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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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财会准理事会”)于2024年发布的一套适用于小型和中型企业的会计准则。

相比于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更加简化、灵活,旨在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准则,财会准理事会制定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下面将对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和界定:指南首先明确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了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适用期间等关键要素。

同时,还详细说明了适用界定的一些具体情况,如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

二、会计政策:指南对于企业在采用新准则时如何确定会计政策给予了明确指导。

重点介绍了会计政策的选择、变更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并给出了示例,便于企业在实践中操作。

三、资产和负债的识别和计量:指南对新准则下资产和负债的识别和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例如,对于无形资产的初次确认,指南指出需要满足一定的可靠性和可衡量性要求,同时指导了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等。

四、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指南对新准则下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进行了详细阐述。

其中,对于收入的确认要求企业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来确定,以反映交易的本质;对于费用的确认,要求企业根据费用产生的原因和用途进行确认,并给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五、资产减值:指南明确了新准则下对于资产减值的计提和重估等方面的要求,包括减值测试的条件、过程和方法等。

并且,指南还详细阐述了与减值相关的披露要求,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六、关联交易和公允价值计量:指南对新准则下的关联交易和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于关联交易,指南要求企业进行全面的披露,包括关联关系的介绍、交易的性质、金额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指南详细介绍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披露要求等。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的定义会计科目是指用于记录和分类企业经济业务的基本单位,是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

二、会计科目的分类1.资产类科目:反映企业拥有和掌握的资源和权益,如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

2.负债类科目:反映企业所欠债务和承担义务,如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长期负债等。

3.共同类科目:反映企业与他人之间共同享有或共同承担的权益或义务,如股东权益、预提费用等。

4.收入类科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得到的现金或应收账款,如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

5.费用类科目: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如人工成本、租金支出等。

三、会计科目编制原则1.单一性原则:每个会计科目只能代表一个经济事项或一个经济要素。

2.完整性原则:每个经济事项必须被分解为足够细致的会计要素进行记录。

3.真实性原则:会计科目的名称、编码和余额必须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实际。

4.规范性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范。

四、会计科目的设置方法1.按照企业经济业务特点设置会计科目。

2.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3.参考同行业或同类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方法。

五、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如何处理无法归属于任何一个特定科目的经济事项?答:可以在共同类科目中设置“其他”子科目,将这些经济事项归入其中。

2.如何处理跨期费用或收入?答:跨期费用或收入应当分别记录在资产或负债类科目中,并在相应的期间进行摊销或确认。

3.如何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答:非货币性资产或负债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记录,并在后续会计处理中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版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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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的基本规范和标准,是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导的文件,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包括会计处理、会计政策、会计程序和其他有关会计事项的指导,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内容和重要性。

1.会计处理: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的规定和解释。

会计处理是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涉及企业各项资金流动和交易的记录、计量和披露。

2.会计政策: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政策,包括会计报告的会计期间、货币计量、资产负债表的分类和披露、利润表的编制和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和说明。

3.会计程序:包括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等方面的程序和操作指导。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体系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4.其他有关会计事项:包括企业合并、重组、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会计、所得税会计等其他与企业会计有关的重要事项和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1.规范企业会计实践: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和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说明,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会计实践,避免出现因会计处理方法不当或政策不符导致的错误和违规行为。

2.提高财务报表质量: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只有财务报表质量高,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才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有一个真实的了解。

3.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据:监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审计时,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检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政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30•【文号】财会[2006]1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涵盖了各类企业的各种交易或事项,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的规定为依据制定的。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对于不存在的交易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本附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资产类1001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24年5月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24年5月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中国企业会计的基本规范,旨在规范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和计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

准则的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发展和会计制度的需要,提高企业会计的国际化水平。

2024年5月修订的准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会计信息披露修订后的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披露透明度,要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二、资产负债表对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调整和统一,包括资产负债的分类、账面价值计量和资产负债表日期的选择等方面。

三、经营成果表经营成果表是企业财务情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修订后的准则对经营成果表的内容、格式和计算方法进行了统一规定,提高了经营成果信息的比较性和可解读性。

四、现金流量表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完善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指南,明确了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格式,并规定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则和操作步骤,提高了现金流量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五、利润分配和利润表修订后的准则对利润分配和利润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包括利润分配的方式、利润表的编制要求等方面。

六、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是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准则对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变更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七、会计档案管理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包括档案的保存期限和档案的管理责任等方面,强化了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总之,2024年5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和计量的质量,规范企业会计的核算和报告,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企业应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及时调整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提供有力的支持。

202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2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2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第一部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会计准则,于2024年开始实施。

该准则从企业的实际运作需求出发,强调了信息真实、可靠、有用的原则,并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步骤。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正确应用2024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相应的应用指南。

一、收入确认准则对商业企业的收入确认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的确认原则。

应用指南进一步解释了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形,如何判断是否已转移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如何确定合同履行进展的程度等。

二、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应用指南则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条件、计量标准、计算方法等做了详细说明,并给出了一些实际案例进行解析,帮助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准则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选择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并分期摊销,而不是立即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应用指南对这些条件进行了界定,并给出了资本化与费用核算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步骤。

四、租赁会计处理准则规定,租赁分为财务租赁和经营租赁,应按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应用指南进一步解释了财务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以及如何确定租赁期限、租金计量标准等。

五、回购协议及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准则规定,回购协议和融资租赁应按经营租赁进行核算,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

应用指南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给出了判断方法和会计处理步骤。

六、财务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准则规定了企业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应用指南对这些报表的编制方法和计算公式进行了解释,并给出了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帮助企业正确编制财务报告。

总之,2024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为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指导。

企业只有在遵循这些指南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才能更好地满足信息真实、可靠和有用的要求,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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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颁布时间:2006-07-27 20:02发文单位: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

本指南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资产类借方增加贷方减少负债类借方减少贷方增加损益类收入类借方结转贷方增加月末无余额支出类借方增加贷方结转月末无余额成本类借方增加贷方结转1001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末,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当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当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 存放同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存出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

1015 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1. 买入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买入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

1031 存出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051 拆出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的代理承销证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331 代理承销证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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