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201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2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7d06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93.png)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2000年2月25日新出报刊[200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年来,报刊摘转稿件中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报刊不讲政治和社会效益,追求卖点,摘编一些格调低俗、色情暴力内容,或宣扬封建愚昧,甚至政治上出现严重问题;有的报刊随意摘编稿件,不核对事实,以讹传讹,实际上对虚假报道起了扩散传播作用。
这些都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为了加强对报刊摘转稿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秩序,现做如下通知:一、报刊摘转稿件必须牢牢把握政治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对所摘转的内容要把好政治关。
不得摘转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稿件。
刊载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要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报刊摘转稿件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不得摘转格调低俗、色情淫秽、凶杀暴力、封建愚昧等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办报办刊宗旨,文摘类报刊不得擅自增期扩版或变相出版“一号多报(刊)”,不得搞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不得转让出版权。
四、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
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
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五、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稿件。
各报刊社凡摘转稿件,发稿前一律要与原发稿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以杜绝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0•【文号】新出期[1997]118号•【施行日期】199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期刊业进行治理。
治理的重点:转化内部期刊,压缩行业、社团组织期刊,控制期刊总量,优化期刊结构,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
一、转化内部期刊(一)取消内部期刊管理系列。
内部期刊一部分停止出版,一部分改为“内部资料”。
改为“内部资料”的内部期刊,不得超过60%。
“内部资料”印制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全国期刊管理系列。
“内部资料”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内部资料”纳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现有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内部期刊,经审查批准,可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系列。
二、治理社科类正式期刊(四)大力压缩行业期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部、委、办、厅、局用于指导工作的期刊,习惯称谓“小机关刊”或“行业期刊”,应予大力压缩。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委、办、厅、局办的行业期刊,只保留一种,已保留正式报纸的不再保留“行业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的行业期刊,每行业只保留一种,其余的该停办的停办,该合并的合并。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89]新出明电字第65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89]新出明电字第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8a00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2a.png)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八日(89)新出明电字第65号)
为适应当前清理、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的需要,对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权限可以适当下放。
具体办法是:1、对非法出版活动中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可委托新闻出版局负责进行),报新闻出版署备案;2.对本地区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3.对外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同时抄报新闻出版署,必要时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鉴定;4.对中央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
属于上述3、4两种情况的,为及时办案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的批准,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收容审查犯罪分子,以免贻误时机。
——结束——。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89)新出发字第433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89)新出发字第433号)近来,非法出版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假冒正式出版单位,自行印制、发行书刊,加剧了书刊市场的混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版秩序。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在近期内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假冒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除没收其利润外,并加重罚款。
对有营业执照的假冒单位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假冒出版单位的印制、发行者,须认真追查到底,查清之后,应从严处理。
对于假冒出版单位印制、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收缴,就地化浆处理。
在查处过程中,请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三、各出版单位对假冒本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尽快查处,必要时可向司法部门起诉。
四、各出版单位要加强管理,对于出版社内部与不法分子相互串通,采取各种手段盗用出版单位名义,进行违法出版活动的人,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
五、凡违反新闻出版署(89)新出图字样47号《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者,要排除一切阻力,坚决查处。
——结束——。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购物导报》等报纸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购物导报》等报纸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30•【文号】新出厅字[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购物导报》等报纸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新出厅字〔2013〕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报刊出版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基层单位和群众合法权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扫黄打非”、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持续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仍有少数新闻单位转让出版权、搞有偿新闻,个别新闻记者在基层以负面报道相要挟进行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近期查处的报纸严重违法案件通报如下:一、《购物导报》及李德勇等人严重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13年2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等人在江苏连云港市的非法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有关部门在查处李德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的同时,还查明《购物导报》存在严重违法问题:1.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0年3月,购物导报社聘任王某为副社长,由其负责《购物导报》专刊的采编、印刷、发行、广告等活动,并由其自行承担一切成本、自行决定专刊的内容出版、自行聘任采编人员。
期间,王某聘任了27人从事出版、经营活动,购物导报社为其中的李德勇、王利平等17人办理过记者证。
李德勇在江苏连云港非法设立记者站,招聘人员,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以采访对象存在违法问题相要挟,多次向江苏、山东基层单位收取资金和物品,其中部分资金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转入报社,但购物导报社并未刊发相应的广告或相关宣传,却将资金以转账等方式转入王某控制的文化传媒公司。
新闻出版署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期刊图书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新闻出版署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一日)
目前,一些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书刊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淫秽色情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充斥图书市场,非法出版活动依然猖獗,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
迅速扭转这种局面,是当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头等重要的工作。
最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时,责成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书刊市场进行检查、整顿,收到了效果。
为了在全国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书刊市场的检查、整顿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新出字[2013]42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新出字[2013]4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c1b4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09.png)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新出字〔2013〕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单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近年来,各报刊出版单位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提高宣传报道水平和报刊出版质量,在弘扬社会主流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仍有少数报刊和记者无视媒体的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时刊登低俗内容,炒作奇闻怪事,甚至制造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报刊形象和公信力。
现将近期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1.《聊城晚报》、《新民周刊》刊载低俗标题的查处情况。
2013年6月28日,山东《聊城晚报》刊载题为《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的新闻报道。
2013年9月,上海《新民周刊》第35期刊载题为《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的封面报道。
经查,《聊城晚报》、《新民周刊》使用内容低俗的新闻标题,有失社会公德,报道刊发后,引起负面效应。
目前,山东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对《聊城晚报》、《新民周刊》下发警示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两家媒体均已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并进行认真整改。
2.《南方都市报》刊载低俗广告查处情况。
2013年8月20日,广东《南方都市报》刊载“前任张太声明”广告。
经查,该广告系某化妆产品的系列商业广告,内容低俗,违反社会公德。
《南方都市报》对广告内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负面影响。
新闻出版署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77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7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2562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d2.png)
新闻出版署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年来,报刊重视宣传和普及军事知识,加强国防教育,对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激发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报刊在军事宣传中也存在一些混乱现象。
少数报刊只为赚钱,不顾社会效益,追求卖点,炒作、渲染军事新闻;有的随意编造军事消息,移花接木、无中生有;有的故作耸人听闻的标题,夸大其词,哗众取宠以招徕读者。
特别是军事泄密问题十分严重。
这些现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党和国家、军队工作的大局。
为切实解决报刊军事宣传过多过滥问题,加强管理和规范军事报刊出版秩序,现做如下通知:一、今后军事内容的报刊均由军队主办。
地方单位不得创办军事报刊。
与军队相关的地方单位可办与业务有直接关系的科普性、技术性等内容的报刊,也不得创办军事内容的报刊。
二、各报刊社要严格遵守办报办刊宗旨。
地方单位所办报刊出版军事内容的专刊专版,须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方能出版。
未经批准,地方报刊社不得出版军事内容的专刊专版。
三、各报刊社要加强对军事报道的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出版管理的法规、规章,遵守党的政治宣传纪律。
刊发军事报道事先要征询军队有关部门意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刊发涉及全国、全军和重大军事新闻,统一使用新华社稿件。
四、不得随意下载国际互联网上的军事新闻、军事资料和军事评论等。
不得下载有违反国家出版规定和党的宣传纪律要求的军事内容的文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15
•【文号】
•【施行日期】2006.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
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
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警示通知书》样本
警示通知书
省(区、市):
文号:
┌───────────┬──────────────────────────────┐
│违规报纸│
│
│期刊名称│
│
├───────────┼───────────┬──────┬───────────┤
│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报纸││
│││期刊刊期││
├───────────┼───────────┴──────┴───────────┤
│主管单位│
│
├───────────┼──────────────────────────────┤
│主办单位│
│
├────┬──────┴──────────────────────────────┤
│违│
│
│规│
│
│事│
│
│实│
│
├────┼─────────────────────────────────────┤
│查处│
│
│依据│
│
├────┼─────────────────────────────────────┤
│处│
│
│理│
│
│意│
│
│见│
│
├────┼─────────────────────────────────────┤
│备注│
│
└────┴─────────────────────────────────────┘
发文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
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