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协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案例范本

合集下载

法律职务犯错法律案例(3篇)

法律职务犯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

2018年,李某在担任地籍管理科科长期间,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市纪委监察委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违法收受他人财物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土地手续问题找到李某,希望李某能帮忙办理相关手续。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公司谋取利益,收受开发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2018年,李某在办理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土地证信息泄露给开发公司,导致该信息被泄露给其他公司,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3. 滥用职权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在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修改相关资料,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给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三、案件审理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9月,市纪委监察委对李某立案调查,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

随后,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李某犯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3)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李某的案例警示我们,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 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堵塞管理漏洞。

本案中,李某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7条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7条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主体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主观⽅⾯是过失。

如果⾏为⼈是与对⽅当事⼈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不再是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客观⽅⾯签订、履⾏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表现为两种⾏为,即⾏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为⼈根本不履⾏或者不正确地履⾏⾃⼰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合同的义务,致使他⼈利⽤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

⽴案标准《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百六⼗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作⼈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当事⼈的⾏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当事⼈已经被⼈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案追诉的前提。

刑法法条第⼀百六⼗七条【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协作履行法律案例(3篇)

合同协作履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并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一系列问题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原材料质量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产品的生产进度和质量。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更换原材料,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2. 产品质量不达标由于原材料质量问题,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丙公司的要求。

丙公司因此拒绝接收产品,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3. 付款纠纷甲公司认为,由于乙公司未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其无法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因此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材料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应满足甲公司的质量要求。

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更换原材料,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关于产品质量不达标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达标,导致丙公司拒绝接收产品,属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对此无直接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产品更换、退货等费用。

3. 关于付款纠纷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约定时间收回货款,属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相应的货款。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产品规格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乙公司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合同诈骗案例大全最新判决

合同诈骗案例大全最新判决

合同诈骗案例大全最新判决合同诈骗案例大全最新判决案例一:甲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乙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故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人民币。

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乙方以各种理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施工,并且一再要求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发现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有意隐瞒若干重要事实,其施工能力、人员素质等存在重大问题,属于合同诈骗。

最后,案件进入法院判决阶段。

法院裁决:1、甲方与乙方的装修合同无效;2、乙方需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照法定利率支付相关违约金;3、乙方需承担甲方合理支出的费用;4、乙方需承担合同诈骗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故事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自己无力按时支付租金,于是他冒充甲方以虚假方式向一位有意租赁房屋的人员进行骗取贷款,属于合同诈骗。

法院裁决:1、甲方与乙方的租赁合同无效;2、乙方需退还已经骗取的款项,并按照法定利率支付相关违约金及赔偿金;3、乙方需承担甲方由于合同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以上两个案例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合同是私人之间的约定,但在其中可能隐藏着不少利益纷争以及法律风险,作为人民调解员或律师,一定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其所草拟的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同时理智而又细致地为当事人服务,保障和谐的法律关系的良好建立。

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

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

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

乙方: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XXX省XXX市XXX 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服务提供方。

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XXX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服务;2、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3、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4、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履行方式:XXX。

期限:XXX年/月/日—XXX年/月/日。

违约责任:1、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承担修复或更换责任;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3、甲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合同的失效,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乙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身份:服务使用方。

权利:1、申请并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2、要求甲方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2、提供准确和真实的信息;3、不能将甲方提供的服务用于非法用途。

履行方式:XXX。

期限:XXX年/月/日—XXX年/月/日。

违约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提供虚假信息或将甲方提供的服务用于非法用途,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四、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和使用服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服务,并要求甲方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甲方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保护乙方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等;乙方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提供真实的信息等。

合同诈骗事实模板

合同诈骗事实模板

合同诈骗事实模板一、案情概述本案为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以谎称有一笔订单需要签订合同为由,诱骗多名被害人支付定金或货款,共计数十万元。

经警方调查,确认被告人王某实际并无该笔订单,系以虚假事项骗取他人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涉及被害人共计10人,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二、被告人王某行为经过2019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张某,谎称其所在公司面临紧急订单,需要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

由于被害人张某相信王某的说辞,于5月10日支付了10万元定金。

之后,王某又以类似方式诈骗了其他被害人,共计数万元。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被告人王某并无任何与订单相关的事实依据,其所谈所说皆为虚构,系欺诈行为。

被告人王某面对调查时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三、被害人损失情况根据调查,本案涉及被害人共计10人,其损失金额分别为1万元至5万元不等,总计共计数十万元。

其中部分被害人已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警方确认了被害人损失情况,并根据每位被害人的详细情况进行了定损评估。

四、案件审理过程根据对案情的初步审查,我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对其所犯罪行深感懊悔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同时,被害人们也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详细说明了自己受到的损失和影响。

五、案件结论及建议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结合警方调查的情况,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院呼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警惕类似合同诈骗行为,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
基本信息
甲方: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
乙方:某企业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
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合同订立方,为原告乙方身份:合同签署方,被告
甲方权利:甲方享有合同订立的权利,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乙方权利:乙方享有合同签署的权利,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乙方义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并应当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合同履行方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和记录。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署日起XX年、月、日至合同约定结束日止。

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双方均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并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充分履行。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条款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以上为《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及解析》的内容,如有需要可作参考,具体执行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法律工作者渎职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因业务繁忙,于2018年3月聘请了乙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某协助办理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涉及甲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贪污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某与李某共同负责调查取证、撰写辩护词等工作。

然而,在案件审理阶段,陈某因故无法亲自出庭,便将出庭辩护的任务交给了李某。

李某在出庭辩护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有利于张某的证据,导致张某被判刑。

张某不服,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李某在辩护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遂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受理2017年,甲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甲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甲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接受张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在案件侦查阶段,陈某了解到张某的犯罪事实,并开始收集有利于张某的证据。

2. 聘请实习律师2018年3月,陈某因工作繁忙,决定聘请乙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某协助办理该案。

李某在陈某的指导下,参与了案件的调查取证、撰写辩护词等工作。

3. 案件审理2018年6月,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陈某因故无法亲自出庭,便将出庭辩护的任务交给了李某。

李某在出庭辩护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有利于张某的证据,导致张某被判刑。

4. 上诉与再审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在辩护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遂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

同时,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刑罚进行了再审,并依法改判。

三、渎职行为分析1. 故意隐瞒证据李某在出庭辩护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有利于张某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张某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赃款、张某在案发期间积极投案自首等。

李某的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在辩护过程中故意隐瞒证据,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3. 影响司法公正李某的渎职行为导致张某被判刑,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劳动合同欺诈案例
甲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
表人:XXX营业执照号码: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市XXX区XXX路XXX 号联系电话:XXX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XXX岗位达成以下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雇佣乙方,从事XXX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
量依据工作需求确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第三条乙方获得劳动报酬为XXX元/月。

甲方要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乙方须全天候按照工作要求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实
际工作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果有协议继续工作,
应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违反以上其中一条或多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除支付未结算的劳动报酬外,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承诺。

如因双方各自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受法律保护,如遇到纠纷应依法解决,如有争议,甲方、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未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事宜,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如有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以法律为准。

甲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乙方:XXX签字: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问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l、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所谓合同,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的一种协议,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融资、租赁、居间、担保、劳务、期货等合同。

既可以是国内合同、又可以是涉外合同。

所谓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生效后,除非一些法定情况,都应全面、实际、正确地履行,否则即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定责任。

只有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了被诈骗的事实,才可构成本罪。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在这里是指不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不是正确、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表观形式多种多样,如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就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认真的咨询、调查、了解、审查;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进行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标的质量、价格,而是从中得到多少回扣,捞到多少好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案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分析被告人古某,原任某区财政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6年1月1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近日,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4年10月,被告人古某在担任某区财政局长、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代表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股东王舀洽谈购买王舀所持有的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轻信对方,对王舀称该公司经济实力雄厚、政府证券方面关系密切、发展潜力很大、经过改制很快将在深圳证券上市、到期股值将会大幅度增值等情况,没有进行任何的咨询、论证和核实,就于2004年10月23日与王舀签订了购买股权协议,并分别于2004年10月24日(汇300万元)和2004年11月18日(汇1450万元),共向王舀指定的A网络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汇入协议规定的1500万元(其中第二笔11月18日汇的款是没按合同约定提前汇的)。

协议履行后,广东 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上市,王舀也未按约定回购股权,导致1500万元国有资产被骗。

目前除追回50万元外,尚有1450万元国有资金至今未被追回。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辩解法院开庭后,被告人古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异议:一是与广东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该公司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财务报表;二是该投资行为经过各方专家咨询、论证,并向区委领导请示过,后经全体股东代表实地考察并一致决议通过,办理股权交接手续时均无反对意见;三是关于其未按约定而提前向对方汇去的第二笔款项,是因为对方称如果该笔款项不到位,将无法通过政府验资,他们就无法注册股份公司。

所以,为了保证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股权,确保股东地位,才提前汇付的;四是致使其投资的股份未能在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属于商业风险,其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越权渎职行为;五是证人张某等人作的证言不可信。

因为张某等人是本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重大利害关系人,他们佐证的目的就是为追回其所进行的投资。

被告人古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也认为:被告人古某身为虽然是以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进行了经济合同活动,但是,他首先的身份是区财政局长,所以,不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要件;主观上,被告人收购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股份,经过了集体研究后又向区委领导汇报并经同意,不是其单独决策的。

被告人在广东考察时查阅了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因此被告人无严重的不负责任,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资金被骗缺乏相关证据,应属民事行为,在民事协议执行期间提起该刑事诉讼而导致民事协议难以执行,以致损失无法估算,最后将全部损失加给被告人是不公平的,请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法庭细查详实2004年10月,被告人古某在担任某区财政局长、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通过某证券公司刘某的推荐,与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股东王舀商谈购买王舀所持有的A网络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

被告人古某在赴广东对王舀所持有股份的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考察时,邀请了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意向人张某等三人一同前往考察。

在考察过程中,被告人古某等人仅看了王舀提供的本公司的部分财务报表,听取了其对本公司的所谓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介绍,对王舀称该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与政府证券方面关系密切、发展潜力很大、经过改制很快将在深圳证券上市、到期股值将会大幅度增值等情况未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对该公司是否能够上市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既未向有关专家咨询,也未对王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伪及王舀所称的该公司庞大固定资产所有权进行核实,仅凭考察印象及介绍人某证券公司刘某的推荐,被告人古某就于2004年10月23日与王舀签订了购买股权的协议,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了王舀所持有的A网络有限公司每股1元的股份300万股,协议总价款1500万元。

按照协议约定,被告人古某于协议签订第二天即向王舀指定的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帐户上汇入了300万元,余款应在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5日内汇出。

但是被告人古某未按协议约定,在A网络有限公司变更前,提早一个月支付了剩余的款项即1200万元。

协议中王舀明确承诺如果10个月内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上市,王舀将以同样价格回购古某购买的1500万元股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137条、第147条之规定,广东 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既不可能在10个月内上市,王舀也不可能按协议约定内容回购股权。

对协议中此项条款,被告人古某未作任何咨询,致使协议履行后1500万元国有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目前除追回50万元外,尚有1450万元未被追回。

后经检察机关冻结广东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才有可能追回剩余的被骗款项。

法院的判决被告人古某的身份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区财政局局长及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受区政府委托对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具有监管职责,在履行职责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6条之规定,已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关于被告人古某提前向广东A网络有限公司汇入第二笔款是为了能够注册广东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从而保证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注册后的该公司中拥有股权,确保股东地位的辩解不能成立,法庭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称证人张某等人是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属于重大利害关系人,为追回其投资所作的证言不足以采信的辩称,法庭查证的情况是,证人张某成为区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比较晚,即被告人与王舀签订股权买卖协议以及汇款时,张某等人还不是该公司股东,且本案所涉款项也无他们的投资,因此张某等证人不是本案重大利害关系人,且其证言取得程序合法,故被告人古某的该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及时查封广东 A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账户,本案损失才可能会被追回,据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古某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追缴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450万元整,返还给被害人。

说法一: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在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不是故意造成的。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与对方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知道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造成国家的重大损失,然而,他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使严重后果最终发生。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虽然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但并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就不构成此罪。

上述特征的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可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说法二:关于冻结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提到,被告人之所以被从轻判处,其理由主要是,通过司法机关对广东 A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在银行的账户及时查封冻结,被告人古某被骗的款项有可能被追回。

因此,如何查封冻结银行账户问题有必要引起人们的重视关于冻结储户在银行中的账户问题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手续,任何人(包括司法机关)对他人的存款不能冻结、转户或者划拨他用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银行账户的情况相对较多,所以,下面谈谈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活动中查封、扣押、冻结银行账户的有关程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