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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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例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例PPT课件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先向海 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级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
•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的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运 出的文物,国家可以征收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 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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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境应经过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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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
• 在现行刑法中,涉及文物犯罪的主要罪名有: • 1.走私文物罪 • 2.盗窃罪 • 3.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
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5.倒卖文物罪 •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8.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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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文物保护单位:
•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行 政部门)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人民政 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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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 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
• 民间收藏物:——可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单位收购;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谋利,严 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哪些方式获得文物?
• ——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或拍卖单 位购买;合法交换或依法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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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是否可携带收藏的文物出境?应经过哪些程 序?
• (六)文物出境进境管理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 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内容

文物保护法内容

文物保护法内容文物保护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自1982年颁布以来,文物保护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为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的定义,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物品,以及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建筑、遗址、古迹等。

这些文物代表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和多元的文化,是我们民族的瑰宝,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护第一原则,即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改变其结构;第二,优先保护原则,即优先保护重要的文物和濒危的文物,确保其不受损害;第三,合理利用原则,即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使其发挥教育、科研和旅游等方面的功能;第四,加强管理原则,即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文物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文物的保护责任由国家、地方和社会共同承担,其中国家对重要的文物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

文物保护的措施包括建立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保护区、加强文物修复和保养、加强文物保护科研和培训等。

文物保护法还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一方面,对于破坏、盗窃、非法买卖文物等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保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也给予了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通过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许多重要的文物受到了有效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的建设也得到了加强。

同时,社会公众对于文物保护的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的事业中来。

但是,文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文物保护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仍然不足,导致一些文物的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文物的破坏和流失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文物利用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保护文化遗产,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确认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价值,并在中国境内发现、制造、使用的古代器物、文字、图像等载体以及与之相关的附属品,均为文物。

第三条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有史前文物、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和特殊类型文物。

第四条文物保护特别重点保护的文物,根据保护需求,按照不同类型、规格、部位、时代的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安全状况,分级确定保护单位。

第五条文物保护的原则是统一保护、综合保护,保护与开发并重、保护与利用并重,拒绝破坏历史、造假诬告,违反科学规律和民族风俗的观念、方法和行为。

第二章文物的保护第六条文物保护是指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全面的保护,保持其独特的文化遗产价值和历史信息的完整性,切实维护其安全。

第七条文物保护的范围包括文物遗址、重要文物陈列馆、古建筑和其他重要保护单位。

第八条文物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合法利用原则。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文物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合理利用、开放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利用规划,依法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切实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单位应当为文物保护和利用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修复保护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的安全管理,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和利用单位应当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保护和利用水平。

第四章文物市场的管理第十六条文物市场是指以出售、展示、交易文物为目的的场所、活动和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强调的保护原则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强调的保护原则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强调的保护原则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规定的保护原则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石。

保护原则包括了文物保护的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文物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下面将对这些保护原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护目标《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目标是对我国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

简单来说,就是要保护文物本身的完好性和历史信息,同时让其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用。

这意味着文物保护不仅关注文物的材质和艺术价值,也需要考虑文物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功能,以及对它们的后续利用。

实现文物保护的目标,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投入和努力。

二、基本原则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全面保护全面保护是指对文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包括文物本身和相关的文化环境等。

全面保护需要从文物的保存、修缮、管理及利用等方面展开工作,也需要依照文物的不同特征,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2、先进性文物保护需要在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内外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和理念进行吸收和交流,不断提高国内文物保护水平。

3、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将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效益。

同时,也在利用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文物本身和其相关历史文化价值。

4、公益性文物保护是公益事业,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同时也要考虑到保护文物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促进文物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

三、管理方式管理方式是指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具体要求如下:1、政府主导文物保护需要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保证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顺畅进行。

2、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是公益事业,也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参与。

文物保护机构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2.05.05•【文号】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05.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规定了文物的定义、分类、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文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物的定义和分类、国家对文物保护的原则和
政策等。

2.文物保护单位: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撤销、调整、公布等程序,以及文物保护单
位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志、保护规划等内容。

3.考古发掘:规定了考古发掘的许可、报告、登记、保管、移交等程序,以及对考古发掘现
场的保护要求。

4.文物收藏与流通:规定了文物收藏、征集、鉴定、修复、展览、借调、捐赠等方面的管理
制度,以及对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管措施。

5.文物利用与开发:规定了文物利用的原则、方式、条件等,以及对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
利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6.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法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7.附则:规定了本法的实施日期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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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要怎样保护,破坏文物古迹会受到怎样的制裁,请同学们去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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