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9月15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马凯二○○四年九月十五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试行)发布时间: 2005-06-22 来源:点击率:311一、核准项目和承办处室根据核准目录,农林水利项目由农经处主办;能源项目除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由市场处主办外,其余由能源处主办;交通运输项目由交通处主办;信息产业及高新技术项目、邮电通讯项目由高技术处主办;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项目由工业处主办;市政环保类项目和政权建设项目、党政群团建设项目由投资处主办;社会事业项目、旅游项目由社会处主办;金融项目由资金处主办;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统一由外经处主办。
二、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内资核准项目原则上须提供由具备甲级资质(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一式5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二)及申请单位请示文件(一式2份)。
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勿需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只填报项目核准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项目核准请示文件标题为:《XXX关于核准XXX项目的请示》,并在文件附注栏标注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不同核准项目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
(一)农林水利类项目1.开荒农业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项目招标方案(详见附件一)。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所列项目,不论内外资,均按本办法进行核准管理。
国家YYY、国务院专门规定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核准目录》确定,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重庆市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渝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渝府发〔2017〕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内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以及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机场地区外、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项目备案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明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4号)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和市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
邮编:联系地址:
注:1、填写“经济类型”、“建设性质”,请在相应的数字上打“√”。
2、资金来源构成中,企业自有包括:企业折旧、资本金、资本公积金、赢余公积金等按财务制度归企、事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是指除1—6项资金外的资金,如无偿捐赠等,请在同栏目中予以补充填写。
3、本表适用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优化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服务,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由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核准目录》内列明应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论内外资,均可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项目备案权限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其中属国家权限和市级权限的事项在《核准目录》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凡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均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备案机关包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其备案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说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投资主管部门用于指定领域的资金、资源,可择优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在开工建设前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项目备案资料可作为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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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小一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涉及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和涉及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跨区县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项目、其他市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火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余燃煤热电和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非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40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22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投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其他电网工程项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其余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权部门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余公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长江(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千吨级及以上的独立船闸项目,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的航电枢纽项目,以及其他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以及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
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长江(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或者跨区县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仅指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