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账务处理分录
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受托代销示意图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2]
贷:应付账款 5616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5616
贷:银行存款 5616
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销项税额时(若本月包括代销商品销售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账户为440000元):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及其账务处理

一、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
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
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
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
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
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
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
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
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
“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
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结转委托代销成本会计分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结转委托代销成本会计分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结转委托代销成本是指企业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在结算和核算时需要处理的相关成本。
通常情况下,企业委托代销的产品或服务并非由自身直接销售,而是通过委托代销商等第三方销售渠道进行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委托代销成本的结转,以便准确核算销售成本和利润。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结转委托代销成本、为什么需要进行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的会计分录,以及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的会计分录应如何进行。
通过深入理解和掌握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委托代销业务,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将介绍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旨在引入读者对结转委托代销成本会计分录的主题,让读者对本文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
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什么是结转委托代销成本、为什么需要进行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的会计分录以及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的会计分录应如何进行。
通过详细讨论和解释这些内容,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的概念和相关会计处理。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阐明结转委托代销成本会计分录的意义和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和挑战。
通过对文章内容的回顾和展望,使读者对结转委托代销成本会计分录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1.3 目的结转委托代销成本会计分录是为了帮助企业准确记录和核算委托代销业务相关的成本,实现对业务经济效益的监控和评估。
通过正确地进行会计分录,可以更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支持,帮助他们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的会计分录也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使企业运营更加透明、公正,增强其信誉和经营效益。
因此,正确理解和应用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的会计分录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2.正文2.1 什么是结转委托代销成本:结转委托代销成本是指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产品销售,并需要支付一定的代销费用或成本。
代购代销账务处理

代购代销账务处理吴兆明;张扬;钟万慧【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年(卷),期】2013(000)011【总页数】3页(P46-48)【作者】吴兆明;张扬;钟万慧【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探索新形势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城乡统筹进程中的作用,两年来,江苏省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切实履行为广大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利用自身优势,本着保本经营的原则,积极为成员提供代购代销服务。
一、村经济合作社为农民成员代购生产资料账务处理(1)适用科目。
根据代购生产资料业务核算需要,主要涉及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借方)、库存物资,负债类科目—应付款、内部往来(贷方),损益类科目—经营收入、经营支出。
(2)账务处理。
村经济合作社收到农民成员按协议价或合同价交来代购商品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向农民交付代购商品时,按协议价或合同价,借记“内部往来”科目,按代购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物资”科目;同时,代购商品发生的差额(协议价或合同价与代购商品实际成本的差额)作为合作社损益,计入“经营支出”(代购商品实际成本大于向农民成员按协议或合同所收款项)或“经营收入”(代购商品实际成本小于向农民成员按协议或合同所收款项)科目。
【例】5月份,新集村经济合作社以1700元/吨的协议价,收取有关成员代购尿素20吨的货款,共计34000元;合作社以1680元/吨的价格购得尿素20吨,期间发生运费及装卸费等共计300元以现金支付,尿素到达后交付有关成员,盈余作为合作社收入。
会计分录为:①收到农民成员交来的代购款时:借:现金 34 000贷:内部往来—有关成员34 000②购回尿素入库时:借:库存物资—尿素 33 900贷:银行存款 33 600现金 300③向农民成员交付尿素时:借:内部往来—有关成员34 000贷:库存物资—尿素 33 900经营收入—代购商品收入100二、村经济合作社为农民成员代销农产品账务处理(1)适用科目。
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39The C er ti ed Tax Agents 税务与会计委托代销业务在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同时由于委托代销业务涉及到代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因而会计处理也比较复杂,企业在处理委托代销业务时常会出现差错。
一、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180日。
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相关规定如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代销会计分录

例:A、B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2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代销协议,委托B 企业销售甲商品3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的单位成本为70元/件,增值税税率17%。
代销协议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商品100元的价格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向B企业支付手续费。
B企业实际销售时,向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甲商品售价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
3月3日,A企业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并向B企业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月6日,A企业收到B企业支付的商品代销款(已扣手续费)。
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
A企业(委托方)会计处理:(1)2月1日,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21000贷:库存商品21000(2)3月3日,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3000贷:应收账款——B企业3000借:主要业务成本21000贷:委托代销商品21000(2)3月6日,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32100贷: 应收账款32100B企业(受托方)会计处理:(1)2月1日,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30000贷:代销商品款30000(2)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35100贷:应付账款——A企业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贷:应付账款——A企业5100借:代销商品款3000贷:受托代销商品3000(3)3月6日,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35100贷: 银行存款32100其他业务收入3000(4)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销售货物会计分录

一、一般销售商品收入1、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二、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1、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成本价)2、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适用税率)3、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扩展资料一、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1、收到预收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2、发货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二、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1、委托方的账务处理(1)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或发出商品(成本价)贷:库存商品(成本价)(2)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代销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或发出商品(4)双方结算时:借:银行存款销售费用(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账款2、受托方的账务处理(1)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约定的不含增值税售价)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约定的不含增值税售价)(2)商品对外销售时:借:银行存款等贷: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同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4)双方结算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其他业务收入(受托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手续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委托代销账务处理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委托代销账务处理分录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来推广和销售其产品或服务。
委托代销是指当小企业将其产品交给代理商进行销售时,代理商负责推广、销售、交付和收款,并按约定提成给小企业。
在委托代销账务处理中,小企业需要记录的分录包括代销商品的销售和代理商的佣金支付。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具体分录情况。
1.委托代销商品的进货为了推广销售商品,小企业首先需要从供应商处进货。
假设小企业从供应商处进货1000元的商品,会计分录如下:库存商品(或采购)账户1000应付账款(或现金)账户10002.代理商销售商品代理商接收到委托的商品后进行销售,当有商品售出时,代理商需要向小企业报告销售情况,并支付销售金额的一部分给小企业。
以代理商销售100元商品为例,小企业需要记录的分录如下:应收销售款(或现金)账户100销售收入账户1003.代理商佣金支付代理商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向小企业支付佣金。
假设佣金比例为10%,根据代理商销售100元的商品,佣金应为10元,小企业记录的分录如下:佣金支出账户10应收佣金款账户104.小企业收回未售出的商品如果代理商无法销售掉或归还未售出的商品,小企业需要将商品从代理商处收回。
应收账款(或现金)账户200库存商品账户200以上是委托代销账务处理分录的一些基本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分录和不同的科目,因此,小企业在处理委托代销账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和记录。
此外,小企业还应保留与代理商之间的委托协议、货物交接单、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备将来核对账务和纠纷解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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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
在商议好代理销售代理费的情况下,当产品销售回款后自行将商议货款付至委托人的经营活动。
特点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
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主要类型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