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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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9-15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核销申报表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核销申报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此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到税务机关核销
外来报验企业核销报验登记必备的资料
一、报送的复印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
2、开具发票复印件(含分包)
3、税收完税证复印件(含分包)
4、施工合同复印件(含分包)
5、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复印件
二、必填的表和证明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盖鲜章)
2、省(市)以外企业要开具企业所得税征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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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欧阳歌谷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欧阳歌谷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1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12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服务对象】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
【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最多跑一次”标识】

【通办范围】
暂不通办
【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

2.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证单书】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填
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结清应纳税款,核销报验税务登记。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核销报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收费标准】免费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时间:2018-06-15
【事项名称】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3.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4.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光明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征收率写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征收率写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征收率写错
反馈人: [输入您的姓名]
反馈日期: [输入反馈日期]
反馈内容:
我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最近在处理地方税务申报时发现一个问题。

在填写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时,发现表中的征收率写错了。

具体来说,表中列出的征收率与我们所在地区的实际征收率不一致。

根据我所了解的税务政策和实际操作经验,正确的征收率应该是XX%。

然而,表中却列出的是XX%。

这个错误导致我们在申报过程中产生了困扰,而且可能会导致我们缴纳错误的税款。

我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尽快修正这个错误,并提供一个正确的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因为错误的征收率而产生损失,并且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税务申报工作。

反馈建议:
1. 尽快修正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中的征收率错误,确保与实际征收率一致。

2. 提供一个正确的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确保企业可以正确
填写申报信息。

3. 定期检查和更新税务申报相关表格,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请尽快处理这个问题,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反馈人签名: [输入您的签名]。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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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格式:正确的附件2税务相关事项反馈营业地点的形式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检查管理编号税务交叉报告〔〕实际营业期从(mm / DD / yyyy)到(mm / DD / yyyy)项目名称包括在货物存放处的合同中,从(mm / DD / yyyy)到(mm / DD / yyyy)预付税率和预付税额实际合同执行金额发票金额(包括自签和代理签发)应付预付税款总额,由以下机构处理:纳税人(印章):税务机关的意见:经营者:税务机关(印章):日期:2格式:权利1.纳税人应在跨地区业务活动结束时填写此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受后,纳税人可以要求征税通知书(接受通知书)。

2.此表格一式两份,由税务机关在营业地点保存。

3.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中,未续签载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填写原始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必须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在“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检查管理编号”列中填写原始“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报告表”中指示的管理编号。

5.在“实际操作期间”列中填写实际操作开始日期和操作结束日期。

6.在“货物存储位置”列中填写跨地区商业商品的特定存储位置,并清楚地填写地区,街道和街道编号。

如果没有跨地区的商品业务,则无需填写此栏。

7.应根据适用的预付税率填写“预缴税费征收率”列。

八,“预付税额”一栏应填写已预付给地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只有在当地税务机关清算了应付税款并处理了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后,才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此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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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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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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