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与所得税调整
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会计处理Specials四月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最后一月,也是关键时期.由于从2007年开始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根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但实际上现在才真正开始使用.两个全新体系的同时执行,必然会给企业实际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另一方面需要不断的总结.于是,我们提供下面几篇相关文章,希望它们对大家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一BII■坏账准备的财棘差异及所得税会计处理目相关准则新"亮点"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转回的账务处理.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4.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秦文娇许丽丽付泽民/文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5.旧准则体系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例如记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科目等;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增加,但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并在新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自沿袭旧准则继续存在的财税差异(见表1)表1核算办法计摄口径计摄方法计攫比倒关联交易核销程序只能采取备抵法应收票据,应收账教,预付账教,其他应收教长期应收教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售百分比法没有明确的限制允许计提,但不得全额计提没有明确的限制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可选择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但需要报批.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盒的范圈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国税发[20o3】45号文)只能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坏账准备盒提取比倒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5‰.不得计提,除非破产.税务机关审核后作坏账扣除(国税发[2oo5]第13号令)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当年扣除财会学习2007.437SDecials目新准则的新变化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结论: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例题】某企业2007年应收款项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8年年末应收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坏账15万元,2009 年年末应收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企业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已全部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o.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2007年:(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贷:坏账准备100000(2)年末计算所得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00—10=190(万元)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200—200×5%0=199(万元)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99—190=9(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5o0000递延所得税资产27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5270002008年:(1)发生坏账及收回已冲销的坏账借:坏账准备120000贷:应收账款120000(2)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帐借:银行存款30000贷:坏账准备30000(3)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55000贷:坏账准备55000(3)年末计算所得税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12+3+5.5=6.5(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20×5‰=1.1(万元)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6.5—1.1=5.4(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4×30%=1.62(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7—1.62=1.08(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2+3+5.5一(220—200)×5‰】×30%=148.92(万元)借:所得税费用15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2009年:(1)发生坏账借:坏账准备150000148920010800贷:应收账款1500o0(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130000贷:坏账准备1300o0(3)期末计算所得税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6.5—15+13=4.5(万元)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60×5‰=1.3(万元)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5—1.3=3.2(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3.2×30%=0.96(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62—0.96=0.66(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5+13一(260—220)×5%o】×30%=149.34(万元)借:所得税费用15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93400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38财会学习?月干U。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充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中对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计提的范围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综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度》规定: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以企业期末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金额的5‰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
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坏账准备的计提原则和方法有了一些变化,这也导致了新旧准则之间的财税差异。
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该根据信用风险评估和历史经验,合理估计坏账及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一个财税差异是计提时间的差异。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在发生坏账风险时即计提坏账准备;而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在明确无法收回时再计提坏账准备。
这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时间会提前,从而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第二个财税差异是计提金额的差异。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应该根据风险评估和历史经验合理估计坏账准备的金额;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账龄分类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率也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这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可能更加贴近实际风险,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第三个财税差异是准备基础的差异。
根据新会计准则,坏账准备的计提应该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对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进行风险评估;而在旧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主要基于坏账风险的可预见性。
这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可能更加科学和精确,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新会计准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影响,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企业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及时调整计算所得税的基础。
坏账准备的计提会导致净利润的减少,进而影响计算所得税的金额。
其次,企业需要注意新会计准则下计提的坏账准备和旧会计准则下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差异,以保证所得税的准确计算。
如果企业既使用了新会计准则又使用了旧会计准则下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则需要对这部分差异进行调整,以确保所得税的正确计算。
最后,企业还需要注意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后续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新会计准则,坏账准备的计提应该根据风险评估和历史经验及时进行调整,这可能导致坏账准备的金额发生变动,进而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计提时间、计提金额和准备基础方面。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不能够收 回或收 回的可能性不大外 ,与关 联方 发生的应收款项
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 以扣 除 , 经报税务机关批 准 , 也可提取坏账
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 、 账龄分
析法和个别认 定法等 , 具体采用何种 方法 由企业 自行确定 ; 坏账 准备计提方 法一经确定 , 不得 随意变 更 。 而税 法规定 , 建立坏 不 账准备金 的纳税人 , 发生 的坏 账损失 , 经税务 机关批 准后 , 当 按
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 行全 面检查 , 进 预计各项应收款项 可能发
( ) 二 计提方法 的差异
会 计制度规定 , 企业只能采用备 抵法核算坏账损 失 , 计提坏
生的坏账, 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 , 应当计提坏账准 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 以下简称 “ ( 税法”) 规定 ,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 , 原则
分 比法 。 ( ) 三 计提 比例的差异
为, 在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上还存在一些偏差。 本文在分析坏账 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基础上,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做一探析 。
一
、
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会计制度规 定 , 企业在 确定坏账准备 的计 提 比例时 , 应根据
( ) 一 计提范 围的差异
偿等 )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
务 , 院裁 决 , 经法 确实无法清 偿 的应 收账款 ; 逾期 3 以上 仍 ⑤ 年
【会计实操经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实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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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实务探析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对坏账准备提取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按照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而《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对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差异主要有:
(1)计提范围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计提范围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上。
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不得在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
(2)计提依据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为年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余额之和,如有逾期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应先转入应收账款再提取坏账准备。
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税前扣除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已基本一致。
但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而会计核算中则无此限制。
(3)计提比例的差异。
会计制度只限制企业对应收款项100%地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
但税法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摘要】坏账准备是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环,对其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能有效保障企业财务稳健。
本文将从制定坏账准备的依据、计提方法、核销方式、税收处理和会计确认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在制定坏账准备时,需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评估,确保准确计提。
计提方法应根据风险程度和历史数据选择适当的模型,保证坏账准备金额的准确性。
核销方式则需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清理坏账,维护财务健康。
在税收处理方面,企业应留意坏账准备税前税后影响,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会计确认要严格按照财务报表要求,确保坏账准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是企业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升财务稳健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坏账准备, 财税处理, 制定依据, 计提方法, 核销方式, 税收处理,会计确认, 总结1. 引言1.1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概述概述:坏账准备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财税处理是指企业在面对坏账准备时所需遵循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以便合规进行相关操作。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涉及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需要合理制定坏账准备的依据,保证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依法核销坏账准备,正确处理坏账准备的税收影响,并及时进行会计确认。
在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依据,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需要根据应收账款的预计信用损失率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确保反映出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
坏账准备的核销方式也需要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可以通过收回坏账、调整坏账准备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核销。
在税收处理方面,企业需要遵循税收法规合理处理坏账准备所产生的税收影响,以避免相关风险。
2. 正文2.1 制定坏账准备的依据制定坏账准备的依据是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其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
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一、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根据新准则,坏账准备需要根据预计信用损失进行计量,与老准则下根据发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的方法不同。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量基础的不同: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预计信用损失计量坏账准备,而老准则要求根据发生信用损失计量。
预计信用损失是指基于历史经验和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对应收账款、债券等资产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结合适当的财务指标计算出的资产的预计损失。
2.计量方法的改变:根据新准则,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两种方法计量预计信用损失,即经验法和期望信用损失法。
经验法是根据历史经验和观察得出的未来违约率进行计量,期望信用损失法是基于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进行计量。
而老准则下,企业主要使用固定比例法来计量坏账准备,即按固定比例计提。
3.计提时机的差异: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资产的风险特征和信用风险变化的信息,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
而老准则下,企业通常是在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坏账准备。
4.坏账准备的披露要求:新准则对坏账准备的披露要求更加详细,要求企业披露坏账准备的假设参数、风险评估方法、信用损失趋势等信息。
以上是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的主要方面。
从财务会计角度来看,新准则要求企业更加注重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预测,提高了坏账准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税务会计角度来看,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计提时机和计量方法的改变,可能会对企业的纳税申报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规定,新准则下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坏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根据会计准则,坏账准备是税前扣除项目,即扣除前的利润是包括坏账准备的。
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需要将减少的应收账款、债券等减少计入当期的成本或费用,从而减少当期税前利润。
2.坏账准备的缩回对所得税的影响:如果在后续会计期间中,坏账准备的金额发生变动,即需要缩回或增加,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分别计入当前期间的营业外收支或税前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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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分录与所得税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1.计提坏账准备
【例1】某企业2008年共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纳税调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转回坏账准备
【例2】某企业2008年坏账准备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年共转回坏账准备30万元。
其中,20万元在计提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借:坏账准备 3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纳税调整:计提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2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0万元坏账准备,转回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确认坏账损失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报批手续,由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坏账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其纳税调整应区别对待。
【例3】某企业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其中10万元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