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服务指南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8012]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服务指南一、合用范围本指南合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型:行政允许项目编码: 18012三、办理依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察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
详细规定以下:《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况:(一)经营者归并;(二)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能够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同样。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该预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行集中:(一)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出 10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二)参加集中的全部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共计超出 20 亿元人民币,而且此中起码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出 4 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该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别行业、领域的实质状况,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
”《国务院对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依照规定程序采集的事实和凭证表示该经营者集中拥有或允许能拥有清除、限制竞争成效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检查。
”四、受理机构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
审批服务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
务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经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重新清理,现将调整后的市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商务部解读《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1.《意见》发布后,请你介绍文件的背景、特点和框架等内容。
支陆逊:外贸是稳增长、保就业的重要支撑,是促转型、调结构的重要依托,是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事关我国发展全局。
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对外贸易取得巨大成就,外贸进出口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扩大到2014年的4.3万亿美元,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
但是,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大而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支撑外贸高速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已发生了深刻变化。
从支撑外贸发展的几个基础可以看出:一是外需,世界经济增长从金融危机前的长周期的繁荣转为了金融危机后的低速增长。
二是产业转移,从我们国家承接的产业转移看,由危机前的跨国公司主导的大规模的产业转移,转变到现在的发达国家产业回归、再工业化。
三是竞争优势,过去靠劳动密集型、低成本的竞争优势,现在环境、土地等资源的约束进一步加大。
在内外部环境变化后,我们的传统竞争优势在弱化,但新的竞争优势又没有形成。
外贸的发展,应该说进入了一个新的常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要求,为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5个部门,针对制约我国外贸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起草了《意见》并上报国务院,几经修改完善,经国务院批准后于近日正式发布。
《意见》的定位是指导性的、方向性的和战略性商务部解读《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在当前国际环境和国内发展条件都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要进一步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为了对《意见》进行深入解读,2015年5月27日,商务部外贸司副司长支陆逊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回答。
的,它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外贸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充分发挥外贸对我国发展全局重要作用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对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也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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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审批 类别 许可
设定依据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 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 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 发〔2008〕102 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 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 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12 发展改
企业、事业
1.核电
行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无
企业、 事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革委
项目名称 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 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
子项 站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2.民航 新建机 场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3.建设 特大型 主题公 园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4.在跨 界河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05
发展改 革委
工程咨询单 位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及 事业单 位
发展改 01006 革委 发展改 01007 革委
价格鉴证师 注册核准 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 气)对外合
无 1.煤层 气对外 合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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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07期[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国家商务部征求意见表
国家商务部征求意见表
尊敬的各位市民、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开展对国家商务部工作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商务部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现征求各位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请各位积极参与,对以下问题进行反馈:
1. 对于商务部的职能和责任,您有何看法和建议?
2. 您对商务部推进贸易便利化和促进贸易平衡的工作有何意见?
3. 您对商务部在支持外贸发展、培育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工作有何建议?
4. 您对商务部推动国内外经贸合作、引进外资的工作有什么想法?
5. 您对商务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举措有何意见?
6. 您对商务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工作有何建议?
7. 对商务部在创新商务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8. 您对商务部改革创新、提高综合治理能力有何看法和建议?
9. 您对商务部改善投资环境、推动产业升级的工作有何意见?
10.您对商务部加强国际经贸交流、深化国际合作的措施有何
建议?
请各位根据自身经验和观察,在下方留下您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有关事宜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货物自动进口许可、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等行政审项目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一)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认证证书)是指在网上办理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时,用于验证申请人身份、实现电子签名和保障安全通信的数据电文,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等电子认证证书。
(二)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电子钥匙(以下简称电子钥匙)是指以闪存(英文名称为Flash Memory)作为存储介质,采用通用串行总线(英文简称USB)接口,专门存储电子认证证书的微型移动存储设备,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等。
电子认证证书写入电子钥匙后,不允许被导出和复制。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有关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需先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之后用电子钥匙登录有关系统办理申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申请人领取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的申请。
在北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五)申请人可自行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
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cn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
注:请注明意见类别,在相应括号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