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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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研究起草了《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作出了整体制度安排,涵盖各类企业在境内投资项目和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这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体现了投资管理的统一性。

为更好修改完善《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投资司子站,进入“《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专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15年6月12日。

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

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

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摘要: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年总成本中固定资产折旧费所占比例较大,讨论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以便更好控制城市污水处理总成本,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总成本经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城市污水处理厂属公用事业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中有关保障措施应完善激励政策提到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

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由此可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应进一步完善,并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核定表做进一步的解析。

随着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作的大力推进及十二五污水处理规划的落实,越来越多的城市将建成并投入运行更多的污水处理厂。

因为进行产业化运作,不管是BOT还是TOT,投资商均是以特许经营权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含BOT建设污水处理投资与TOT中政府移交给投资的污水处理实施的收购投资)及取得合理的利润。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及污水处理收费应该根据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核定表进行监管与核算。

根据BOT(TOT)的特点:一旦合约期满后,将运营良好的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因此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固定资产及年折旧费在整个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扮演着一个重要作用。

一、污水处理厂年总成本中的折旧费前段时间在网上查到“开鲁县发展和改革局2011年3月18日关于开鲁县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的公告”:2009年企业运用总成本1017.83万元:其中运行成本911.54万元,管理费用88.51万元,期间费用17.78万元。

资源循环利用政策

资源循环利用政策

资源循环利用政策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记者韩洁)记者从21日北京举行的全国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大会上获悉,在“十二五”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中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到2015年相关产业产值有望达到1.5万亿元。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秘书长王吉位在会上说,“十二五”期间国家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到产业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位置,其中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被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据预测,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以上,约占当年GDP的8%,其中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将快速增长,产值将达到1.5万亿元。

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也实现快速发展,为中国工业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奠定基础。

权威部门统计显示,“十一五”期间,中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从2005年7.7亿吨增加到2010年的15.2亿吨,综合利用率由55.8%提升至69%。

截至2010年,中国煤矸石、粉煤灰、钢铁渣、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的综合利用量分别达到4亿吨、3亿吨、1.8亿吨、1.7亿吨和0.5亿吨,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量达到1.4亿吨。

王吉位说,尽管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未来发展前景看好,但必须清醒看到未来在大宗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工业废气和废水、典型生物质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仍面临一系列挑战。

如中国尾矿累积堆存量已达百亿吨以上,每年仍以10亿吨的排放量增加,而年综合利用率只有14%,未来循环利用任务仍很艰巨。

对此,出席会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李静表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编制“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今年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扶持力度,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标准,健全财税配套制度,包括加快出台相关资源税改革方案,同时继续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示范成果推广的支持,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循环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cn。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4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6.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的有关政策措施,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传真:************。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战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9日。

商务部2020年6月18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一条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发布《政府投资条例》 将于 起施行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2015年已然来临,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过去一年对于中国金融界有着广泛影响的十大事件。

铭刻这一年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希望能与广大读者一道,在2015年迈步从头,绘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一、沪港通——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里程碑2014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将在6个月内推出“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为“沪港通”),沪港通从此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创新机制,沪港通将加速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一方面,既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也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另一方面,沪港通在短时间内打通了通向境外股票市场的道路。

二、优先股放开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宽2014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

这是继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申请审批程序,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央行定向降准资金导向“三农”与小微为了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配置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需要支持领域的贷款比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4月25日和6月16日两次实施“定向降准”。

四、同业监管新规出台规范银行同业业务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随后银监会发布《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140号文),两个同业监管新规文件均旨在规范同业业务发展。

五、存款偏离度管理打破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怪现象2014年9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

着眼于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严格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完善、不清晰、不明确问题。

同时,鼓励以服务发展为准则,结合实际加强创新,对合法合规事项办理从简从快,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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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tz@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七日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投资〗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投资调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以及政府财力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国务院对政府资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投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九条〖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十条〖投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注入〗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出资的,在审批后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投资补助〗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以拨款方式无偿投入。

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十四条〖转贷〗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第十五条〖贴息〗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发展建设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发展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储备〗各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分别设立项目储备库。

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公示、专家评议〗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审批环节〗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其中,以转贷方式安排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咨询评估〗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从事项目咨询或者评估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资质和资格。

承担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第二十四条〖概算评审和重大变更〗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

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标准〗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建设过程中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简化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对于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规模计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具体项目。

第四章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研究提出专项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二条〖国家主权外债投资计划编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按照外债管理及使用原则和要求,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根据项目准备情况制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纳入中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条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四)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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