主持抄书“写书之官”,可见官方对抄书的重视。
中国古代关于抄书的记载很多,汉代出现职业抄书人“佣书”,魏晋、南北朝时把抄书人称为“经生”,唐代称“钞书人”。
4. 未经作者同意而出版其未发表的作品,既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也侵犯了作者的()。
A.复制权B.改编权C.保护作品完整权D.汇编权答案:A解析: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因为出版的条件之一就是作品的大规模复制。
所以,未经作者同意而出版其作品必然侵犯作者的复制权。
5.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由()。
A.改编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B.原作品的作者和出版者共同享有C.改编者以及原作品的作者和出版者共同享有D.改编者享有答案:D解析:改编作品是演绎作品的一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制定和报送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制定和报送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新出字[2010]46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制定和报送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通知(新出字[2010]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年度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制定工作,是出版单位贯彻党的出版方针、调整优化出版结构、提高出版质量的重要保证。
2011年是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一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同时,我们还将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等重大庆典活动。
做好2011年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的制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推进文化创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制定出版计划的重点(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重点安排一批有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术研究和理论通俗类选题;围绕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出一批有深度、有价值、有影响的重点选题,加强对事关全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组织策划一批重点选题,把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引向深入。
出书流程有哪些

出书流程有哪些呢?1、选题编辑通过市场调研提出出版内容选题,经过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出版社社长和总编辑(或出版社选题论证委员会)的三级论证,最终由出版社选题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报省一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2.选题报批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闻出版署[1997] 860 号)等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即出版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专题申报备案,同意后方可出版。
3.组稿、编辑选题经批准后,出版业务进入编辑环节。
编辑组织稿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直接与作者签约组织稿件,或委托作者(多为知名学者)代理组织稿件。
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一般有三种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
4.审稿、申报书号审稿:审稿是编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稿实行三审制,对稿件进行三个级别的审查,即责编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和社长(总编辑)终审。
三审后的书稿按齐、清、定的原则,发送出版社的出版生产部门,进入生产流程。
申报书号:出版社总编室负责向出版业务部申请分配书号、条码并向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申请CIP(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数据,即图书在版编目数据,规定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内容、选取规则及印刷格式,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本、印张等。
5.确定印数和定价图书定价和印数由各出版社营销部连同责任编辑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分析确定。
定价主要参考因素为成本、图书印数、同类书市场价格及该书目标读者群的消费能力。
印刷数量的确定主要参考成本、定价及对该书销量的预测,一般每版图书的印刷数量划分为四种情况:3,000册至4,000册;5,000册至8,000册;8,000册至10,000册;或10,000册以上。
一般来说,出版社主要采用较少印数、多次印刷策略,以降低出版风险、减少资金占用,加快周转。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号——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号——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号《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2017年1月22日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进口图书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于进口前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申请备案时,需提交备案申请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备案申请包括以下信息:(一)图书名称;(二)出版机构;(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四)作者;(五)国际标准出版代码(ISBN);(六)语种;(七)数量;(八)类别;(九)进口口岸;(十)订购方;(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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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第一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实施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未经备案的,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四条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
(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本条所称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
(一)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其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二)解放军系统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三)属地方的出版单位,其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新闻出版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
第六条新闻出版署对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转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
第七条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精神和期刊出版中存在的问题,本办法适用于期刊中涉及的重大选题。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