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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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证券法》内幕交易条款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内幕信息的定义: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尚未公开但已经落实的重大事项。

2. 内幕交易的禁止:任何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人员等。

3. 内幕交易信息的披露: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内幕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证券交易人员也应当及时向自己所在单位报告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4. 内幕交易的处罚:对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内幕交易是严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制裁,保障市场公平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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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中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

本文将对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非公平交易利润或者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信息的持有人、利用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信息的行为、获得非公平交易利润或使他人免遭损失。

二、内幕信息的含义和标准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配股、转让股份的决策,以及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的标准是指该信息是否能够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如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业绩变动、合并收购等信息。

三、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内幕信息的持有人是指获取了内幕信息并且知悉该信息非公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的持有人不仅包括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间接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士等。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信息持有人将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对于违法行为者,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我国既有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管,也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具有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权力。

而投资者和受害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经济赔偿。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内幕交易,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基础上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我国,内幕交易在法律上已被禁止。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内幕交易仍然在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

由于其性质的严重性,内幕交易给持有证券的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带来了极高的风险。

因此,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在民事诉讼中,内幕交易的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追究责任。

二、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内幕交易者应当承担因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在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参与者对于其他人因其行为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果因内幕交易而发生的证券交易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向内幕交易者索赔。

对于此类情况,内幕交易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赔偿的范围将扩大到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

三、追究责任追究责任是指对内幕交易者的法律制裁,并不是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要求他们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

在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责任。

如果内幕交易涉及到多人合谋,所有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在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时,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禁止行为,例如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内幕交易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内幕交易案例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多起内幕交易案例。

其中一些案例有着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一些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在2001年,上海发生了一起被称为“大智慧”内幕交易事件。

该事件涉及金融信息媒体大智慧股票的内幕交易,并因此导致了大规模的投资者财产损失。

在此事件中,多名内幕交易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赔偿责任。

五、内幕交易的预防措施虽然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仍然存在,但是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来防止其发生。

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加强内幕交易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崔杰律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产⽣的责任⼀般具有复合性,⼀旦证监会的⾏政处罚成⽴,可能引发⼤规模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员也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具体责任如下:⼀、⾏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将⾯临如下的⾏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5、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证券市场禁⼊的措施。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五⼗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为属于侵权⾏为,投资⼈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内幕交易⾏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权⾏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

但是内幕交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投资者起诉⾄法院后,需要提交充⾜的证据证明⾃⼰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起诉⽆果,投资者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或者在证监会出具处罚决定后、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刑事犯罪做出⽣效判决后,再进⾏起诉。

若违法⾏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违法所得,其财产不⾜以⽀付的,优先⽤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举证证明他⼈从事内幕交易,可参考如下⼏点证明⽅向:1、开户、销户、激活资⾦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2、资⾦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3、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致的;4、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致的;5、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6、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合约⾏为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明显背离的;7、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员关系密切的⼈员的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内容范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内容范围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的内容范围法律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的。

根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

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以下确定:这个被忽略的事实公开后,极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看成是改变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doc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doc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修正案第4条)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

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

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

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在不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交易的行为,极有可能损害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中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尚未公开的有关证券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未公开、重要性和利益关联性。

未公开是指信息尚未向公众披露,仅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所知悉。

重要性是指这些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利益关联性是指内幕交易人员由于其职务关系而能够接触到这些未公开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二、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

法律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规定了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

1. 内幕交易人员的界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内部控制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等。

2. 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内幕交易责任是按照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究的。

行政责任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证券交易等。

刑事责任方面,内幕交易被列入刑法中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了刑法中的“背信罪”,内幕交易人员如果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3. 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违法者的处罚措施既包括了行政处罚,也涵盖了刑事处罚。

其中,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人员从业资格等;刑事处罚则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

三、内幕交易监管的原则和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监管,并建立了一系列原则和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在证券法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本文将围绕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展开论述,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事项、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而与发行人的证券或者依法形成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则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获取非公平交易收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事项1. 内幕信息获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应当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下掌握,一般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士、财务顾问等。

一般投资者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然而,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内幕信息利用: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此举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泄露内幕信息: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无论是以获取利益还是一般传播。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法后果内幕交易是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 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责任:涉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四、加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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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四、行政责任五、刑事责任1、立案追诉标准2、处罚标准3、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4、影响量刑的情节5、缓刑6、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怎么办7、案例六、民事责任七、结语近期证监会掀起基金业稽查风暴。

泽熙资本涉嫌内幕交易调查、王亚伟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约谈、证监会2014年5月9日公布的3起“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经理钟小婧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市场上到处流传的核查名单、两名新财富上榜分析师被边控等消息不断刺激着基金业内人士敏感的神经,一时间,业内风声鹤唳。

从长远看,此次稽查风暴是中国资产管理业发展的必经的一个阶段。

但对于资产管理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目前稽查风暴下的研究员以及基金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引以为鉴,继续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度警惕。

堤防内幕交易,需要了解什么是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简而言之,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人在价格敏感期依据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

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可以是基于合法原因知道内幕信息的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工作人员等基于工作原因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内幕信息的人,比如通过窃听、盗取文件资料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内幕人。

通过闲聊等方式无意得知内幕信息的,一般也包括在内幕人的范畴之内。

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一段期间。

一般是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

前面所说的“显著影响”意思是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个概念比较宽泛,它可以概括地分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一个简便、粗犷的理解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约等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者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从定义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内涵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重合,从便于记忆的目的出发,可以将两者的关系粗犷地理解为“约等于”。

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主要是指其不仅仅影响个别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衍生品种的内幕信息,比如监管部门的重大政策出台或者调整,符合内幕信息的定义的,同样属于内幕信息。

这类别的内幕信息,通常对某些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整个证券市场会产生较大影响。

内幕信息的具体形式非常多,有兴趣的请自行查阅上面所说的三个法规,也可联系作者索取列表。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买卖证券、为他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

其中买卖证券可以是以本人名义直接买卖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也可以是本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者是本人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为他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中的为他人买卖证券一般是资产管理人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为使其管理的资产增值而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比较好理解,一些研究员或者分析师,基于其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其客户或者其他人买卖特定证券即属于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无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都涉嫌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内幕交易的认定四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缺一不可。

从内幕交易行为角度而言,避免发生内幕交易,需要记住“三不”原则:不买卖、不建议、不泄露。

案例为他人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天音控股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成为苹果公司的授权中国经销商,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0年12月初至2011年2月16日。

时任天音控股证券事务代表肖猛得知上述内幕信息后泄露给时任财富成长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唐雪来。

由唐雪来担任总经理的财富成长公司系某信托公司设立并发行的6只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并作为信托产品受益人享有特定信托利益。

6只信托产品的交易建议主要由唐雪来作出。

2011年2月14日,上述6只信托产品中的4个账户合计买入“天音控股”1,965,629股。

依据合同约定,因信托产品账户2011年2月14日买入“天音控股”股票,财富成长公司计提投资顾问管理费102.89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195,851.75元,两项合计获利195,954.64元。

证监会2014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财富成长违法所得195,954.64元,并处以587,863.92元罚款;2、对唐雪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3、对肖猛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案中,唐雪来获取内幕信息后建议他人买卖涉及内幕信息的证券,肖猛泄露内幕信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2013年以前,私募基金的身份还没有洗白,同时私募基金的规模往往偏小、监管较少,所以监管部门查处资产管理行业的内幕交易的目标范围不包括私募基金。

但自从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私募基金已被正式纳入基金行业的监管范畴。

虽然目前来看本次核查风暴中监管部门重点核查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和研究员,暂时还没有大规模核查私募基金。

但在私募基金的身份获得官方认可并逐渐被允许从事与公募基金相同的业务,私募基金受到的监管越来越严将是大势所趋。

2014年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因内幕交易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开始出现(详见上述唐雪来案)。

而今年4月份以来,业内一直流传证监会稽查部门排查出一份投资界40人嫌疑人名单,但实际上,有可能这份名单不仅仅是40人,也有可能这份名单本来就不存在,只是监管部门放出来的风声。

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核查内幕交易有两个标准:1、股票账户买入的股票连续两次盈利40%以上,买入价位比较敏感、持有时间较短;2、股票停牌前的异动,停牌前一周内买入股票的账户必查、一个月内的重点查、三个月内的选择性查。

上面的核查标准仅仅是业内的消息,真相究竟是怎样的,监管部门以外的各位可能都不会知道。

但如果确实凑巧又不凑巧,购买的股票因为重大信息而停牌了,那就该准备能够证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证据材料了。

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如果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核查的,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证明不构成内幕交易:1、证劵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2、行为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公开;3、为收购公司股份而依法进行的正当交易行为;4、事先不知道泄漏内幕信息的人是内幕人或泄露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对于基金等机构而言,作出买卖证券决定前一般应当做了相当的研究工作,如证券交易决定依据的是公开信息、研究报告或者机构自行发掘的研究结论,那么公开信息、研究报告以及研究结论便是证明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有利证据。

听到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之后补研究报告的情况就不在这里考虑范围之内了。

以前有研究员问本人,如果在调研过程中被无意告知了内幕信息的该如何处理。

依本人理解,如果做出证券交易决定所依据的公开信息、研究报告或者投资机构基于公开信息、研究报告而做出的研究分析能够充分支持投资机构的交易决定,那么这个交易决定应不构成内幕交易。

四、行政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则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从历史上看,身为基金业内人士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

1、认定内幕交易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监管机构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1)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所以存在上面所说的几种情况之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构成内幕交易的,即可被认定为实施了内幕交易。

2、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5)视情节给予三至十年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6)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请参考本文刑事责任部分的违法所得计算公式。

3、案例江逢灿、罗建荣、詹嘉绮内幕交易案2011年4月,江逢灿知悉了春晖股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同年12月26日,“春晖股份”上涨3.71%;12月27日,“春晖股份”涨停。

12月28日,春晖股份临时停牌。

春晖股份在2012年1月4日春晖股份公告停牌。

停牌前春晖股份股票价格出现异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经查,罗建荣是江逢灿的多年好友,詹嘉绮是罗建荣的妻子。

罗建荣、詹嘉绮使用“詹嘉绮”、“林某芳”、“刘某云”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累计买入春晖股份255,300股,买入金额1,295,651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101,594.97元。

证监会根据以上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量罗建荣与江逢灿之间的固有关系、惯常联系,买入时点与罗建荣、江逢灿通话时点大体吻合,3个账户在买入春晖股份股票期间均亏损卖出其他股票、詹嘉绮提前支取定期存单并全部购买春晖股份股票,现有证据不支持当事人关于交易理由的解释等情况,认定江逢灿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罗建荣、詹嘉绮从江逢灿处获知内幕信息后实施了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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