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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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履职相关制度模板

委员履职相关制度模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履职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履职工作,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员会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四条委员会履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三)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平等协商,求同存异,民主监督。

(四)坚持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委员的职责与权利第五条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二)积极提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建议和意见。

(三)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四)遵守《章程》和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考察访问等活动。

(三)根据需要向委员会提出个人辞职。

(四)在履行职责中,享有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履职制度与机制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全体会议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加强常务委员会对履职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提案制度,鼓励委员积极提出提案,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委员会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委员和社会公开履职工作的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2016年2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3年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三章立法权限第四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第七章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编制立法规划、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协委员履职行为,提高政协委员履职质量和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人民政协的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包括全国人民政协各级别的委员,以及政协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协商议政活动相关人员。

第三条政协委员履职积分是指委员在参加政协各项会议、活动和进行协商议政工作中所取得的表现、贡献和影响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积分内容第四条政协委员履职积分包括以下内容:(一)提案积分:委员提交的提案经过审查并被采纳,可获得相应的提案积分。

(二)发言积分: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研究性、建设性意见,并得到肯定和反响,可获得相应的发言积分。

(三)协商议政积分:委员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协商议政活动,提出中肯建议并为解决重大问题作出贡献,可获得相应的协商议政积分。

(四)工作积分:委员参加政协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机构的工作,可获得相应的工作积分。

(五)其他积分:委员在政协活动中取得的其他表现、贡献和影响,可获得相应的其他积分,如在全国人民政协相关活动中获得表彰、荣誉等。

第五条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由政协委员会根据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定和统计。

第六条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积分统计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第三章积分评定和使用第七条政协委员履职积分通过积分记录表进行评定和统计,由政协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八条政协委员履职积分采取加分制,各项积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加分,具体比例由政协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政协委员履职积分可以用于参选或担任政协委员会、政协机构职务,并作为表彰和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政协委员履职积分可以用于参加政协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以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一条政协委员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应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对于履职不力、违反法律法规、失职失责的政协委员,可以依法进行惩戒和追责,并相应扣减积分。

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XX年XX月XX日政协第二届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委员履职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履职要求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二条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委员权利,积极履行委员义务,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履职为民、清正廉洁。

第三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XX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言献策,多做贡献。

第四条认真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完成市政协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市政协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各项活动,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争当优秀政协委员。

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研视察,在政协会议或活动中提一条意见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

第七条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充分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展示政协委员风采,树立政协良好形象。

第二章履职保障第八条组织委员学习培训。

通过委员培训、常委会专题讲座和政协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委员理论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九条建立委员联系制度1.委员活动由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开展。

2.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联系。

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专委会联系委员,市政协到县(市、区)调研视察可吸收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3.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通报委员履职情况,支持委员履职尽责。

4.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要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反映、帮助解决委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关于加强委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委员管理的意见

政协***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

委员是荣誉、地位,更是责任;委员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为更好地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和整体作用,履行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在总结以往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托里县政协委员的活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特提出本意见。

一、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尽职尽责,做好代表界别、团体参加政协组织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

二、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科学知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要在广大政协委员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分裂斗争的教育,旗帜鲜明地与“三股势力”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三、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是政协履行三大职能的基本形式,参加政协会议是委员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之一。

每个委员都要以高度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感,按照会议内容认真准备,准时到会并积极发表意见。

集体学习、调研、视察、考察、经验交流、咨询、评议等活动,是了解情况、知情问政、履行委员职责的重要活动方式。

被通知参加某项活动的委员,要积极参加,善始善终完成活动任务。

四、在委员中开展“五个一”活动,是对委员的基本要求。

每位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政协组织的活动。

至少提交或联名提交一份高质量的提案;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至少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活动;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报告;至少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好事五、邀请委员列席政协常委会议。

除特定内容的政协常委会议以外,一般情况下,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政协委员列席政协常委会议。

政协提案工作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政协提案工作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政协提案工作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办理范围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一)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人代会秘书处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二)同级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全国、省上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它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原则。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乌鲁木齐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七章物业维修基金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各类房屋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修缮、维护、管理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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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政协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1日市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结合政协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委员职责
第一条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
督、参政议政职责,积极为我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言献策。

第二条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委员义务。

坚决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完成市政协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政协委员每年应至少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届内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一至两条合理化的意见、建议;积极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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