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监理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范,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理质量,严格把关。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要坚决执行各项监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监理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接受贿赂、纵容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防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便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技术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参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就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质量验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和排除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档案和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权利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章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场地,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并提出监理意见。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一、监理单位资质与监理人员要求1.监理单位资质:(1)有执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能够独立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3)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监理责任险,确保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监理人员要求:(1)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和监理经验。
(2)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3)严格遵守监理规范和标准,不得有违规行为。
(4)监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规法规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监理能力。
二、监理工作内容1.审图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并要求设计单位及时修改。
2.施工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理,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和整改。
3.验收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协助业主组织人防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4.质量监督:(1)监理单位应当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5.安全监督:(1)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督人防工程的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保障施工人员安全。
6.成本监控:(1)监理单位应当对人防工程施工成本进行监控,防止发生超支现象。
(2)对工程变更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理合法。
三、监督与管理1.监理合同签订:(1)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内容、工作周期、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
2.监理报告:(1)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向业主汇报工程进展和质量安全情况。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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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一、背景介绍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一项战略建设,为民生保障和国家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人防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必须聘请合格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本文主要介绍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细则。
二、监理标准1. 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认可的监理资质,资质等级应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2. 监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监理人员应经过政府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并取得监理师或高级监理工程师职称。
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考试和评定,确保其专业能力和水平。
3. 监理程序和报告监理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监理程序表,及时进行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重要内容,真实反映工程情况,为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4. 监理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费用应合理,并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
三、监理内容1. 工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材料配合、检验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2. 安全监理安全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首要问题。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及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汇报。
3. 进度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安排和工程质量要求,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审查。
如发现施工进度滞后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应提出相关的整改要求,并会同建设单位及时协调解决。
四、监理结果处理如监理单位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如果建设单位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监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在报告中,应包括监理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认真阅读监理报告,并及时处理报告中的问题和要求。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人防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理资格,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人防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监理准备工作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的特点和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监理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工作内容、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监理计划,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完整解读

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完整解读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安全意识的不断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监理工作显得至关重要。
现在,我将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行完整解读。
一、监理工程师的必备条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其必备条件如下:1.具有三年以上工程或者人防工程施工管理或者监理工作经历,并且相关工作经历中具有一年以上现场管理经验;2.通过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3.具有高等院校及以上工科或建筑工程专业学历,并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如下: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监理;2.参与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和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的询价、评标工作;3.对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并且审核施工图纸、技术方案、合同规定事项等文件;4.了解工地施工情况,随时进行现场监督;5.对人防工程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并且对问题进行整改。
三、监理人员的权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该有以下权利:1.对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和相关材料随时进行查阅和复制;2.对违章施工行为进行处理,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且通知甲方和有关部门;3.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质量整改措施;4.对人防工程与自己分管工程有关的质量或安全担忧,主张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5.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向监理机构提供有关工程的资料、资料文件、技术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四、监理机构的单位资格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单位资格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具备相应的单位法定资质,并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主要负责人是经过国家授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了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五、监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有效性,监理机构应该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办法,其中应该包括:1.监理机构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监理准备、现场监理、质量检查和文书管理等程序;2.监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理人员的职责和单位职责;3.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主要包括人员数量、资质要求、专业分工等方面;4.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审批权限、日常管理、文件管理等方面。
人防旁站监理细则

人防旁站监理细则人防旁站(也称人防工地监理),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正在进行的建筑施工项目附近的人防工事建设的工作人员。
人防旁站监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人防工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保障人员、物资和设备的安全。
为了更好地开展人防旁站监理工作,下面将对人防旁站监理的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管理方面: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施工安全、人防工事安全的规章制度;2.制定详细的人防工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3.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4.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可靠。
二、质量管理方面:1.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确保施工质量;2.制定详细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3.组织开展管道、电缆、通风设备等建设工程的巡视和验收;4.加强施工材料的检测和验收,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环境保护方面:1.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等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对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3.宣传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引导施工人员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四、管理制度方面:1.建立健全人防旁站监理的工作制度,明确人防旁站监理的职责和权限;2.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实施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3.做好必要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保存施工图纸、合同、验收报告等重要文件。
五、沟通与协调方面:1.与施工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2.与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施工工作,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六、奖惩制度方面:1.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监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2.对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以上便是人防旁站监理的一些细则内容,希望能对开展人防旁站监理工作的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

人防监理管理规定一、概述本文旨在规范人防监理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法律合规性。
本文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监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在人防工程管辖范围内进行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等活动的监理及管理。
二、监理工作职责及要求1.监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质量。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对于工程质量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持续跟进整改情况。
2.监理应当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规划目标的实现进行全程监理。
对于工程监理中出现的数据变化、目标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偏差,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整改。
3.监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人防工程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三、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要求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完整性、适用性、实用性和检验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核实清楚,在进行建设前进行严格评审,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3.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确定要有相应的建设部门的批准,并设定设计变更或调整时的审批流程,依据正式的程序进行相关审批活动。
四、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工程验收和监理工作,做好工程的防范安全工作。
2.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环境,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实施管理和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逐一实施,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质量控制,最大程度地防止发生施工事故。
五、人防工程验收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按照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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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监理管理规定人防监理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是整理的人防监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六、监理业绩表;七、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2)。
以上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件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二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认定的,颁发《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通报相关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并参加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知识培训而未获得注册,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四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等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格。
一、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二、基本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三、不合格: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2、人防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如以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经发现,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三、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履行义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可以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闲弃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县(市)、区财政应当依据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多渠道筹措人防工程建设资金。
第七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逐步建成数量达标、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护工程体系的总体目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规划要遵循覆盖城市规划区、由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城市交通隧道等点线联通和以xx级人员掩蔽工程为主体、适当配建指挥、救护、防空专业队掩蔽等高等级工程的原则。
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所工程和公共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部门、战时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其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市政工程地下综合管沟以及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建设的地下设施,必须按人民防空要求设置防护,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将城市现有具备改造条件的普通地下室、闲弃矿井和天然洞穴改造为人防工程。
普通地下室、矿井的改造工作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天然洞穴改造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当依法配建xx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配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建设和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