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通过让渡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新增投资。
指通过投资新设、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新增对原来无投资关系企业的投资;(二)追加投资。
指对原来已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增加投资。
—3—本办法所称出资额,是指拟作为出资的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
公司多个单位投资于同一家被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指各单位拟出资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
第四条公司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作、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对各级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和监管,统计公司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项目审(核)批或备案申请。
各级单位负责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进行决策、实施、运营和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的财务部门是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产业单位的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产业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境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国网国际部负责,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章股权投资的原则和方向第五条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4—(三)必须符合公司战略目标、主营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五)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不含特殊目的公司);(七)新增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达到控股;(八)追加投资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应降低;(九)不得以获取溢价收益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除外;公司所属金融机构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政策执行)。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国有股权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突出。
国有股权作为国家财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有股权的重要性国有股权在国家经济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有股权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有股权是国家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资产,体现了国家资本在经济中的地位。
其次,国有股权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
国家有必要保持对关键领域和重要产业的控制,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通过掌握国有股权,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和干预,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战略目标和长远利益。
最后,国有股权是分配资源的重要手段。
国有股权的掌握可以调控资源的配置,实现公平公正,防止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产生,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原则与目标国有股权管理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为原则,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权益。
管理的目标应当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国有股权管理的具体措施国有股权管理涉及股权的划分、收益的分配以及企业治理等方面。
具体措施包括:1. 股权划分与持股结构的调整。
国有股权的划分应当根据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合理确定,确保国家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
同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引入外部股东,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分红政策的确定。
国有股权的收益分配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国有股东的权益,又要鼓励企业的发展和投资。
制定合理的分红政策,可以激励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企业治理和监督。
国有股权管理中,加强企业治理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健全的企业治理体系,加强监督和监管,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在我国,股权是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股东将自己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受让者因此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而国有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国有股权转让与普通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是否相同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因为国有股权是包含在国有产权中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车公法,对国有股权转让有疑问的朋友,可以参考以下办法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股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管理、监督和处置事项。
第三条上市公司指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国有股权是指国有资本投资企业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章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制定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三)审查并批准涉及国有股权的重大事项;(四)监督国有资本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确保保值增值;(五)对违反国有股权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章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二)透明公开,及时披露国有股权的信息;(三)独立监督,防范国有股权的滥用和侵害。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股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二)向股东、投资者等披露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
第十条国有股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一)查阅、复制上市公司和有关方的国有股权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国有股权的信息;(三)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行使有关权益;(四)提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履行与国有股权有关的义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 引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的综合效益。
本文档将从监督要求、监督机制、违规处罚等方面介绍相关内容。
2. 监督要求为了规范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明确以下监督要求:2.1 国有股权登记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股权的归属、数量、流通情况等,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2.2 国有股权流转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流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国有股权流转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3 国有股权投票权行使国有股权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股东权益,积极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维护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
2.4 国有股权监督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国有股权监督报告,定期向国资监管部门报送,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3. 监督机制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设立了以下监督机制:3.1 国资监管部门监督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政策、审核监督报告、协助处理违规行为等。
3.2 国有股权登记机构监督国有股权登记机构负责国有股权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登记情况。
3.3 内部控制与审计机构监督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审计机构,加强对国有股权的内部监督。
3.4 监事会监督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应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监督职责,确保国有股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违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违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的处罚。
4.1 警告对于违反监督要求、国有股权登记管理、国有股权流转管理、国有股权投票权行使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
4.2 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给国有股权造成较大损失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管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包括五个部分:总则、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监督与管理、附则。
以下是针对这五个部分的具体介绍。
一、总则:该部分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
其中,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目的是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此外,该部分还对术语定义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术语的含义,为后续条款的理解提供了依据。
二、投资管理:该部分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规范。
其中,投资审核程序为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强化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保证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限制,如禁止投资虚拟经济、非法金融和危害国家安全等领域,规范了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行为,保障了国家利益。
三、风险控制:该部分主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控制。
其中,风险防范措施是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积极防范各类风险,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并应对风险事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监督与管理:该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中,投资信息公开是重点,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公开股权投资的决策理由、投资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员,加强内外部监管,开展管理评估,确保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附则:该部分主要是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进行规定。
其中,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记录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不当投资,提高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的一个管理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国有股权管理办法是指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的所有制转换、市场化流转、管理、监督、收益分配等各项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对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做一些详细的解释。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国有股权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具体原则如下:1.政策性、法律性: 国有股权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2.公开透明: 国有股权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并尽量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益。
3.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国有股权管理必须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济效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务必要兼顾社会公益和环保因素。
4.多元化: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并且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二、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内容1.国有股权的划分: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对国有资产的性质、投资人的股份比例、资本金规模、投资风险等因素,进行划分。
2.国有股权的流转: 在国有股权管理中,国有股权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流转,确保股权流转的公平、公正、公开。
3.国有股权的管理: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根据投资人的股份比例,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股权的管理合法、规范、有序和稳健。
4.国有股权的监管: 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严格控制股权流转、股权转让的市场化过程,同时对股权流转过程中的自然环境和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5.国有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股权投资人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国有股权管理中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三、国有股权管理所应采取的措施1.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流转机制、加强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合规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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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钢政规〔2014〕1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4年1月8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为。
其中:公司国有股权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形成的权益(不含金融性交易资产);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出资,并形成国有股权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原则,对国有股权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或由公司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或子公司负责管理;子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子公司直接负责管理。
承担国有股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子公司统称为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公司可适时调整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按出资比例对所出资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股权事务代表。
第五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派出(或推荐)并管理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
第二章股权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六条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国有股权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类国有股权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评价;负责对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的审核进行监管并备案,配合做好股权事务代表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现有厂或分公司成建制地改为子公司的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非武钢方的单方增减资(含增减资并引入新股东、新合作方收购其他股权等)、投资行为完成后的武钢方减资、其他合作方之间转让股权等不需武钢新增投资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调整现有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对企业类型的变更和股权退出(含注销及转让)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国有股权投资的论证和后评估工作。
法律事务部负责股权管理相关事项及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规划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高效、科学的股权投资管理体系,明确新投资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及二级公司股权投资的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组织做好股权投资后评价工作;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设实施过程、项目后评价等监督管理。
负责对新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持股权、制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等投资管理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备案;负责公司土地收购和征地管理,土地规划、使用、处置管理。
第八条经营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各类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负责公司直接投资的股权项目的资金平衡和子(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审查;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资产(不含土地资产和以土地使用权为主的房地产)审计、评估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管理;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资金计划、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等财务管理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备案;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和投资收益管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董事、监事的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价的管理;负责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对高管聘任或解聘、报酬事项等人力资源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法定程序和公司内部管理办法,组织对所出资企业的内部审计;负责将审计发现的股权监管方面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武钢股份设备管理部负责对实物资产归口管理及对实物资产租赁和处置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部)负责依法依纪依规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对派出的股权事务代表进行监督,并将违规违纪事项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利用专业化的金融工具,开展资本运作,提高股权投资收益;在公司专业部门的指导、配合下,负责提出低效无效股权投资的清理处置方案,公司审批同意后,负责具体实施清理处置工作,或组织相关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开展清理退出工作。
第十四条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承担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和受托管理的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履行或受托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负责组织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负责组织办理所出资企业工商登记及变更手续;负责组织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三会”议案进行会前审议并提出初步意见,需公司专业部门审核的,应及时报各专业部门审核,涉及股权资本化运作的议案应先征求资产经营公司意见后,再报专业部门审核;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股权事务代表的选择、管理与考核提出意见;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负责对股权事务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考核。
第三章国有股权投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国有股权投资及变动行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按照《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钢政规〔2013〕5号)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并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和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在国有股权运作过程中,要注重利用公司现有的存量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通过对存量资产进行筹划、评估、作价,明确国有权益,实现存量资产增值。
第十七条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和股权事务代表应关注所出资企业的股东变化,对股东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做出评估。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经营范围与公司主业相同的,武钢方国有股权比例原则上应超过50%,并推荐董事长。
因多方出资导致武钢方难以取得绝对控股地位的,武钢方应取得相对控制权,并推荐董事长。
所出资企业章程应约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所出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相关产业的,武钢方根据公司战略需要可控股或参股。
武钢方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应推荐董事长,并在章程中约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所出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公司战略合作范围,且武钢方未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应至少推荐一名董事或监事。
第十九条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应重视所出资企业章程、合资合同的制订工作,使其能够体现公司战略意图,并维护公司权益。
章程、合资合同等法律文本定稿前,应报公司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应对各类国有股权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建设、运营四个核心环节全周期动态跟踪和监管。
强化国有股权投资后评估工作,对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将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给予考核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第二十一条公司和武钢股份直管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成员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
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外部董事由公司或武钢股份领导、公司或武钢股份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面向社会选聘的专家担任。
非外部董事中,子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领导班子中的副职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也可以担任董事;职工董事由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子公司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
董事长由分管该子公司的公司领导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担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选派1人,公司相关部门选派1人,子公司职工监事1人,监事会主席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
具体规定见《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董事会建设工作的通知》(钢政发〔2012〕55号)。
第二十二条其他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公司,除境外公司外,原则上不设“三会”,仅设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按照《公司法》设立“三会”和经理层。
股东会为最高权利机构。
武钢方按照出资比例与其它股东协商,确定派出股权事务代表的职位及职数。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董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
武钢方按照出资比例与其它股东协商,确定派出股权事务代表的职位及职数。
第二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当地法律规定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各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派出股权事务代表的职位及职数。
第二十六条按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下放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意见》(钢发〔2013〕13号)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价办法》(钢政规〔2013〕10号)的相关规定,对股权事务代表的选拔任用及考核评价进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股权事务代表的作用,切实维护武钢方股东权益,促进各子公司建立规范、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章重大事项及决策第一节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分为投资类、经营类与管理类等三类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类重大事项(一)以买卖、交换、抵押、出资、质押等方式处理子公司的权益资本,使权益资本增加、减少或改变权益资本结构;(二)发行股票、债券、信托受益凭证等有价证券;(三)新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歇业、破产、解散和清算等;(四)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各项权益性资本投资计划与方案、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反担保,以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五)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第二十九条经营类重大事项(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二)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借贷性支出、长短期借款;(三)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与评估结果确认。
第三十条管理类重大事项(一)章程制定及修改方案(不含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事项);(二)突破编制情况下的内部机构设置;第三十一条除上述重大事项外,其他均为一般事项。
第二节决策程序第三十二条按决策对象、性质、权重、金额、影响力的不同,重大事项分为完全授权事项、部分授权事项、完全不授权事项三类,并实行分层决策。
具体分类由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专业管理制度中明确。
决策程序按核准制和备案制进行分类管理。
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决策的事项按备案制进行管理,在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授权决策范围外的事项按核准制管理。
一般事项原则上按照备案制程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