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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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山东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城市人口数量庞大,城市生活用水量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山东省对城市生活用水量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均用水量标准。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城市居民的人均用水量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升。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用水需求以及水资源供应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来,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需求。

二、用水设施标准。

山东省规定,城市生活用水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标准,供水设施应当稳定可靠,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供水管网应当健全,减少漏水和浪费;用水设备应当符合节水要求,提高用水利用率。

三、用水管理标准。

针对城市生活用水管理,山东省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建立健全的用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监测和统计工作;加强用水宣传教育,提倡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加大用水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浪费用水的行为。

四、用水质量标准。

除了用水量标准外,山东省还对城市生活用水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确保供水水质稳定可靠。

总体来说,山东省对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城市人口数量、用水需求、水资源供应等多方面因素,旨在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

同时,山东省还对用水设施、用水管理、用水质量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为城市生活用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指导。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能够共同遵守和落实这些标准和要求,共同努力,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共同建设美丽的山东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相关收费第五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六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公共供水服务规范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用水需求,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供水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一、供水质量规范1.水质检测: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公布检测结果。

2.水源保护:供水公司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严禁排放污水和危险废物,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可靠。

3.水质净化:供水公司应采取必要的净水工艺,确保供水经过过滤、沉淀、消毒等处理工序后,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水质。

4.严禁二次污染:供水管道、水箱及相关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严禁由于设施污染造成的二次污染。

5.供水设施维护:供水公司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工作,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的稳定。

1.供水服务公平公正:供水公司应确保供水服务向所有用户提供平等的待遇,不因用户的身份、地域而有任何差别对待。

2.供水可靠性:供水公司应确保供水设施运行稳定,避免供水中断,减少因供水故障引起的用户生活和生产的困扰。

3.供水通知公告:供水公司应及时发布供水通知和公告,告知用户供水时间、供水设施维修等信息,提前安排用户的用水计划。

4.用户用水需求反馈:供水公司应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供水服务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回馈工作。

5.应急供水:供水公司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向用户提供紧急供水服务。

三、供水价格规范1.价格公示:供水公司应定期公示供水价格,明确水量计量方式和费用构成,确保价格透明公正。

2.价格合理性:供水价格应合理反映供水成本和服务质量,不得虚高或以低价竞争导致供水质量下降。

3.价格调整公告:供水公司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前公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用户有足够时间做出相应调整。

四、供水安全规范1.供水设施防护:供水公司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破坏和恶意破坏行为导致供水故障和供水中断。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正文:----------------------------------------------------------------------------------------------------------------------------------------------------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1996年7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11前言为提高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山东省建设发展研究院,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设计,泵房、水池(箱)、管道与相关设备,系统控制与保护,施工与调试,改造、移交与验收,水质管理,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行业服务管理;共11章内容。

本规范主编单位: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目录1总则 (3)2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规划与设计 (6)4.1 一般规定 (6)4.2 管道布置 (7)4.3 供水方式、流量与压力 (8)5 泵房、水池(箱)、管道与相关设备 (9)5.1 泵房 (9)5.2 水泵 (10)5.3水池(箱) (11)5.4管道与附件 (12)5.5 压力水容器与消毒设备 (13)6 系统控制与保护 (14)7 施工与调试 (15)7.1 一般规定 (15)257.2 设备安装 (16)7.3 管道敷设 (17)7.4 调试 (17)8 改造、移交与验收 (19)9 水质管理 (21)10 设施维护、安全运行与用户服务 (22)10.1 一般规定 (22)10.2 设施维护 (22)10.3 安全运行 (23)10.4用户服务 (24)251.0.1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改造与移交、水质管理、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0.3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52.0.1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利用再生水、海水及其他替代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城市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

按照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条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用水单位,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工程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2023年修正)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2023年修正)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年12月12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五章水质安全第六章二次供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给、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第一章城市供水管理总则 (4)1.1 管理目的与原则 (4)1.1.1 管理目的 (4)1.1.2 管理原则 (4)1.1.3 管理范围 (4)1.1.4 职责划分 (5)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建设 (5)1.1.5 规划背景与目标 (5)1.1.6 规划编制原则 (5)1.1.7 规划编制内容 (5)1.1.8 建设目标 (6)1.1.9 建设原则 (6)1.1.10 建设内容 (6)1.1.11 改造与扩建目标 (6)1.1.12 改造与扩建原则 (6)1.1.13 改造与扩建内容 (7)第三章供水水源管理 (7)1.1.14 水源保护区划分 (7)1.1.15 水源保护措施 (7)1.1.16 水源监测 (7)1.1.17 水源评估 (7)1.1.18 应急准备 (8)1.1.19 应急响应 (8)1.1.20 应急结束与恢复 (8)第四章供水水质管理 (8)1.1.21 水质标准 (8)1.1.22 水质监测 (8)1.1.23 水质处理技术 (9)1.1.24 水质处理设施 (9)1.1.25 类型 (9)1.1.26 处理措施 (9)第五章供水设施运行与维护 (9)1.1.27 运行原则 (9)1.1 供水设施运行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原则,保证城市供水稳定。

(9)1.2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供水行业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10)1.2.1 运行管理制度 (10)2.1 建立完善的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记录、交接班、设备维护保养、水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10)2.2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10)2.3 定期对运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10)2.3.1 运行监控 (10)3.1 供水设施运行参数实时监测,发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3.2 建立供水设施运行数据档案,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优化运行方案。

(10)3.2.1 维护保养原则 (10)1.1 维护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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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07)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940—2007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月20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水业公司、临邑县供水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王冠、李继春、姜力、李瑞仙、李强、周广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定义、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公共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3.2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3.3 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4 供水水质与压力
4.1 基本要求
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优质的供水服务。

4.2 供水水质
4.2.1 公共供水水源采用地表水时应符合GB 3838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时应符合GB/T 14848标准的要求。

4.2.2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

4.2.3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及合格率应按GB/T5750和CJ/T 206执行。

水质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4.2.4 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情况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应每月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布。

4.2.5 城市供水水质不能达标时,应迅速按规定程序告知用户,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3 供水压力
4.3.1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得低于0.14MPa。

4.3.2 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网压力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
管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

5 服务要求
5.1营业服务
5.1.1 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以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5.1.2 供水企业应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24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

积极采用现代化服务手段、新型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高效服务。

5.1.3 供水企业应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

客服中心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5.1.4 城市供水服务应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等规章制度。

不予受理的业务应明确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5.1.5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户,不论用水规模大小,均享受平等服务。

须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约定。

5.1.6 实施供水企业年度经营公报制度。

每年3月底以前,供水企业应在当地媒体或网站上公布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生产经营与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供水经营管理目标和保障措施等信息。

5.2 收费服务
5.2.1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2.2 供水企业应以供用水协议约定的贸易结算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向最终用户计价收费。

5.2.3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贸易结算水表的,其收费标准应按供用水协议的约定分类比例收费。

用水比例发生变化有争议时,应重新核定用水分类比例;双方对用水分类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分表计量。

5.2.4 抄表收费人员应向用户出具用水量通知单及收费发票,抄表准确率应达到99%以上。

供水企业应提供水费查询服务。

5.2.5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应停止供水的用户,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供水企业应在停水3日前,向用户发送停水通知。

5.3 服务人员要求
5.3.1 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不推诿、搪塞。

5.3.2 服务人员应着职业装,衣着整洁,佩带胸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5.3.3 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向用户说明来由,并出示相关证件,征得用户同意后入户服务。

5.3.4 入户维修服务人员维修完毕,应将现场清理打扫后方可离开。

5.3.5 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

5.3.6 治水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6 供水设施维修、抢修
6.1 贸易结算水表的维修与更换
6.1.1用户贸易结算水表报修的,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

水表不能修复的,应予以更换。

6.1.2 供水企业应备有周转用水表,以备维修贸易结算水表时临时更换之用。

6.1.3 维修后或更换的水表应经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6.1.4 用户或供水企业发现贸易结算水表或水量有疑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将贸易结算水表送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定。

6.2 设施抢修
6.2.1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性原因停止供水或降压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局部地区生活用水停止供水超过72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6.2.2 接到漏水或爆管报告后,供水企业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

6.2.3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后,供水企业要及时组织抢修。

水管直径在300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水管直径在300mm至800mm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水管直径在1000mm以上的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由于交通、道路或其它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
6.2.4 抢修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设置围挡和公示牌,夜间设置警示灯,减少对城市交通影响。

涉及破路的,应在抢修的同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理破路施工手续。

6.2.5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抢修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现场。

6.2.6 发现闸阀井、表井、消火栓等井盖或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于8小时内进行补配或修复。

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7 二次供水服务要求
7.1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制度及安全责任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7.2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

7.3 二次供水压力应符合供用水合同的约定。

7.4 二次供水管理与操作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7.5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整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6 二次供水设施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对水质进行化验。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清洗机构进行。

7.7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供水不间断、小修不过夜,大修停水提前24小时公告。

8 监督管理
8.1供水企业应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

每年不少于两次以调查问卷或座谈会等形式,邀请社会各界对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8.2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分析,对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8.3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问题。

9 投诉与处理
9.1 供水企业受理用户的投诉或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一般投诉件2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件7日内办结。

9.2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供水服务问题,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按信息来源渠道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

9.3 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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