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合集下载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

XX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第一章供水水质一、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城市供水水质合格率100%O二、每月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确保各项水质指标达标。

城市供水水质不能达标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章供水服务三、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供水服务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等规章制度,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不予受理的业务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供用水协议约定的贸易结算水表显示的用水量计价收费。

六、抄表收费人员向用水单位出具用水量通知单及收费发票,抄表准确率达到99%以上。

七、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需停止供水的用户,提前向用户下达书面停水通知。

第三章供水服务人员八、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不推诿、搪塞。

九、服务人员入户服务时,主动向用户说明来由,并出示相关证件,征得用户同意后入户服务。

十、服务人员着职业装,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

十一、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

第四章供水设施维修与抢修十二、结算水表报修的,公司业务部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

水表不能修复的,予以更换。

十三、因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性原因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时,提前通知用户做好处储水准备;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十四、接到漏水或爆管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

水管直径在30O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超过24小时;水管直径在30Omm-800的,修复时间不超过36小时;水管直径在IOOOmm 已上的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由于交通、道路或其他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十五、抢修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需设置施工围挡,文明施工,夜间设置警示灯,减少对城市交通影响。

城市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供水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要求、服务监督、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台州市境内县级及以上城市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8.1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1部分:规范GB/T 778.2 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2部分:安装要求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J/T 133 IC卡冷水水表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 266 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CJ/T 316 城镇供水服务JJG 162 冷水水表检定规程SL 459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的水质。

3.2供水客户服务中心由供水企业设立的有固定营业用房,配备专业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办理等服务的场所。

4 服务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照,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4.1.2 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总体要求应符合CJ/T 316 的规定。

4.1.3 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优质的供水服务。

4.2 水压水质要求DB3310/T 22—201824.2.1 水压供水压力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降压断水的情况)。

4.2.2 水质4.2.2.1 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2.2.3 水质监测的采样点选择、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以及水质检验合格率应按CJ/T 206 要求执行。

4.3 服务提供要求4.3.1 业务受理4.3.1.1 供水客户服务中心设置宜均匀合理,服务功能齐备,交通方便,标志统一。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ICS备案号:26714-2009 C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Customer service for public of city water supply2009-10-19 发布 2010-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CJ/T 316-2009目次前言 ................................................................. (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 (1)4 总则.................................................................. . (2)4.1 安全性.................................................................. (2)4.2 及时性 ................................................................. . (2)4.3 便利性.................................................................. (2)4.4 准确性 ................................................................. . (2)4.5 透明性 .................................................................. (2)5 水质.................................................................. . (2)6 水压.................................................................. . (2)7 新装服务.................................................................. (3)8 管道施工.................................................................. (3)9 抄表收费.................................................................. (3)10 售后服务.................................................................. .. (3)11 信息服务.................................................................. .. (4)12 服务形象.................................................................. .. (4)13 投诉处理.................................................................. .. (4)14 应急服务.................................................................. .. (5)15 服务质量评价方式..................................................................515.1 企业内部评价体系 ................................................................515.2 社会评价体系 ................................................................. (5)15.3 指标评价 ................................................................. . (5)附录A (规范性附录)指标计算方式详解 (6)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管网压力合格率 .................................................................6电话接通率.................................................................. (6)售后服务及时率 .................................................................6投诉处理及时率 .................................................................6条文说明7- I -CJ/T 316-2009前言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公共供水服务规范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用水需求,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供水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一、供水质量规范1.水质检测: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公布检测结果。

2.水源保护:供水公司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严禁排放污水和危险废物,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可靠。

3.水质净化:供水公司应采取必要的净水工艺,确保供水经过过滤、沉淀、消毒等处理工序后,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水质。

4.严禁二次污染:供水管道、水箱及相关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严禁由于设施污染造成的二次污染。

5.供水设施维护:供水公司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工作,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的稳定。

1.供水服务公平公正:供水公司应确保供水服务向所有用户提供平等的待遇,不因用户的身份、地域而有任何差别对待。

2.供水可靠性:供水公司应确保供水设施运行稳定,避免供水中断,减少因供水故障引起的用户生活和生产的困扰。

3.供水通知公告:供水公司应及时发布供水通知和公告,告知用户供水时间、供水设施维修等信息,提前安排用户的用水计划。

4.用户用水需求反馈:供水公司应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供水服务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回馈工作。

5.应急供水:供水公司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向用户提供紧急供水服务。

三、供水价格规范1.价格公示:供水公司应定期公示供水价格,明确水量计量方式和费用构成,确保价格透明公正。

2.价格合理性:供水价格应合理反映供水成本和服务质量,不得虚高或以低价竞争导致供水质量下降。

3.价格调整公告:供水公司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前公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用户有足够时间做出相应调整。

四、供水安全规范1.供水设施防护:供水公司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破坏和恶意破坏行为导致供水故障和供水中断。

城市供水服务水压技术规范

城市供水服务水压技术规范

城市供水服务水压技术规范一、水压的测量和监测1.建立水压监测系统,包括监测点的设置和传感器的安装。

2.确保监测点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校准传感器的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3.将监测数据从传感器上传至中央控制室,以便实时了解水压状况。

4.根据监测数据,制定水压变化的报警阈值,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二、水泵站的设计和运行1.根据供水区域的水压需求,合理设计水泵站的排水能力和水泵的数量大小。

2.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水源压力、输送距离和目标水压进行。

3.定期检查水泵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4.在水泵停机期间,安排备用水泵以保证正常供水。

5.阀门和调节器的设置和维护,确保水压在合理范围内。

三、管路系统的设计和维护1.确定合理的管路直径和长度,以满足水压需求。

2.使用高质量的管材和接头,以确保管路系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3.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支撑结构,避免管道弯曲和振动。

4.定期检查管道系统的漏水情况,并及时修复漏水点。

5.清洗管道系统,以清除管道内的杂质和沉积物,提高水流通畅度。

四、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1.建立供水系统的日常巡检制度,包括对水压、水质和设备状况的检查。

2.组织定期的系统维护和保养,包括水泵的清洗和维修、管道的漏水检查和修补。

3.检验和清洗水过滤设备,以保证供水的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4.建立水表管理制度,确保水表的定期维护和检查,防止漏漏水和滥用水资源。

5.定期进行供水系统的安全评估,确保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总结起来,城市供水服务水压技术规范主要包括水压的测量和监测、水泵站的设计和运行、管路系统的设计和维护、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能够确保供水系统的水压稳定和合理,从而提高居民和企业的用水体验。

同时,持续的监测和维护工作也能够保证供水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为城市居民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

城市供水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供水管理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良好的供水管理对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供水规范、供水安全、供水管网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为城市供水管理的规范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供水规范1.供水标准确定城市供水水量和质量标准是供水管理的基础。

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情况,制定合理的供水标准。

供水标准应包括供水水量指标、水质指标和供水设备要求等内容,以保证居民的生活需求和健康安全。

2.供水设施建设建设和维护完善的供水设施是保障城市供水的重要任务。

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明确管网、水库、水泵等供水设施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责任。

同时,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检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供水服务提供良好的供水服务是城市供水管理的关键。

应建立健全的供水服务机制,加强对供水质量、供水时间等方面的监测和管理。

并通过建立供水热线、APP等方式,及时解决居民的供水问题,提高供水服务的满意度。

三、供水安全1.水源保护水源的安全和保护对于供水管理至关重要。

要建立完善的水源保护体系,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和管理。

禁止在水源地周边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废弃物排放等活动,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水源的安全和纯净。

2.水质监测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是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手段。

应制定水质监测的标准和方法,明确监测的频率和检测的项目。

同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示,保障供水安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3.应急处理针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

明确应急预案和责任分工,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使用。

并通过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供水管网管理1.管网维护供水管网的维护对于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应加强对管网的巡检和维护,定期清洗和疏通管道,及时修复漏损和破损部位。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供水服务压力规范最新规范标准

供水服务压力规范最新规范标准

供水服务压力规范最新规范标准供水服务压力规范是确保居民和企业用水安全、稳定的重要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水资源管理的日益严格,对供水服务压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以下是供水服务压力的最新规范标准:引言供水服务压力规范是保障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满足用户用水需求的基础。

本规范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压力控制,提高供水效率,保障供水安全,减少水资源浪费。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公共设施等用水区域。

压力标准1. 居民用水:供水压力应保持在0.3MPa至0.5MPa之间,以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稳定供应。

2. 商业用水:供水压力应保持在0.4MPa至0.6MPa之间,以满足商业用水的高峰需求。

3. 工业用水:供水压力应根据工业生产的具体需求确定,但不得低于0.5MPa。

4. 公共设施用水:供水压力应保持在0.35MPa至0.55MPa之间,以满足公共设施的用水需求。

压力控制供水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压力控制技术,确保供水压力的稳定。

在供水高峰时段,应适当提高供水压力,以满足用水需求;在供水低峰时段,应适当降低供水压力,以节约水资源。

监测与维护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系统进行压力监测,确保供水压力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同时,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供水系统的稳定运行。

应急措施在供水压力异常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恢复供水压力至正常范围,并及时通知用户。

用户责任用户应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在用水高峰时段进行大量用水活动,以减轻供水系统的压力。

结语供水服务压力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稳定运行,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节约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供水企业和用户都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共同维护城市供水安全。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文本,实际的供水服务压力规范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国家或国际标准有所不同。

在实施前,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参考最新的官方文件。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为规范供水服务行为,全面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本市供水行业关于业务办理、抄表及收费、供用水设施维护、为用户服务、服务责任及常见诉求处理、费用支付等服务规范。

本规范是供水行业各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

本规范合用于本市供水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除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规范依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性关键岗位服务规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等编制。

为方便用户,供水单位在供水服务范围内应当保证在每一行政区域(市属供水单位服务的行政区域为区,区或者县级市属供水单位服务的行政区域为街道或者镇)至少设置一个供水服务营业网点,且网点交通相对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供水单位为用户服务的窗口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等客服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依法需持证上岗的应当持证上岗。

工作时应当穿着企业工作服,并佩戴或者在服务前台规定位置放置企业统一编号工作牌。

服务态度热情,用语文明礼貌。

客服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向用户正确解释有关问题。

供水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网点公示,并编印成宣传页,连同用户所需填写的各类表格,整齐摆放在营业网点规定的工作区域。

供水单位应当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供用户浏览或者下载。

用户申请变更用户名称或者申请供水单位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办理低收入家庭减免水费的供水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办理申请用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以及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等有关手续的,供水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940—2007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月20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水业公司、临邑县供水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王冠、李继春、姜力、李瑞仙、李强、周广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定义、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公共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3.2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3.3 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4 供水水质与压力
4.1 基本要求
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优质的供水服务。

4.2 供水水质
4.2.1 公共供水水源采用地表水时应符合GB 3838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时应符合GB/T 14848标准的要求。

4.2.2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

4.2.3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及合格率应按GB/T5750和
CJ/T 206执行。

水质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4.2.4 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情况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应每月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布。

4.2.5 城市供水水质不能达标时,应迅速按规定程序告知用户,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3 供水压力
4.3.1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得低于0.14MPa。

4.3.2 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网压力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

5 服务要求
5.1营业服务
5.1.1 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以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2 供水企业应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24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

积极采用现代化服务手段、新型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高效服务。

5.1.3 供水企业应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

客服中心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5.1.4 城市供水服务应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等规章制度。

不予受理的业务应明确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5.1.5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户,不论用水规模大小,均享受平等服务。

须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约定。

5.1.6 实施供水企业年度经营公报制度。

每年3月底以前,供水企业应在当地媒体或网站上公布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生产经营与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供水经营管理目标和保障措施等信息。

5.2 收费服务
5.2.1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2.2 供水企业应以供用水协议约定的贸易结算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向最终用户计价收费。

5.2.3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贸易结算水表的,其收费标准应按供用水协议的约定分类比例收费。

用水比例发生变化有争议时,应重新核定用水分类比例;双方对用水分类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分表计量。

5.2.4 抄表收费人员应向用户出具用水量通知单及收费发票,抄表准确率应达到99%以上。

供水企业应提供水费查询服务。

5.2.5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应停止供水的用户,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供水企业应在停水3日前,向用户发送停水通知。

5.3 服务人员要求
5.3.1 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
热情,不推诿、搪塞。

5.3.2 服务人员应着职业装,衣着整洁,佩带胸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5.3.3 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向用户说明来由,并出示相关证件,征得用户同意后入户服务。

5.3.4 入户维修服务人员维修完毕,应将现场清理打扫后方可离开。

5.3.5 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

5.3.6 治水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6 供水设施维修、抢修
6.1 贸易结算水表的维修与更换
6.1.1用户贸易结算水表报修的,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

水表不能修复的,应予以更换。

6.1.2 供水企业应备有周转用水表,以备维修贸易结算水表时临时更换之用。

6.1.3 维修后或更换的水表应经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6.1.4 用户或供水企业发现贸易结算水表或水量有疑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将贸易结算水表送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定。

6.2 设施抢修
6.2.1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性原因停止供水或降压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局部地区生活用水停止供水超过72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6.2.2 接到漏水或爆管报告后,供水企业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

6.2.3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后,供水企业要及时组织抢修。

水管直径在300mm 以下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水管直径在300mm至800mm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水管直径在1000mm以上的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由于交通、道路或其它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
6.2.4 抢修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设置围挡和公示牌,夜间设置警示灯,减少对城市交通影响。

涉及破路的,应在抢修的同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理破路施工手续。

6.2.5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抢修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现场。

6.2.6 发现闸阀井、表井、消火栓等井盖或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于8小时内进行补配或修复。

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7 二次供水服务要求
7.1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制度及安全责任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7.2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

7.3 二次供水压力应符合供用水合同的约定。

7.4 二次供水管理与操作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7.5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整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6 二次供水设施应至少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对水质进行化验。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清洗机构进行。

7.7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供水不间断、小修不过夜,大修停水提前24小时公告。

8 监督管理
8.1供水企业应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

每年不少于两次以调查问卷或座谈会等形式,邀请社会各界对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8.2 供水企业应定期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分析,对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8.3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问题。

9 投诉与处理
9.1 供水企业受理用户的投诉或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一般投诉件2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件7日内办结。

9.2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供水服务问题,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按信息来源渠道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

9.3 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