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个人总结版)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于内幕交易罪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内幕交易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内幕交易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期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法律依据。
二、内幕交易罪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特征: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主观特征: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内幕信息而故意进行交易或者泄露信息。
(3)客观特征:内幕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①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③泄露内幕信息;④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三、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责任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犯内幕交易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刑事责任承担(1)直接责任人员:内幕交易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员,包括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员:内幕交易罪的间接责任人员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的人员。
(3)共同犯罪:若多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则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四、内幕交易罪的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承担(1)直接责任人员:内幕交易罪的民事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2)共同侵权:若多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则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概念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资者权益形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事项,一旦被公众知晓,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转让、重大合同和法律诉讼等。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内幕交易是被明令禁止的。
未经内幕信息的公开,任何人不得买卖、转让和泄露相关证券,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公正交易的发生。
三、内幕交易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不仅限于证券买卖,还包括证券买卖的准备行为和与买卖证券有关的其他行为。
其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具体范围,如公司内部人员、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等。
再者,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尽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开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后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后果。
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而民事赔偿则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管,我国建立了全面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他们负责核查、调查和惩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六、加强内幕交易的宣传和教育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至关重要。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在不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交易的行为,极有可能损害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中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尚未公开的有关证券交易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未公开、重要性和利益关联性。
未公开是指信息尚未向公众披露,仅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内部人员所知悉。
重要性是指这些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利益关联性是指内幕交易人员由于其职务关系而能够接触到这些未公开信息,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二、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
法律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规定了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
1. 内幕交易人员的界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内部控制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等。
2. 内幕交易责任的追究内幕交易责任是按照行政和刑事两个方面进行追究的。
行政责任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内幕交易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证券交易等。
刑事责任方面,内幕交易被列入刑法中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了刑法中的“背信罪”,内幕交易人员如果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3. 对违法者的处罚措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违法者的处罚措施既包括了行政处罚,也涵盖了刑事处罚。
其中,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人员从业资格等;刑事处罚则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
三、内幕交易监管的原则和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监管,并建立了一系列原则和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在证券法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本文将围绕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展开论述,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事项、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而与发行人的证券或者依法形成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则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获取非公平交易收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事项1. 内幕信息获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应当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下掌握,一般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士、财务顾问等。
一般投资者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然而,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内幕信息利用: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此举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泄露内幕信息: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无论是以获取利益还是一般传播。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法后果内幕交易是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 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责任:涉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四、加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学宪法、守法律、讲诚信——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

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公司
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
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的基本法律概念
◆证券法上的证券
◆股票 股票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有三个基本要素:发行主体、股份、持有人。 我国现行的股票按投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股、 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债券 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 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债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 一种书面凭证。 我国现行的债券按发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及一般企业债券等。
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时间
方式
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
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和行为规范。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防范内幕交易。
本文将就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防范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
这些非公开信息可能会对股价或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各国针对内幕交易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比如美国的《证券交易法》、欧洲的《市场滥用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界定、处罚措施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等。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1. 违法风险:内幕交易被视为违法行为,相关的参与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刑事处罚以及市场禁入等法律制裁措施。
2. 市场秩序风险:内幕交易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3. 投资者权益风险:内幕交易可能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无法获得同等的交易机会和信息,最终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三、内幕交易风险防范心得体会为了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惩治内幕交易者,对于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内幕交易的暴露度,增加监管部门的查处难度。
2. 强化监管力度:相关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高对内幕交易的识别和调查能力。
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内幕交易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交易信息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内幕交易行为。
3.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内幕信息,同时保密期限到期后要及时公开重要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
4. 加强投资者教育: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内幕交易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市场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内幕交易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市场规范和监管的焦点之一。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
因此,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定义、类型及处罚措施,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还发布了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证监会负责制定监管政策、监督市场运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此外,各地证监局也承担着日常监管、调查处理等职责。
这些监管机构在打击内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法规条款过于笼统,导致执行难度较大;部分法规与实际市场情况脱节,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力度不够虽然监管机构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资源有限,难以覆盖全部市场;另一方面,部分内幕交易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在内幕交易中,投资者往往成为受害者。
然而,我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缺乏有效的投资者教育、维权渠道不畅等。
这导致投资者在遭受内幕交易损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完善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类型及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法规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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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1、《证券法》《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第75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6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8条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9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0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1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
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57条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全文)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
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
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
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
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
各级监察机关、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
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