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失踪)怎么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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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流程和材料

起诉离婚的流程和材料

起诉离婚的流程和材料
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程序。

虽然每个地区或者国家的离婚程序都不太一样,但是一般来说,要求起诉离婚的流程大致相同,这里要介绍的是根据中国的离婚程序,起诉离婚的步骤,以及起诉离婚所需的材料。

一、起诉离婚的步骤
1.申请人登记:首先,离婚申请人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有的地方要求至少两个申请人,需要登记的资料一般包括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文件,登记完成后,将会得到一个申请离婚的登记号码。

2.申请协议离婚:如果两方都同意离婚,则可以申请协议离婚,即自愿离婚,这时双方要提出关于离婚的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然后同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民政部门将下发离婚证书。

3.起诉离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申请诉讼离婚,向有关部门申请提起诉讼。

申请方将申请书、结婚证及离婚证明等资料提交离婚审判法院,裁判法院会审阅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双方也可以由律师代为提出申请书。

经审查后,若属实,法院会裁定离婚。

二、起诉离婚所需的材料
1.身份证及结婚证:这是最基本的资料,是报请离婚的必备资料,不管是申请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准备两份有效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

2.经济证明:若是诉讼离婚,则要准备经济证明,包括双方的工资单、社保证明、养老金证明等。

3.其他资料:如果起诉时,有第三方附带参与,那么需要准备他们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以便审核。

总的来说,要求起诉离婚的流程和所需的材料,除了上述基本资料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准备更多的证据。

离婚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双方应该理性地看待,和解办理,希望双方能够早日摆脱结婚的烦恼,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离婚道路。

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诉讼离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都有哪些程序

诉讼离婚都有哪些程序

诉讼离婚都有哪些程序我们知道夫妻离婚的方式不是单一的,有协议离婚还有诉讼离婚。

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是比较麻烦的,但是也并不是不可行。

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需要知道其程序是怎么样的。

以下就是我们都的我为大家带有关于诉讼离婚都有哪些程序的相关知识。

一、诉讼离婚都有哪些程序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

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1、审理前的准备。

夫妻一方失踪离婚起诉状

夫妻一方失踪离婚起诉状

夫妻一方失踪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张某,我与被告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结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领取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关系。

然而,自x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李某突然失踪,至今未归。

在此期间,我多次尝试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但始终无法联系上他。

失踪后的数月里,我曾四处寻找被告李某的下落,包括联系他的亲友、前同事以及去他们曾经去过的地方打听,并委托私家侦探展开调查。

然而,所有努力都未能找到被告李某的踪迹。

这期间,我心怀忐忑,深感被告李某的失踪对我们夫妻关系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尽管我对被告李某的失踪深感痛心,但我不得不面对现实,并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方失踪满二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鉴于被告李某已失踪满二年,我决定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我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原本美好的婚姻生活被失踪事件彻底打破。

作为一个被抛弃的妻子,我无法承受被告李
某长时间的失联给我带来的精神和经济上的压力。

再加上被告李某的失踪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婚姻关系的严重损害,我们之间的婚姻已经完全破裂。

基于以上事实,我恳请贵院能够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离婚。

同时,我还请求法院能够酌情考虑我在婚姻关系中所承受的痛苦和损失,对被告李某的失踪行为进行适当的补偿。

特此申请。

原告:张某。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

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

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

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

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2024年失踪离婚起诉书版本

2024年失踪离婚起诉书版本

失踪离婚起诉书版本前言这里是失踪离婚的起诉书版本,适用于夫妻一方长时间失踪,另一方无法联系的情况下,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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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人信息姓名:[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庭住址]被申请人信息姓名:[被申请人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庭住址]申请原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结婚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矛盾,导致彼此之间的感情破裂,无法再生活在一起。

申请人一再联系被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长时间没有回应,甚至失踪。

现在申请人无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踪,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证据1.经过多次尝试,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

2.申请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寻人工作,但无果。

3.经查证,被申请人已经多次更换住址并且取消了手机卡,无法联系。

4.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明彼此关系已经破裂:–申请人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

–申请人提供了夫妻共同房屋出售协议书。

–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表示不再与申请人联络。

5.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失踪的时间,以及申请人尝试联系的时间和方式。

诉请事项1.一审判令: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提出的离婚请求。

2.二审判令:被申请人确认一审判决结果,离婚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陈述意见1.申请人系自愿起诉,本起诉书系依法申请,符合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2.申请人经过多次的尝试,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这一事实基本得到证实。

3.被申请人失踪并且无法联系,构成应当离婚的情形。

诉讼请求1.一审判令:确认离婚。

2.二审判令: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因素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条款,申请人有权可依法提出申请,故提出上述判决结果,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

这⾥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效,但是如果当事⼈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时候,法定的⽆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效的申请,⼈民法院不予⽀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式,各有其特点,当事⼈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选⽤。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抚养等问题达成⼀致。

⼆、诉讼离婚夫妻双⽅单⽅提出离婚,另⼀⽅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可向⼈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较费时费⼒的,但如果双⽅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申请离婚的当事⼈双⽅应是⾃愿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怎么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怎么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失踪)怎么起诉离婚一、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如郑某和徐某在甲地结婚,后郑某到乙地居住。

现郑某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徐某。

乙地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无法通知徐某,要求郑某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但徐某离开甲地已经一年多,郑某无法找到他。

那么,郑某应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徐某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了一年,因此郑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起诉后,如果仍找不到徐某,郑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

如果徐某不应诉,法院据此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问题如张某和杨某结婚后,张某下落不明已二年,杨某独自抚养着孩子,为了尽快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杨某不打算按照先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提起离婚的方式,而希望按照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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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失踪)怎么起诉离婚一、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如郑某和徐某在甲地结婚,后郑某到乙地居住。

现郑某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徐某。

乙地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无法通知徐某,要求郑某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但徐某离开甲地已经一年多,郑某无法找到他。

那么,郑某应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徐某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了一年,因此郑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起诉后,如果仍找不到徐某,郑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

如果徐某不应诉,法院据此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问题如张某和杨某结婚后,张某下落不明已二年,杨某独自抚养着孩子,为了尽快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杨某不打算按照先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提起离婚的方式,而希望按照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被告离家出走之前,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婚后亦无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正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被告才离家出走,使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子女,支撑整个家庭。

被告离家出走无音讯至今,也证明了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三、关于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且外地配偶一方外出不归起诉离婚问题夫妻双方因户籍不一致,即结婚时外地一方户口未迁入,之后发生感情纠纷,外地一方当事人出走不归且下落不明,本地一方作为原告向本地法院起诉离婚时,涉及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1)《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被告下落不明;(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那么,既然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原告若要在其本地法院起诉,是否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外地一方)离开其户籍地一年以上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另外,审判实务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当地法院虽然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但被告实际尚在其原户籍地,并不知道法院公告,即在全然不知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其婚姻解除。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厘清《意见》第12条的真正含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既非指离开他们结婚后实际居住的地方,也不是指出走后实际离开其户籍地,而是从双方结婚时,如外地配偶与本地一方结婚并同居生活,在户口未迁入本地的情况下,外地一方自然就视为离开了其住所地,只要有证据证明外地一方当事人在本地结婚生活超过一年的事实,本地当事人就可以向本地法院起诉离婚,这与外地一方当事人(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没有关系,只有如此理解才能解决以上类型的离婚问题,也只能如此理解,才符合《意见》第12条的真实含义。

四、关于与下落不明(失踪)的配偶离婚相关程序问题有的夫妻一方外出打工,或者夫妻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的,另外一方想要和其离婚的,是去民政部门独自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诉讼离婚前是否需要宣告失踪?1、和失踪人离婚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而不可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终止婚姻关系,双方共同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因为婚姻的一方下落不明,所以不能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但是下落不明的被告因缺席开庭,所以法院还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2、离婚之前是否必须先宣告失踪?宣告公民下落不明,属于特别程序的案件,只有一审,而与下落不明人离婚,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可能有两审终审。

宣告失踪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判决。

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该去哪个法院起诉与失踪的配偶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也可以在被告失踪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提起离婚后,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为:(1)“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2)“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一般来说被告不出庭,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诉讼后满6个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基本都能判决离婚。

对于第二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配偶下落不明满4年的,是否还需要提离婚诉讼?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婚姻关系在宣告之日起视为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并且可以合法地继承被宣告人的遗产。

当然,如果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应当要返还,但其原有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再复效的,也就是说再婚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合法有效。

五、关于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责任问题何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证明责任由谁举证?1、关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主体问题。

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事实上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那么,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责任,究竟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呢?下列机关和个人均可出具相关证明:(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

(2)公安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

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今外出务工、生活、学习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流动人口激增,如果当事人的最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在人户分离的情况,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做为流动人口的法定管理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样也应具有证明效力。

(3)村(居)委会——无庸臵疑,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乡亲、街坊四邻彼此熟知,相互了解,而当地的村(居)委会做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对自己成员基本情况的把握上,相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他任何组织来说,更具优势。

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

(4)当事人近亲属的证明——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了如指掌。

如果连其父母、妻儿都不知他的下落,人民法院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的情况下,认定其下落不明,又有什么不可呢?所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5)法院专递回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二)项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国家邮政机构不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所以,在我们采用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时,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邮件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时,退回的理由一定会清清楚楚地记载在回执上,我们将回执做为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也未偿不可。

2、关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责任的法律帮助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已离开住所、不知下落、他人无法代收或转交法律文书。

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上述有关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证明一方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应属于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

但绝不能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于法人(经营者)下落不明的认定问题,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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